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杜琴庆
自然人通过公开方式实名举报上市公司高管,最终因“诽谤罪”身陷囹圄,被判一年有期徒刑。这一消息引发资本市场高度关注。早报记者独家获悉,就在这桩国内罕见的刑事案件宣判决定下达两天后,举报燕京啤酒(22.44,0.00,0.00%)董事长李福成的陈跟,已于4月26日向法院提起刑事上诉,目前上诉书已递交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昨日,平谷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士告诉早报记者,一般而言,只要是被告人上诉就法院方面就会启动受理程序,按照规定,该上诉案件最终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最终确定开庭时间。 三点上诉理由 据悉,4月25日陈跟已聘请一位湖北律师,两人共同起草了一份刑事上诉状。与上诉书一并提交的还有一份署名为陈跟撰写的题为《李福成向法院提供假证》的书面材料,该文质疑李福成在一审中提供给法院信息的真实性。早报记者获悉,陈跟上诉理由有三点。 其一,对案件管辖权的质疑。陈跟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即陈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李福成(被上诉人)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平谷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鉴于此,陈跟此次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此案件移送到陈跟住所地(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陈跟认为,平谷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其二,对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质疑。李福成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顺义区人大副主任,是公众人物,并非普通百姓,不存在所谓的隐私问题。 不过,有律师昨天向早报记者表示,李福成是否为公众人物尚待商榷,另外,仅凭公众人物要求公开审理案件,不并不合理,涉及个人隐私以及国家机密的案件,都可以采取非公开审理方式。 其三,其举报李福成可能涉嫌犯罪,是履行公民的权利义务,并不能构成诽谤罪。 败诉因为纪委报告? “一审判定陈跟诽谤罪成立最关键的因素,是李福成的律师出具了一份顺义区纪委的调查报告。”陈跟妻子喻女士昨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陈跟家属提供的资料,这份被提及的调查报告名为《顺义区纪委关于反映燕京啤酒(仙桃)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简称“顺义纪委调查报告”),报告源于2009年1月陈跟向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实名举报。陈跟家属所提供的加盖北京市顺义区纪委印章的调查报告显示,“经调查,陈跟所反映的燕京啤酒(仙桃)有限公司千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仙桃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宝恒与另一供货商彩佳公司串通,打压其他经销商的问题;以及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福成在湖北宜城有情妇的问题均查无此事。” “我们2009年1月份向中央纪委和北京市纪委提交举报信,但是一直没有收到回复,2010年3月26日此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李福成律师把此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出具时,是我们第一次看到此回复。”喻女士表示,直到次日(2010年3月27日)其收到顺义区纪委的书面回复。 陈跟妻子称,调查报告出具日期为2009年8月24日,而李福成则于2009年8月30日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直到早报记者发稿,未能与李福成取得联系。 “对自然人举报应从宽把握” 昨日,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丁广学对早报记者表示,陈跟当时提供给燕京啤酒的啤酒箱,没有达到公司要求,当时公司要求提供30%的新料,而陈跟提供的产品不含新料,而全部是回收料。源于此,双方发生纠纷。 “对处于弱势群体的自然人举报如此庞大公司高管的案件,法院判决时应给予从宽处理。”著名股市维权律师严义明指出,如贪污等犯罪的性质决定国家行政机关自己获得犯罪线索较困难,该类案件一般需通过举报获得线索,因此,法院应对举报人有相应保护,在严义明看来,即便举报人在举报中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只要举报人能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犯罪嫌疑,就不应该被判处诽谤罪。 喻女士也坦言,自己掌握的证据也并不充分,只是希望给国家机关调查提供线索。 同时,严义明也提醒,通过网络等以公开方式举报由于涉及被举报人名誉和自由,举报人需要注意方式,保持适当谨慎态度行事,并要确定自己掌握的证据能支撑举报内容。 ◎ 事件回放 ● 从2009年6月8日起,陈跟先后在“新华网”、“证券之星”等多家网站上发贴,表示燕京啤酒董事长李福成涉嫌贪污,并将举报材料送到了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顺义区纪委监察局,称李福成指使爪牙在湖北制造伪劣产品,在湖北贪污千万等。 ● 2009年8月30日,李福成向居住所在地顺义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陈跟诽谤罪。后因北京市二中院考虑到李福成本人是顺义区人大常委会的副主任,因此指定平谷法院审理。 ● 2010年3月26日,平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 2010年4月23日,平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跟诽谤罪成立,陈跟被当庭逮捕并获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