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配送公司排名 基本药物制度下 医药商业企业争夺配送权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遴选标准究竟应该如何制定?笔者认为,现代物流能力和销售规模应该是评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主要指标,这两者是衡量药品批发企业的两个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指标,易于客观的量化和评比。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基本药物的配送任务有利于降低基本药物的配送成本……销售规模是药品批发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足够的销售规模能直接证明企业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 基本药物制度要求公开招标、统一配送,且2009年30%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一石激起千层浪,从中央到地方,关于基本药物制度如何实施,实施后对生产、流通领域影响预判的研讨会议,此起彼伏。 对于医药商业企业来说,当务之急就是配送权之争。 大型商业企业胜算几何 新医改意见稿提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基本药物制度规定“公开招标,统一配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对此,有人预测全国性的大型医药商业企业,区域性的龙头商业企业将成为配送权的获得者。 大型医药商业企业,如国药集团、九州通医药集团、上药集团等,凭借着先进的现代物流条件、全国性的营销网络,是不是可以高枕无忧地顺利取得各地配送权,恐怕还难下此定论。现实中各种利益方博弈,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存在,使得最终结果雾里看花。 如果真是按照新医改所设计的全国统一市场,那么,大型医药企业在自己所在地以外的省份“空中摘花”,可能会引起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注意,作为政策制订者的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可能采取的方法就是尽可能地在政策的制定中兼顾地方商业企业的利益,肥水不流外人田。 区域性的龙头商业企业肯定不会面临全国性大型商业企业的窘境,但是究竟可以在基本药物的配送中分得多少羹,确实是未知数。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用量小、网点分散,配送成本远远高于大医院。如果清醒地计算一下,30%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量究竟会有多少?较以前基层医疗机构自由使用药品时期相比,只使用基本药物后总体容量会增加多少?加之最终会有多少家商业公司来分这一杯不大的羹还是未知数,估计习惯了以纯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龙头们,即使获取了配送权,基本药物对这些大型商业企业来说,因为利润不高,也未必能吸引他们投入全部的精力。 配送权之争就是一种资格和权利的竞争。基本药物制度出台之后,竞争自然会异常激烈,没有人愿意主动放弃可以争取到的权利和资格,哪怕未来这份权利和资格并不能带来企业理想的收益。商业公司在热闹地争夺药品配送权时,一定要冷静地分析一下企业战略,摒弃为争取而争取的“面子文化”。 配送资格和标准如何确定 按照新医改方案的指导精神,具有现代物流能力、销售规模较大、具有广泛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网络的商业企业应该占据相当的优势。 不过笔者了解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配送指导意见稿草案中对上述精神并未提及,从各地市的讨论稿中也难见明确的表述。这就可能造成各级政府对新医改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对商业公司的评价标准决定了谁将成为最终的胜出者。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遴选标准究竟应该如何制定?笔者认为,现代物流能力和销售规模应该是评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主要指标,这两者是衡量药品批发企业的两个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指标,易于客观的量化和评比。 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基本药物的配送任务,有利于降低基本药物的配送成本,从而降低基本药物的价格,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进一步推广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现代物流条件反映了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药品存贮数量、订单处理水平、药品分拣和配送的速度、对医疗机构订单的响应速度和配送质量;销售规模是药品批发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足够的销售规模能直接证明企业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 在各省市关于基本药物配送方案的讨论稿中,笔者发现,有些省市以医疗机构对配送商业的认可,或以对大医院的开户数作为基本药物配送商的选择标准。笔者认为此举有待商榷。 因为当前诸多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的认可度,既不是对药品配送企业服务、质量的认可,也不是对基本药物品种的认可,在现行顺加15%的物价政策下,已经异化为对高价品种(非基本药物)满足度的认可。在顺加15%的药品加成政策没有改变的背景下,如果将医疗机构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认可度”作为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资格认定的依据,一些以高价品种和大医院临床开发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药品批发企业势必成为大医院的首选,势必会出现配送商分散、难以形成统一配送、政府的监管难度随之增加、配送质量无法保障等问题。 正确的政策导向可以引领医药产业的发展方向,错误的导向只会增加改革的难度,耽误医改的进程。
配送商数量和配送范围 基本药物制度明确规定“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整合”。 可见,提高流通企业的集中度不仅是新医改的要求,更是未来国家医药产业调整的方向。因此,无论谁最终胜出,都要符合这一主导思想。各级政府部门只有实事求是地从省内医疗机构的多少、分布,从配送商业的能力、网络等出发,大胆保留最精简的配送商,才可以加快改革的进程。 而且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从政策上充分保证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大型商业企业的配送主导地位,鼓励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配送,提高产业集中度,降低配送成本。通过市场机制引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解决困扰医药流通产业多年的批发企业“小、散、多、乱”。药品质量无法保障、政府部门难以监管等问题。 2009年,全国各地30%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要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那么其他70%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和政府办的非基层医疗机构是不是就可以袖手旁观? 笔者认为,政府一定要明确暂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如何使用、配送、销售基本药物,不能在政策的制定中留下空隙。 这是未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准备和保障,是扩大基本药物的生产、使用和配送规模,降低成本的必行之举。医疗机构、商业企业、政府都要从新医改精神和未来的产业发展的角度调整思路,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给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改革提供了契机,快跑总比慢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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