生活中,一旦发生事故时,保险受益人常常因为未成年、心智不健康(有缺陷)、对法定监理人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保险金能力有质疑、各受益人间利益相冲突等各种情况不能妥善处理保险金。
如果这样,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有可能非但享受不到保险金,反而造成金钱挥霍无度或受益人之间的矛盾、财产纠纷等负面效果。
“如果将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仅能使保险受益人享受到应有的权益,还能获得保险信托带来的其他利益和服务。”3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孙飞向记者表示。 案例 王女士是一位单亲妈妈,育有一名5岁女儿小丽。由于王女士要兼顾事业及家庭,异常辛苦。近来经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后,宣判为癌症晚期。她虽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数百万元的保险,并指定小丽为保险金受益人,但小丽目前还未成年,若王女士真的走了,谁能真正照顾好小丽未来的生活? 王女士协助小丽与某一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并向保险公司办理信托声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小丽,保险金限入“信托机构保险金信托专户”,且指定保险金管理运用方式。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小丽每月可领取一笔资金作为生活费,直到信托期满,又可再领取一笔资金,作为创业、结婚或其他之用。委托打理保险金 兼具投资储蓄功能,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保险金信托可以让保险金更保险,使受益人真正受益。
据了解,人寿保险信托,也称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保险信托这一新型理财工具的推出当然是好事。”用益信托工作室分析师李旸对记者表示,“如果父母(投保人)突然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会给这个家庭一笔高额的赔款金。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子女)、配偶、父母或直系亲戚。而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这笔金额自然是给他们的子女。为了避免遗产争夺纠纷等情况的发生,信托公司会将其账户转入,由专业的信托机构帮助代理、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即保险金),就可以真正达到保障受益人权益的目的。” 李旸告诉记者:“保险金信托在发达国家的发展已经很先进了,但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还处于发展阶段,而信托业更是处于萌芽阶段,社会大众了解不够广泛。” “人寿保险信托属于个人信托业务范围,并不是由金融机构来打理。国内的这类业务非常少,进行的大多是集合类信托业务,属于遗嘱信托,与国内以投资理财产品为主的金融信托业务相区别。” 李旸说。 有报道指出,保险与信托相结合还具有其他好处,首先是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受托人专业理财的能力,往往成为受益人能否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而人寿保险大部分具有储蓄功能,可以达到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 其次,人寿保险信托具有免税功能。依照现行《所得税法》、《保险法》以及《遗产法》的相关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原则上免税。因此,如果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对于想要达到税收优惠目的的投保人来讲,无疑具有更强的吸引力。“由于这类业务在国内并不成熟,加之法律环境、人们观念、文化背景等因素,以致社会认可度不高,开展条件不够健全,不过未来发展空间很大。”李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