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工商报》新闻《“傍名牌”新招数被处罚》,有这么一段:其未经许可就擅自利用宝洁公司的BIS皮肤测试系统宣传自己产品的做法……引起宝洁公司的不满。宝洁公司有关负责人说:“年轻态公司的所谓‘模仿’抄袭了宝洁公司的创意,是一种恶意竞争。”
如果SK-II在自己公司的皮肤年龄测试仪上测试的效果不如护花呤,怎么还好意思说人家是“恶意竞争”呢?
确实是恶意竞争,因为:一、“未经许可就擅自利用”;二、用人家的东西伤害人家的利益,是不道德的行为。
另外,大家应该清楚,并不是SK-II的产品效果不如护花呤,看过新浪新闻《叫板宝洁SK-II的悲喜剧》就知道,这只是护花呤引起别人注意的手段,即使护花呤最好的效果真的能做到“半年间皮肤减龄14岁”,也并不比SK-II好,毕竟SK-II也有“一个月皮肤年轻12岁”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