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修法一律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细则及其行政审批存在很多严重问题,应尽快予以纠正!一、强制性的ISO认证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李克强总理依法行政的要求,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及市场混乱
ISO认证本是企业自愿的选择,但质检总局将它作为外国供货商开展贸易事前行政审批时的法定条件,这就完全违背了上述“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的精神和规定,与四中全会的改革要求相背离。这个错误的强制性要求还造成了ISO认证公司很多严重不负责任,假冒顶替和擅自定论并答复给质检总局,ISO公司人员故意拖延时间以便向企业索要额外条件等恶劣现象。这给外国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损失,而这些负担都会延伸给中国的生产企业,直接造成我国制造业的成本上升和衰退。还造成了国际认证行业的混乱。二、“专家”审核是偷换概念,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18条明确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第42条:“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办法》中的“专家”审核不是《行政许可法》中的特别案件、特别事项必须评估的技术专家,《办法》偷换了“专家”的概念。显然,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强制性规定,一旦行政许可行为没有期限规定,就成了随意性的行为,那么就根本不具备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应取消“强制性公证”的要求
《办法》强制性要求外国供货商公司的营业执照必须公证,这也是不对的。任何国家的企业都是其自己承担其提交文件真实性的法律责任,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公章,就意味着法律承诺及其责任!不相信企业,只相信公证机构,为什么?再者,外国大都是律师所做公证,又凭什么相信质检总局根本不了解的外国律师所?四、审批程序不科学,评审随意性太大不科学、繁琐且自相矛盾的审批程序令外国公司付出超乎正常的成本。几乎没有一次性通过的文件,有的文件重新修改提交了6遍,而且都是鸡蛋里挑骨头的问题。同一套文件多次被不同的专家以各自不同的理由遭到拒绝。五、审批缺陷制造了腐败和浪费
1、地方局人员以帮助企业办证为由索要金钱的情况不胜枚举。2、该审批行为造成巨大浪费的现象有的企业已提交过5次申请,文件总数超过500页之多,而这些文件被全部销掉。在全球政府都提倡无纸化办公的今天,总局仍实行如此浪费的方法,实在是全社会的损失。《行政许可法》立法精神的核心是合法、高效、有序、利民,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节约社会成本。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迫切地期望法规司采取积极的态度,主动开始该项行政审批的修改矫正工作,按照国务院的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对照负面清单,尽快使该项行政审批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便民化!
我们对此致以崇高的敬意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