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两大公司垄断了中国的全部电力输送,这就意味着这两家掐住了电厂和消费者的脖子,没有这两家的许可,是不可以自己喘气的。
有人提出:将这两家公司归类于“公共政策性企业”,对此从《公司法》中脱离出来单独立法为《国有独资公司法》,考核的是政策性目标履行情况;公司领导是党政干部,薪酬稍高于同级别官员;监督方面与政府信息公开同步。
提出这种劣招的人是不懂经济学?还是不懂法律?还是不懂政治?亦或是这三者都不懂?!
一、分拆《公司法》?世界唯一创新!还不如将法和律分拆!
《公司法》是市场经济社会调整所有主体的根本法律,是市场经济主体得以公平、公正、公开、正义、透明的保障。如果从《公司法》脱离出来,其主体就不能是市场的主体,非市场化的主体又何必称其为“公司”?将这样主体的行为归类到《行政许可法》更恰当。
公司,必有市场行为,市场化程度大小有别,基于其特性及社会价值的定位。没有任何市场行为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二.电网:路是我的!所有人都留下买路钱!
电网的功能不仅仅是公共平台性的,而是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如果这个桥梁不允许过路,整个电力产业链就是非市场化的。发电企业如果与其它省份的客户签订供电协议,而电网说不行!那么,发电企业就永远与客户成不了交易,就没有了市场。现状是这种情况成堆成堆地出现,已彻底阻止了发电企业的改革!
三.没有路的社会,哪儿来的市场?
市场经济是个整体运行的机体,是一环套一环的完整系统,而各环之间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依赖。将位于中间环节的电网行政化,那么两头也无法市场化,这样,倒不如将整个电力行业全部予以公益化和公共化的计划分配型,由政府直接管理电力产业链,以最低的价格普惠民众。然而,中央政府肯定不愿意这样做,至少今天还没有这个能力。电网若是政府公共政策性功能,那么,发电厂也应该是公共政策性功能。
四.电网利益集团抵触改革,是逆历史潮流!
电网体系的既得利益集团反对改革是理所当然的,在饭碗被抢走时,任何人都会拼命保护,抛开巨大的经济利益之外,让谁家的电力进网本身就是权利的玩耍和戏弄,刺激得很。在电厂与用电企业签订了 直接供电协议后,电网就是不同意,并且是没有理由的。不行就是不行,这种野蛮性的霸权,是逆历史潮流的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