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戈:谁该为通钢悲剧负责



终于等来了《财经》对通钢事件的全面调查。作为我最尊敬的一位媒体人胡舒立女士主导的这家杂志,如果不在事件的现场(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如此),我对重大热点事件的看法和判断基本来自于这本杂志所提供的事实。

  清晰完整的事实链,冷静客观的描述,不为利益集团左右的职业操守——这是我之所以选择这家媒体作为事实标尺的理由。

  但这一次关于通钢事件的报道,却有损于我对这家媒体多年来建立起来的信任和尊敬。和近年来对多次群体事件的报道中的立场完全不同,这一次《财经》杂志的报道坚定的站在了地方政府一边。阅读完全文,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通钢悲剧的主要原因是作为利益集团的原通钢管理层为了阻止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散布谣言,蛊惑群众并伙同企业周边靠“吃企业”为生的不法分子联手制造的。整个过程基本上是一个推动改革和反对改革的力量之间的一次较量。吉林省国资委是这场改革的强力推动者,建龙集团是被邀请参与改革的有生力量,普通工人是被原管理层蒙蔽与愚弄的对象。在改革过程中唯一被忽略的是对既得利益者阻碍改革的力量估计不足。

  反思在通钢悲剧中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有几个事实必须先搞清楚。一、2005年的改制过程中,建龙集团是否以公平的价格和正当的程序获得通钢集团的部分股权;二、在改制后是以安凤成为首的原管理层掌管企业还是以陈国君为主的建龙方实际管理着企业;三、在引发此次事件的二次改制过程中吉林省国资委是否履行了该履行的程序;四、通钢的原管理层是否在私下里是否散布谣言并组织了群体事件。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2005年的那次改制,有媒体的报道说:通钢总资产被估价为38.81亿元,其中生产设备价值仅900万元,无形资产、与土地价值则均为零。通钢的国有资产被明显低估。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建龙集团当初承诺的8亿元资金并未到位。建龙集团仅拿出了一笔6亿多元的资金,而这笔钱还是建龙在通钢集团获得的利润提留。对于这些重要的问题《财经》的文章没有提及,姑且当做记者的疏漏。由于不是导致通钢事件的直接原因,在这里不再纠缠。

  对于第一次改制后到底谁是通钢实际的控制者,《财经》的文章是这样表述的:“集团的控制权,仍然牢牢地掌握在以安凤成为核心的原通钢高管手中------而无论是身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吉林省国资委,还是已经成为大股东之一的建龙,在2006年以后的“新通钢”框架下,都并不拥有与通化钢铁工人沟通对话的有序管道。”有了这样一个假设的前提,那么在建龙入主通钢的三年时间里,通钢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好转的责任就显然和建龙没有任何关系了。

  “至2008年10月,通钢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已升至80%左右,超过了银行可以忍受的上限,全年亏损已成现实。同在通钢集团旗下的通化钢铁与吉林钢铁,过去三年零两个月,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下,前者由原国企领导人掌控亏损13.53亿元,后者沿袭建龙管理运营却盈利1.67亿元,经营形势天差地别。”这段文字的逻辑是,如果建龙是通钢的实际管理者那么通钢早已扭亏为盈了。关于普通员工的薪资水平,《财经》给出的数据是:“财务数据显示,实行产权改革后的三年中,通钢工人的年度薪资由2006年的21925元升至2007年的32326元;2008年未含绩效奖的年收入为27773元,环比亦是上涨。这跟许多通钢工人向记者传达的感受不尽相符。大多数一线工人称月工资在1000元左右。一位工程师说,过去三年没涨工资,是1450元”。也就是说,原管理层在工人薪酬问题上作假帐、撒了谎,是他们让一线工人的收入下降。在这样的推理下,通钢现在的问题完全是由原管理层造成的,但这些问题被他们利用谣言转嫁到了建龙和陈国君的身上。

  除了在通钢的董事会中只有两位建龙方面的人和“安凤成每周至少有两天在通钢”以外,文章没有提供任何其他的证据。但是我们看到的包括《中国新闻周刊》的众多媒体通过对大量员工的采访后的表述是,建龙集团虽是通钢的第二股东,但陈国君却是事实上的掌权者,包括财务主管在内的数十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先后被裁撤,重要岗位都换成了建龙集团的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建龙控制”。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一般规律,董事会和总经理到底应该进行什么样的分工,总经理的职责是什么都是十分清楚的。如果陈国君总经理事实上一直是一个在管理上毫无发言权的摆设,建龙的管理方式一直没有得到执行,我不明白为什么建龙呆在通钢里,陈国君抛家舍业呆在偏僻的通化的意义是什么?建龙从未参与过实际的管理,工人的怒火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通钢的原管理层通过什么样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够把管理不善的责任嫁祸到根本没有参与管理的外来者身上呢?《财经》的文章没有回答或者故意省略了这个问题。在事实真相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我只能按照常识思考。

  对于二次改制的程序问题,《财经》的文章是这样表述的:““改制”并非突如其来,更非“黑箱交易”。不仅始于2005年的整个通钢集团改制,一直有“阳光改制”之称,而且此次在之前改革基础上的进一步股权调整,也经历了数月谈判,并且在7月22日达成初步协议后,操作者们准备了从对企业干部职工宣讲、解释、动员,到经资产评估、股东大会到职代会的程序过程,是为“预案”。”与《财经》的高度概括不同的是其他媒体的报道却有这样的细节描写:“7月23日,在通钢办公楼召开了建龙集团第二次入股通钢座谈会。会议由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喜东主持。两名退休职工在表达完反对意见后,原通钢组织部长王乃千说了自己的看法:这么大的事情,为什么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王喜东回答:根据新的《公司法》,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按照王喜东的说法,国资委不是来征求意见的,而是来宣布省委省政府决定的。”

  如果这样的报道更符合事实,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吉林省国资委和建龙方与员工的沟通是既成事实后的宣布及说服,而不是征求意见完善方案。

  《财经》还忽略了一个各家媒体都重点强调的“事实“:安凤成及其他企业高管在7月22日之前对方案一无所知。安凤成是谁?他本来就是吉林省国资委派驻企业行使国有资产权利的代表,在他还没有宣布被免职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被通知参加企业从组的谈判。如果这样还建立企业董事长干什么?省里领导直接担任各企业的董事不就行了吗?董事长待遇如此,“被原管理层控制的工会和职代会”还需要设置一道程序吗?

  第四个问题,关于原管理层是否有组织的参与了闹事,《财经》杂志文章中有这样的片段:“(2009年3月)通化钢铁厂区的第一次烟花缘此而起。没有人知道燃放烟花是组织还是自发------目击者告诉《财经》记者,当天早上10点半,有人在抗议人群中分发雪糕、矿泉水和长白山烟。中午,案发现场的食堂正常开餐,来者免费。”只有事实描述,没有主观判断,但我们都可以读出这里面的隐喻。对于这个问题,可供引述的唯一事实是,至今为止警方没有向公众提供原管理层参与或组织闹事的证据,所以同样不下判断。

  在通钢事件之前,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更没有见过安凤成,但同样没有采访到安凤成及其原管理团队,而且在通篇的报道中没有提到过任何一个具体的通钢员工的前提下,就得出安凤成们应该为通钢事件负主要责任的判断不符合《财经》这样一家严肃且权威媒体的一贯风格。我不得不猜想,这是一次预设立场的采访,强烈自信和先入为主的价值观影响了其对新闻事实的选择,并得出完全不同的分析和判断。

  这种预设立场来自于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思维惯性——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为了改革的目标必须强力推行。这话的前半句我依然相信,对于后半句我以前认同,现在不认同了。因为,我们有的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更远大目标。

 刘戈:谁该为通钢悲剧负责

  其实,我依然相信《财经》文章里另外一些事实和判断,比如原管理层由于没有得到他们所希望得到的价码而阻挠改制,比如原管理层中有不少人吃里扒外养肥了“围钢经济”,比如旧的管理体制妨碍了通钢的经营。

  改革进行了30年,法律体系和从前已经完全不能同日而语,没有人有权利以改革的名义漠视法治,没有人有资格由强权代替谈判。我们要反思的不是国企改制的方向,而是国企改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兼顾到了普通劳动者的利益。

  地方政府显然应当为通钢事件负主要责任,无论是从改制的程序和事发后的处理来看,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建龙在失去了一名得力干将的生命后是否也应该反思,他们在进入通钢的几年内做错了什么?

  《财经》杂志用这样身怀意味的词句作为他们文章的结尾“过去半月里,通钢多数一线职工的心情如同这不见青天白日的天空。一些职工此时已有所悟,他们反问记者:建龙走了,通钢就会好转吗?”我想问的是:建龙来了,通钢就一定会好转吗?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9101032201/187373.html

更多阅读

谁该为29岁女星潘星谊去世埋单?(图) 去世的年轻女明星

谁该为29岁女星潘星谊去世埋单?(图)据悉,2月20日,曾在电视剧《金粉世家》中饰演三姨太的潘星谊,在家中不慎滑倒撞碎鱼缸,因碎玻璃将其大动脉割破,最终医治无效去世。其遗体将于22日八点在北京八宝山公墓举行告别仪式。看到这个不幸消息

谁该为严晓玲“子宫”负责? 严晓玲真相

6月13日,福建三网民诽谤案二审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次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尽管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递交了证人出庭的申请,但法院不同意辩方证人林秀英、林爱德、林斯购出庭作证,只允许了控方的证人丽歌KTV老板林国辉和省公安厅

服务营销管理基础 营销 管理杂谈谁该为谁服务

当今很多企业存在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就是那个部门权限最大谁就最牛。其实这种畸形的心理在中国企业早已经深入骨髓,中国自古以来官本位的情结很浓。既想做官又想有钱,钱和权对于大家来讲官做的越大越好钱越多越好。早

声明:《刘戈:谁该为通钢悲剧负责》为网友肾虚公子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