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 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2013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http://www.bjjc.gov.cn/bjoweb/mxfgwj/44642.jhtml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在我国,客观存在着两种“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案件:

一种是“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案件,以前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正确的;

另一种是,http://china.aihuau.com/“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案件,以前法院的判决、裁定,是错误的。

冤假错案,占少数,但是,冤假错案,一直都有。

 

那么,第三十一条所说的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案件,是不是说:不论以前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有错,http://china.aihuau.com/只要“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就都不予受理了呢?

如果真是这样的意思的话,“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冤假错案,岂不是就永远尘封下去了吗?违法者过去的违法行为,不就永远一笔勾销了吗?任何一个讲道德、讲法治、讲正义和良知的国家和人民,都不会认同这样的做法。

 

那么,如何防止“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冤假错案被永远尘封下去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如果割裂地来看第七十六条与第三十一条,这两条之间是会有矛盾的,那么,到底该以哪一条为大、以哪一条为准呢?

我认为,对于第七十六条与第三十一条,我们应该有机地、相结合地来理解和执行,那就是:

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就不予受理。

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使是“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 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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