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去年曾是深圳最年轻的《福布斯》上榜富豪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5.5亿元的大案,经过10月31日至11月3日连续4天的公开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中级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和周益明一同受审的还有明伦集团财务经理刘文中、明星电力副董事长赖学军、明伦集团财务总监史云、明星电力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峰、明星电力财务总监赵丽萍等人。
诈骗得手
净资产实际为负数还能获得3.8亿元控股权
顶着“福布斯年轻富豪”光环的周益明,在入主明星电力时净资产实际为负数,那么他是如何取得明星电力价值3.8亿元控股权的呢?
明星电力是四川省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当时的明星电力没有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良好的资产状况引起了他的浓厚兴趣。
获得此信息,周益明立即着手成立深圳市明伦集团并与遂宁接洽,但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为负数,为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临时组建的明伦集团,在尚未完成工商注册时就与遂宁市政府开始洽谈。
同时,他还采取了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收购方案和虚假资产报告等一系列手段:以10万元买来深圳某公司,用8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用11万元买来深圳市一会计师事务所做的2001年、2002年两份虚假审计报告,内容显示公司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而实际上,2002年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的虚构明伦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明伦光电,其纳税额仅为3145元,纳税最少的一家公司仅为200元。在2003年3月收购明星电力前,明伦集团净资产负债达7000余万元。
神秘资金
突破禁令,用3.8亿元银行贷款收购上市公司
法律明文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然而,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3.8亿元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
经过一番运作,周益明先后从三家银行共贷款4.22亿元,其中3.8亿元用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得知周益明贷款的目的是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三家银行均提出完成收购后要将明星电力股权质押在银行的贷款条件。得到周益明的承诺后,某银行高管还为周益明出谋划策,巧妙地规避监管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周益明如愿收购了明星电力。
明伦集团成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后,周益明以大股东身份成为明星电力的董事长,从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间,通过指使明伦集团高管刘文中、史云及其派到明星电力公司任高管的赖学军、赵丽萍、王峰等人,将明星电力的资金以“对外投资”的名义,疯狂拆借资金转入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私人控制的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表面上这些公司与周益明没有关系,而实际上是周益明的私人企业,且大多数是空壳公司,在全国大约有10多家。经查明,通过上述手段,周益明等人共非法占有明星电力公司资金4.6亿余元人民币和1074余万美元。
检方分析
如诈骗罪名成立,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原深圳市明伦集团采取虚构资产、隐瞒真相、修改章程、改组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手段,非法占有明星电力4.6亿余元人民币和1074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5亿元。周益明等6名高管以欺诈手段获得明星电力公司股权、以违规拆借巨额资金掏空明星电力,致使去年明星电力出现巨额亏损,每股收益仅为1.16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周益明等6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质证结束进入控辩阶段,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检方认为: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明星电力公司巨额资金,被告人周益明属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文中、赖学军、史云、赵丽萍、王峰属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则认为:明伦集团以大股东身份入主明星电力,周益明担任明星电力董事长,存在违规拆借挪用巨额资金行为,但不属于合同诈骗。
法院经过4天紧张审理,到11月3日晚7时多庭审活动才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按照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合同诈骗行为,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周益明的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法院不仅最高可判处他无期徒刑,而且其全部财产都有被没收的可能。”参加庭审的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案件意义
为资本市场规范
悬达摩克利斯剑?
据遂宁市办案人员介绍,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诈手段基础上的,此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诈骗的过程,符合刑法第224条中“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由此,该案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以“合同诈骗罪”起诉的问题高管案件。从周益明在明星电力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出,他的掏空手法并无创新之处。实际上,上市公司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大股东违法犯罪手法,主要就表现为虚假注资、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但套取上市公司资金是这些行为的最终目的。以往司法机关起诉和判决时,也是按不同罪行分别进行制裁。
有学者认为,较低的犯罪成本,引得资本玩家“前仆后继”地掏空上市公司。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的审理,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因此,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待类似案件应该有新的思维,加大打击力度。
-周益明威水史
从亿万富翁到亿万负翁
1974年,周益明出生在浙江省慈溪市。从小跟着父亲闯荡,21岁背井离乡,北上京城,南下深圳,23岁时卖汽车防雾灯淘得千万元。2002年12月31日组建明伦集团。2003年3月收购明星电力28%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入主上市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当时年仅29岁。去年,31岁的周以9.8亿元身价跻身《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名列第207位,是当时深圳最年轻的上榜富豪。去年12月以后,明伦集团原6名高管相继被遂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业界聪明人”“多动的孩子”
周在深圳企业界中被称为“聪明人”,周在深圳企业界中被称为“聪明人”,他对资本运作有着天生的敏感性,好像是一个患了“多动症”的小孩,四处出击,表现出高超的“投资与投机”相结合的智慧:先是控股中国四大名酱园之一的广州致美斋食品有限公司、收购香港主板上市公司联大集团(0346)、参股深圳金融租赁公司,而且还在太光电信收购战中从容进退。
2002年12月,周组建明伦集团时,注册资金为5750万元,为5年前的5倍有余。明伦最早是做LED(发光二极管),其后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开始逐步发展成为涉及光电技术、食品、国际贸易、信息网络、能源、金融的集团型企业。明伦集团拥有多类下属企业,境内外还拥有两个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上市的明星电力和在香港上市的明伦集团。
“闷声发大财”“空手道之神”
周继承了宁波商人低调务实的传统,几乎从不接受媒体采访甚至一度被媒体描述为“闷声发大财”、“玩空手道之神”。而让来自深圳的明伦集团一夜之间受到全国范围广泛关注的却是在上市公司四川明星电力(600101,SH)的收购案中,周先后击败了娃哈哈、健力宝等知名公司,以高达3.8亿元的资金收购了该公司。周立刻成为资本市场的焦点人物。2003年,周掌控的深圳明伦集团终以3.8亿元收购明星电力28.138%国家股,成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周因此当选为明星电力董事长。仅在当时,明伦集团总资产为27.81亿元,净资产为12.18亿元,其中周个人持有明伦集团90%股份。为此,2003年,29岁的周以10亿元身价跻身2003年胡润百富榜,名列第83位,众人瞩目,声名鹊起。
大肆搞投资却负债累累
在2003年7月正式入主后的半年内,周却展开了紧锣密鼓的扩张行动,令明星电力以增资、合资等方式,先后投入4.2亿元在深圳设立两家子公司——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星商社有限公司,并将大量资金投向非主营的房地产及商贸业务。巨额投资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2004年,明星电力年报显示:两家子公司的净利润总和仅为765万元,投资收益率仅为1.82%。明伦集团入主明星电力后,采用占用上市公司资、对外拆借资金以及违规担保等手法,大肆掏空上市公司,巧立项目为自己牟取私利。
当2004年半年报出笼之时,明星电力资产总额从上年同期的14.58亿元猛增到了28.91亿元,然而,截至2004年6月30日,明星电力的负债总额从2003年6月30日的3.45亿元上升至15.5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