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 剑指促销 网络保险监管暂不单列



      “征求意见稿”回收工作已完成

  互联网正成为险企鏖战的新战场。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已进入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险企约有65家,寿险公司约40家,约一半以上的险企涉足互联网保险。而在长足发展之际,大打高收益牌的理财产品也引发偿付质疑。

  在此背景下,保监会对网络保险的监管将在2014年得到进一步明确。

  近日,保监会向机关各部门印发《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旨在构建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在随后一天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中,网络保险的制度完善也被作为2014年保监会在监管体系改革创新中的一项工作提及。据《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日前保监会寿险部在年初印发的《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完成回收工作,其他部门的类似工作或将陆续展开。

  不少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保监会在网络保险方面的监管态度一直较为审慎,过去的监管主要表现在审批阶段,现在随着网络保险迅猛发展,市场需要一套更完整、更规范化的监管体系来配合。

  “只要管住险企的偿付能力,剩下的都应该交给市场去调节。”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认为,监管不宜规定过细。

  沿用分工负责制

  从未来发展的方向看,网络保险肯定是要走向细分市场的,这样一来按照部门监管将更为合适。

  《方案》提及,近年来,在保险业渠道信息化、服务网络化和管理虚拟化的大趋势下,保险领域涉及信息或网络的案件时有发生,网络保险创新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也逐渐凸显。

  “网络保险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是传统保险业所具有的风险,主要表现为销售误导,另一方面就是通常金融网络交易的风险,如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个人隐私安全、支付安全等。”郝演苏表示。

  相比大型险企,中小险企在物理网点上的竞争力不足,且开设物理网点的成本较高,因此网络渠道就成为中小险企差异化竞争的主要渠道。据记者了解,目前在网络保险的销售中,按规模排序,依次为车险、意外险和理财险,而竞争的无序已使得车险领域成为险企游走返现送礼灰色地带的重灾区。

  在一位小型保险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助理看来,网络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直销渠道的一种,其实较其他渠道的风险要小很多,若存在踩红线的行为,可能会表现在利用互联网渠道跨区域经营以及不少险企通过返现送礼促销。

  近一年来,以国华人寿为代表的小型保险公司凭借网络渠道实现了业务的跨越式发展,而高收益的理财类产品更是引发外界对其偿付能力的担忧。

  上述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助理对记者如此解释:“首先,我们给出的收益都是预期收益,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意识到风险需自担;其次,对于预期收益的设定都是我们根据自己的偿付能力及投资能力进行测算后给出的,至今我们的预期收益都能达到,且从整个行业看,偿付能力不成问题。”

  之前有业内人士分析监管层或许会成立专门的部门来对网络保险进行监管,但从目前保监会的态度来看,还是选择与传统保险一样采用的不同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险企网销渠道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虽然网络保险在近两年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但总体规模与传统渠道还是不能比,专设一个部门监管可能分量还不足。而从未来发展的方向看,网络保险肯定是要走向细分市场的,这样一来按照部门监管将更为合适。

  寿险率先启动意见征求

  《意见稿》从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和经营范围、保险公司经营条件、产品与宣传管理、销售管理与服务标准、信息与交易安全、监督检查六个大类分别给予了规范。
 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 剑指促销 网络保险监管暂不单列

  1月9日,保监会寿险部向各人身保险公司印发2014年22号函,将起草的《意见稿》向各公司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稿》从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和经营范围、保险公司经营条件、产品与宣传管理、销售管理与服务标准、信息与交易安全、监督检查六个大类分别给予了规范。而就上述所提及的网络保险易出现风险的跨区域竞争及返现促销等问题,《意见稿》也都给予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保障型产品的销售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宽。

  如《意见稿》暂时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经保监会审批为‘网销专属产品’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保险公司经营这类产品,应强化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建设,保证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此外,按规定,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可通过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不过,对赠送保险的保费及与保险直接相关的物品和服务的成本,规定为累计不得超过对应保险产品总保费的5%。且保险公司不得以现金或以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而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通过技术升级、产品创新等方式发展符合《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的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上述产品,可在定价所用的附加费用率范围内以保费折扣、赠送保险、提供与保险产品直接相关的物品或服务的形式进行促销,相关成本累计不得超过对应保险产品总保费收入的10%。

  对于网络保险促销方式的监管,郝演苏认为,任何一家险企都应该是理性的,都是依据自己的能力来测算促销活动的承受能力。于消费者而言,促销可以得实惠,于险企而言,可以获得更多的客户,为长远业务做打算。“监管层所担忧的风险在于市场可能出现恶性竞争,但其实从监管层面讲,只要管住险企的偿付能力,剩下的都应该交给市场去调节,然后完善退出机制,不行的就自动淘汰,监管层面不宜规定得过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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