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买人寿保险时,有一个术语无法避开:现金价值。那么到底什么是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该如何为投保人所用?
现金价值如何产生
保单现金价值,通俗地说,就是投保人持有的保单值多少钱。并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具有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买的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那么该保险合同中会附有现金价值表;而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一般是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单。
现金价值的产生,与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方式有关。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保险费率就低。
但是就长期寿险合同而言,由于缴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因此,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应随年龄的增长逐年增加,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计算将投保人需要缴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缴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费都相同,每年所缴的保费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不会随年龄的增加而增加。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缴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缴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缴的保费予以弥补。
因此,在保单生效后,前期多缴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便形成了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它主要用来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将来的给付义务。虽然保单的现金价值会随缴费年限的延长而不断增加,但不可能高于保险公司满期给付的保险金。
也正是因为保单现金价值归根结底是投保人的资产,如果退保,保险公司将根据运用精算技术编制的现金价值表,向投保人退还一笔现金。
但是,在购买保单的头两年,保险公司承保制单费、结算代理人手续费、员工工资等各项管理费用较高,保费余额很低,因此,这段时期的保单现金价值很低。这就是为什么投保初期退保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原因。因此,在投保时,不妨先要一份保单的现金价值表,对照自己的经济情况做长远的打算。
现金价值的用途
既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的使用权当然归投保人所有。那么现金价值有些什么用呢?如果在无法继续缴纳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用现金价值垫付保费,直到现金价值用完为止。这种方法的好处是保障额度不会降低。
还有一种方法是“减额缴清”,就是投保人可以以期缴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小于原保额、保险期限不变的保险合同。减额缴清可能付出附加险终止等代价,但仍是比退保更理想的选择。
第三种方法是“展期定期保险”,是用现金价值缴纳未来所需的纯死亡保费。这样做,保单内含的死亡责任保额不会降低,保险期间不变。对经济困难较持久的家庭,又对身故保障有需要的话,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适合短期融资
保单的所有者在资金缺乏时,还可以利用所持有带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通过两种途径获得资金。一是以保单作为质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二是根据保单的有关条款规定从保险公司取得贷款,即保单贷款。
和一般意义上的贷款不同,保单所有者在取得保单贷款时,通常不需要经过资信审核,也无须承诺一定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因为保单的所有者得到的资金来源于其保单的现金价值。
在保单所有者取得保单贷款并未还清之前,如果保单所有者退保,保险公司将保单现金价值与贷款余额之差给付给保单所有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贷款就通过从保单死亡保险金中扣除贷款余额来偿还。
由于保单贷款质押的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且保单贷款不涉及个人信用状况的调查等,所以出于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单贷款的期限,并规定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能超过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单贷款虽然为现金价值保单的所有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但很容易将受益人暴露在重大的风险之下。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贷款尚未还清时死亡,给付的保险金就需要减去贷款余额而可能出现显著降低;如果保单的所有者选择不偿还贷款,保单就会失效。这两种结果都会严重地削弱寿险的保障功能。因此,保单贷款更适合于短期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