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那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虎口,留得沙坨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这就是2006年著名的“彭水诗案”: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去年9月写得一首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沁园春8226;彭水》,诗中影射已调走原县委书记和现任县委书记蓝清华、县长周伟,并因此失去了自由,涉嫌诽谤被刑拘,继而被逮捕。此案经舆论关注后,引起重庆市委领导乃至中央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秦中飞命运随后出现逆转,关押29天后被“取保候审”,再过25天,该案被认定是错案,秦中飞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而彭水县委书记蓝清华已被免职。 这个案件发生在加强法制多年后的今天,令人震惊,又发人深省。 首先,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政法部门执法的唯一依据就是法律,离开了法律依据,执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水之鱼。但彭城的政法部门却认为“老汉儿(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就是说,政法部门是县领导的下属,隶属关系成了人身依附关系和亲属关系,法律成了维护这种畸形关系的工具,岂能依法办案? 其次,党政领导则非法干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的介入,是源于党政领导的指示;对嫌疑人的处理,也不是依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而是党政领导的意志。这种对法律的践踏,使原本公检法司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成了一纸空文、形同虚设。 此外,这个案件还向人们说明,善意的批评并非诽谤,不能以此打击报复提意见的人,或者说借机“打击报复”者戒!重庆市的调查组认为,秦中飞短信内容大部分属实,http://www.aihuau.com/对政府工作提出善意批评,不存在诽谤,从而为此案正确地定了性。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动辄以“与事实不符”、“出入很大”、“歪曲事实”等否定批评者的善意和基本属实。事实上,若以“言论真实性”作为衡量秦中飞是否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是要求发表言论者的每一个字词都准确无误地与“事实”完全相符,而是只要基本的、主要情节与“事实”没有大的出入即可。并且,这里所讲的“真实性”并不排除言论者在基本事实可靠的基础上所使用的“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 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定秦中飞所发短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未必就可以裁决其构成了诽谤罪。因为此案中被指诽谤的对象是特殊人物,即政府官员,即使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并不以“真实性”作为衡量其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准则。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政府,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将公民拘捕,否则就会构成对公民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