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老虎基金给艺龙(eLong)完成了私募投资以后,携程就上市了。当时我们有三条路可走:一条是上市,一条是卖给美国的战略投资者,另外一条路,就是我们可以跟携程合作。
实际上,处理三条路的关系是非常微妙的。一方面作为公司,一定要全面推进上市,因为这你跟别人谈判的最大的砝码——你不跟我合作,我就上市,上市了合作机会就没了。其实在美国有很多高科技公司,我觉得甚至有30-50%,上市的时候根本不是为了上市,完全就是为了获得一个砝码,逼迫像雅虎或者是易贝这样的大公司去买它——“我要上市了,你到底买不买?”——最后逼迫他们买下自己。
2004年的1月份,我们开始了上市的过程。同时也在2004年1月份,我们开始跟IAC——全球最大的多元化电子商务公司——开始谈合作。从我的角度来讲,我是希望公司上市的,但是我知道,假如艺龙独立上市,作为市场上的第二位,而不是第一位,特别是艺龙没有稳定盈利,一旦上市以后,要想公司有价值,你必须得不断地高速增长,高速增长就要求你要更大的投资,更大的投资立刻会使得你公司亏损。而公司如果上市之后,一旦亏损,你就会受到投资者对你短期利润的要求,股价就会受到影响,而股价一旦收到影响,一个上市公司是比较艰难的。特别是一旦上市了,公开的市场上允许别人买你了,假如你股价足够低的话,任何人,包括携程,不管善意或者敌意都可以来收购。因此,我考虑在上市的时候,是可以上的,但是上市是有风险的。所以,我的希望就是,上市能够有一个支持得住的一个伙伴,能够保证我上市相对的稳定性。
这就是是我找IAC谈投资的目的,让IAC变成我的一个战略投资者,保证我上市的稳定性,这是我们的如意算盘.但是人家IAC是全世界最善于做收购的公司,这家公司在过去短短十年内建立的王国就是靠几十次的收购,它的老板BARRY DILLER从开始做派拉蒙,然后做福克斯,然后创立美国最大的电子购物公司QVC,后来开始从微软收购sidewalk,自己做Citysearch,从保罗爱伦收购了ticketmarket,又收购了hotels.Com,又从微软收购expedia,去年又收购最大的交友公司。他们的收购是非常厉害的,做任何投资是必须控制,要不控制他就不做,因为他作为少数股东,让我的公司上市,上市成功了,未来中国市场他也必须进来,还要买我剩下的股份,他帮艺龙做大了,还花更大的钱买我们剩下的股份,他不是自己跟自己作对吗?这个帐算得很简单。
当时我们在这个问题上面,跟他反复了两三次,到2004年3月份,他说“我们必须得收购”,我们说“我们不被收购”,最后他就跟我们不谈了。不谈了没办法,我们就去上市。2004年5月份,艺龙离上市已经很接近了,携程也主动找我们谈,说“你们不要上市,还是我们在一起合作”,但是双方没谈成功。
艺龙的全球路演是5月27号开始,5月十几号的时候,我想还有一个星期就上市了,再跟IAC谈一次,再过一个半星期艺龙就要上市了,这是最后一次机会,大家要谈就能谈成,谈不成就上市了。
这个时候,IAC就紧张了,开始谈,只有一个星期,要么谈成,要么谈不成。我们是5月15号开始跟他们谈的,我记得是我本来该在5月26号下午到香港,27号路演就开始了,我们是5月26号凌晨跟IAC把投资意向书签了,我们本来飞机票买好了,我们说我们不到香港来了,我们决定将上市推后了。
艺龙和IAC在一个星期内谈成了这笔交易。最终双方都做了一些妥协,因为这个交易最大的关键是在控制和非控制之间,我们当时发明了一种方式,叫Path to Control,即“通往控制权的途径”。因为我们不愿意给控制权,而IAC必须获得控制权,我们达成一个折中,就是通往控制权的途径,也就是说,他当时给我们的第一笔投资在2004年7月23号投资完成,为6000万美元,占我们30%的股份,是不能够得到控制权的。但是我们下面有一个条款,就是说,正因为他没有控制权,所以我们是公司的股东,我是可以将公司上市的,所以我要想上市,我是可以上市的。那么,他也有一条要求,假如说这个公司要上市了以后,他就自动获得一个权利,他有权利能够在预先约定的一个价格,大致是再投资1.1亿美元左右,将他的股份带到控股地位。同时,他必须在上市的30天之内确定他是否行使这个权利,假如30天之内不行使这个权利,他就丧失了这个权利,就变成了一个小股东。
一方面上市的时候给他这个权利,但是另一方面,一旦上市,就逼迫他必须立刻行使这个权利。也就是说,对他有利的就是在上市的条件下,他有一条通过通向控制的途径。假如我故意不让他控制,他投资两年艺龙还不上市,他在两年后可以以一个公平市场价格来买艺龙51%的股份。
什么是公平市场价格?这个在西方法律是非常成熟的,我们当时用的一种方法,在美国叫Baseball arbitrage,就是棒球套利的一个原则。棒球套利原则就是,比如说两年后艺龙没上市,他们说要买51%股份,我说行,你说多少钱,我说多少钱。大家规定了,他写的值多少钱A,我写的值多少钱是B,假如说A和B之间的差别是10%之间的话,自然就是A和B折中。如果A和B之间大于10%的话,我们就会找一个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进行估值,但是估值出来的价格,如果离A或者是B近的话,那么就自动选择这个极端的价格,而不选估值的价格。这个约定使得双方都很理性,不要一个满天要价,一个坐地还钱,因为你知道你要要得太漫天了,人家估值离你远了,自然实际上就跑到B去了。所以,通过这个机制使得大家的价格比较接近。
我们就是通过这个方式进行评估,通过这样一个结构,最终可以满足我们双方。其实这种结构是我们发明的,我们发明这个结构以后,中国互联网行业之后的几个交易都是借鉴了我们这个结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