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在古汉语中,有管理、主管、职掌、操作、处理的意思。司法就是执法的含义。司法公正就可等同于执法公正。法律是调节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与规则。执法公不公正,执法公不公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司法的公正。
张释之在西汉统治王朝,把执法公正这一原则实践得光彩夺目,有效地维护了西汉的上层建筑稳固。西汉封建王朝的官员选拔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举荐制,例如由地方政府搜索有影响力或者名气大的草根人物、知识分子把他们以举孝廉的方式,向公务员队伍输送人才。二种是聘用制,例如由地方行政长官聘用一些幕僚或者下级官吏,由地方财政开支支付工资的政府工作人员。三种是捐资制,这种方式是以货币向政府买官吏职位。九品中正制、门阀制、科举制等选拔人才与官吏方式是在西汉以后的王朝出现的。张释之走的是捐款买官的途径,是他哥哥为他捐的官。这官的职位名称是骑郎,主要职责是侍奉汉文帝。任职骑郎工作近十年,没有升迁,张骑郎感到仕途艰难,不想再这样工作下去,否则空耗哥哥的资财,有负哥哥的厚望。
脱颖而出,见识不凡,尽忠竭诚效力汉室
在张释之觉得职业生涯前景灰暗的时侯,一个关键性人物为张释之人生道路上提供了条件。中郎将袁盎通过调查了解,在骑郎队伍中识别出张骑郎的确是个真正的人才,不想让这样优秀的人才流失掉,于是便奏请皇上。皇帝遂任命张释之为谒者,谒者是专门负责传达接待宾客之事,有时也兼任宫廷守卫和临时差遣的小官。因其职务活动都是在皇帝身边,故张释之有机会在皇帝面前表现自己。人的品德有优劣,才能有高下。作为上司不仅要从人群中识别出优秀的人才,还要从这些优秀的人才中区分不同的档次来。袁盎的人力资源调查法是把握住其它骑郎和张释之接触过公务人员中,这些发生相互关系的人对张释之的了解程度、接纳程度、信任程度、期望程度。诸葛亮的识别人才的书中记载,知人之道有七焉:一曰,问之以是非,以观其志;二曰,穷之以辞辩,以观其变;三曰,咨之以计谋,以观其识;四曰,告之以祸福,以观其勇;五曰,醉之以酒,以观其性;六曰,临之以利,以观其廉;期之以事,以观其信。
机会往往降临在有准备的人身上。张释之在德和才的主要素质方面表现得卓越,等于是具备了担当大任的内在条件。在中央低级官吏中,张谒者的政治品德、思想意识、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这四个方面都比较理想。在为汉文帝论述秦朝之所以衰亡,汉代之所以兴盛的原因时,得到了文帝的高度赞赏,赞赏的原因是张释之知识源博,看问题和分析问题很有见地。通过这次人力资源考察的关键性事件法,他被皇帝提升为谒者的最高长官仆射。随着政府职务的步步高升,张释之逐渐显露出他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秉性与作风。
平步青云,执法如山,忠于职守维护法律
封建王朝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各方面都有不是很完善的成文法或者是判例法。而这样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当时的执法者提供的执行法律方面的依据。法律的执行困难,是来自于最高统者的思想意识。因为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甚至于超越了其它所有法律。汉文帝视察皇家动物园,了解动物园的宠物情况。管理动物园的上林尉竟然不能回答汉文帝的询问,汉文帝总共问了十多遍,都回答不上来。动物园管理老虎的基层管理人员从旁应答如流,口才很好。
汉文帝当时就行使人事任命权,准备任命管理老虎的啬夫直接升迁至皇家动物园园长的官职,这官职在西汉叫“上林令”。汉文帝这样的做法,明显破坏当时的官吏选拔制度。破坏了官吏按照德能勤绩正常升任的制度。这样会打击那些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官吏的积极性。使那些能言善辩、阿谀奉承的人占有一席之地。张释之立即进行上行沟通。这是由下而上的沟通,是下级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表达自己的意愿的管理沟通。在沟通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成员间会由于地位不同而产生的心理隔阂“位差效应”。一个是掌握一切、有生杀大权的皇帝,一个是侍奉皇帝的中级官员。两者地位相差极大,如果让地位高者产生了生理上与情绪上的反感的话,那么这次沟通就会失效。“伴君如伴虎”,甚至还会有性命之忧。
张释之的说服策略的成败,决定了他人生的成败。他很清楚自己这位沟通者是属于在权威或信息方面都处于主导的地位,但汉文帝受众有最终的决定权。自己只能向对方说明做或者不做的利与弊,以供汉文帝参考,让其根据自己的建议去实施这些行为。因此,他在沟通语言中提出两个参照对象:绛侯周勃与东阳侯张相如。绛侯是拥立汉文帝的元老功臣,张相如是个受人尊敬的长者。他们两人都是实干家,不是搞形式主义与能言善辩之人。这样参照的隐喻涵义是如果要提拔,就要提拔实干加能干的人,而不是巧舌如簧的人。接下来沟通,张释之举了秦朝灭亡的案例,再强调破坏现有的正常升迁制度与官员考核制度,会给汉朝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说明了任命那些靠巧言得到政府高级职位的人,会影响西汉的统治稳定。这些话对汉文帝的触动很大,改变了他的任命决定,在回宫后,把张释之升为公车令。
按照汉代法律规定:“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者,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其司法解释是凡是出入殿门或司马门的人,不管是谁,都要下马或下车步行。倘若违反这条法律条款,罚金四两。如果违法乱纪是普通百姓或者是低级官吏,处理起来要容易些。但是这次公然违法的是皇位继承人太子和受宠信的梁王。于是这件违法案件的性质就复杂和困难起来了。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条原则,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是这个原则的思想体现。张释之面临“两难困境”。秉公处理的话,得罪的就是皇位继承人。等于断了自己的后路,将来还会受到新皇帝的打击报复。不执法公正的话,那么法律就会是一纸空文。那么就会有很多权贵学样公然破坏法律,会影响到汉朝政府的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继而危及刘氏政权统治。张释之选择了司法公正,对太子梁王在刑罚上面一视同仁。张释之追上去,制止太子与梁王不得进入殿门。并当即向汉文帝奏劾太子和梁王不下公门,实属不敬。按照法律规定,应分别处他们两人四两罚金。太后闻之此事后,派人送来诏书,赦免了太子和梁王。然后太子与梁王才得以入朝。汉文帝为此事免冠自责“教子不谨”。汉文帝觉得张释之,这么大胆。敢于碰硬,敢于执法如山、严肃法纪。从内心中真正地赏识张释之起来,又一次提拔了他当上中大夫职位。
张释之身上真正体现出的是依法治国的精神。“法治”是一种重要的治国思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是建设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中,“执法”工作是重中之重。张释之在仕途上是一帆风顺。从中大夫到中郎将,再到廷尉。廷尉,官名。秦置。掌刑狱。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公元前137年)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
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公元221年)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至北齐罢废。颜师古云:“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张廷尉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依法治国,公平公正,严格遵守法律标准
公正是个体权利的理性感受,是正当权利顺利实现的理念评价。司法公正是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理念张显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张释之当上廷尉(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之后,他的执法如山的品格愈加显得突出。有一次,汉文帝出巡,车驾到了渭桥中,有一个布衣百姓突然从桥下窜出来,惊吓了汉文帝乘坐的马。汉文帝大怒,派护卫队官兵将这个人抓了起来交给廷尉张释之,要张释之按照国家法律来治这个人的罪。经过审理,侦查预审出犯罪嫌人本来是躲在桥下,想避开御驾。那知道在桥下呆了很长一段时间后,以为皇帝车马已经走过,便从桥下窜了出来。谁知道正巧碰上皇帝的车马从此地经过,情急之中想再跑回桥下躲起来,可已经来不及了,这样便惊吓了皇帝的车骑。这案件的情节是属于过失犯罪。惊马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与皇帝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按照当时法律标准,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毕竟“惊马案”的犯罪是处于中止状态,没有造成车马损失,或者是人员伤亡。因此,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张释之按照司法公平、公正的精神审判此案。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惊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处以附加刑种类的罚金类。罚金四两。当张廷尉把案件侦查审结后结果向汉文帝汇报,汉文帝勃然大怒,认为张廷尉没有按君王意志行事,没有处“惊马案”的犯罪嫌疑人极刑。于是批评斥责张释之说::“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张释之是个管理沟通方面的专家,他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当时的法律有几种标准:一种是君主意志标准,一种是社会标准,还有一种是法律标准。而惊马法律条款是君王意志加上社会标准共同制订的,据有稳定性与长久性。现在汉文帝以君主意志破坏这种共同制订和共同遵守的法律标准,张释之只好婉转地提醒汉文帝,这法律是你和大家共同制订的。是不能带头破坏的。汉文帝思考了很久,觉得张廷尉讲得头头是道,表扬了他。
惊马案不久,又发生了一起震惊汉朝的盗窃案。有犯罪分子胆大妄为,偷窃了汉高祖刘邦庙中神座前的玉环。汉文帝对窃贼敢于盗祖庙大为恼怒。全国上下司法机关采取一致抓捕行动,很快盗贼就被抓到了。汉文帝下令把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交给廷尉侦办预审、提起公诉、审判,给予犯罪分子严厉惩治。张释之依据西汉法律中规定的偷窃宗庙的珍宝、服饰、器物的条款,依法判处盗贼斩首示众的“弃市”刑罚。
汉文帝觉得“弃市”罪的主刑刑罚判得太轻了。要求张释之重审此案,判犯罪嫌疑人“灭族”刑罚。张释之据理力争,极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条文的规定和行刑标准,不以君主的意志轻易转移。汉文帝怏怏而去,将此事告诉了太后,太后倒是同意张释之的做法,文帝这才肯定了张释之的判决。张释之执法公平、公正,他严格遵守这种原则。如果执法不公,天下都会有法不依而轻重失当,百姓于是会手足无措,法律就会失去作用。他严格执法,当汉文帝的诏令与法律发生抵触时,仍能执意守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他的言行在皇帝皇权专制、言出法随的封建社会是难能可贵的。朝廷上下看到张释之执法如此刚正不阿,都交口称颂,其美名盛传天下。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公共管理,以张释之的执法如山的原则去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是稳固和发展组织建设的重要思想武器。张释之的传奇故事对现代化的管理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