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和散杂货一般通过接卸、堆存和运输等流程作业,在这一物流链中发生的案件人员复杂、地域跨度大,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明显的犯罪成因和盗骗结合的规律。而且以集装箱和散杂货为侵害客体的案件具有作案隐蔽、案值巨大、危害严重的特点。把握物流领域多发性侵财犯罪新动态,探究打防对策?青岛港公安局进行了有益探索― 据交通部最新统计资料显示,交通港航物流犯罪以年均4%的比例增长,有30%的港航单位物流犯罪数量占辖区年发案数的50%以上。有以下八类常见作案手段进行骗盗犯罪:
一:使用“四假一托”实施诈骗。主要是犯罪分子在空车配货时,使用假机动车牌照、假行车证和驾驶证、假身份证、假冒公司,在所留电话处由同伙负责接听答疑,以骗取配货中介信任,并通过配货站达到诈骗的目的。
二:通过互联网定箱、定舱实施诈骗。犯罪分子通过获取互联网上的货运信息,使用伪造的提箱手续实施诈骗犯罪,有的利用互联网上的货运信息,与代理商或船公司联系,谎称定箱、定舱办理货运,待代理商告知箱站、箱号和船期后,即雇车到箱站将空箱骗走。因犯罪分子在“网吧”通过互联网实施诈骗,手段更为狡诈,给侦查破案增加了难度。
三:以职业作掩护实施侵占、盗窃犯罪。主要是货运公司代理人员为货主代理货运业务,负责货物的制单和发货,掌握货物储运过程中的货损货差比例,并利用货主不核对货物的漏洞,私自涂改已过期的提货单或伪造提货单,非法侵占货物。有的货运代理人员为犯罪分子提供提货单据或相互勾结盗窃作案。
四:在货车和货物重量上做手脚实施盗窃。主要是货运司机采取空车过磅时车轮不完全上磅(减重)和调换车牌轮流过磅骗取“收货单”,有的甚至在车上加装水箱、石块等方法增加空车自重,过完磅后放掉水或卸掉石块再去装货,利用重量差窃取货物,有的在运输煤炭、水泥、矿石、化肥等散货时,中途卸下一部分卖掉,然后灌入等重的水过磅蒙混,还有的交叉合伙作案,如甲乙两车装载成包大豆后,在过磅前,甲先将几包大豆搬到乙车,然后过完磅再返回到乙车,再由乙车重复甲车作案手段,从中侵占货物。
五:在运输途中实施盗窃、抢劫作案。货运司机单车运输空间大,随意性强,因此作案无需遮掩。如在运送集装箱中,司机钻货主在收货时只注意箱子上有无铅封的空隙,中途将集卡车开到路边店打开集装箱铅封窃取货物变卖后,更换铅封或复原铅封。有的货主跟车押货,被司机利用中途吃饭住宿“麻醉”后,轻易将货劫走。
六:利用车船直取环节实施盗窃。一般由箱站组织集装箱车到码头船边直接将卸下的空箱运到箱站。期间,理货人员仅根据集卡车号填写发货出门证,由司机独自完成空箱运送,其中一些司机便趁机使用假牌照,将直取的集装箱盗走。
七:利用拼装箱或拆装箱环节实施盗窃。集装箱运输货物多会涉及拼装箱的问题,即一个集装箱内装有多个货主的货。由于箱中货物不能一次性提走或装满,给一些装卸工提供了盗窃货物的机会。由于集装箱运转周期长,有的需要中转多个国家,还要经历拆箱、拼箱等复杂环节,有的进口集装箱在国外已经被盗。
八:利用拼装改装“黑车”乘机盗骗作案。犯罪分子将拼装或改装的集装箱车、散货车等“克隆车”混入运输市场,这部分车大都使用假牌照,伪造车辆购置附加费、道路运输证等,据此,可趁机实施盗窃、诈骗犯罪。由于是“黑车”作案,无车管档案,给侦查破案带来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