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杰:黄光裕案到底是谁的原罪
黄光裕倒下了,而黄光裕一手缔造的国美帝国依然存在,这是一种进步,说明我们不再把企业家与企业混为一谈,显示了中国经济制度的改良性变迁。 本报评论员 闫杰 黄光裕倒下了。 两天后的5月20日传出消息,接受黄光裕110万元贿赂的商务部条法司原副司长、正局级巡视员郭京毅一审以受贿罪被判死缓。 而据报道,在郭京毅总计845万余元的受贿款中,绝大部分来自于民营企业。这提醒我们,中国商业环境中的钱权交易劣根性仍未有根本性扭转。 黄光裕的罪与罚是时代的缩影,映射出中国社会的转型之痛。 回首近十年来,倒下或曾经倒下的民营企业家有很多,耳熟能详的就有张海、顾雏军、唐万新、仰融、戴国芳、孙宏斌等。所不同的是,这些人倒下后,他们的企业也随之烟消云散。而黄光裕一手缔造的国美帝国依然存在,这是一种进步,说明我们不再把企业家与企业混为一谈,显示了中国经济制度的改良性变迁。 再上溯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中国一直处在剧烈转型的时代,法制和商业伦理都在建设和完善之中,那些天生具有冒险精神的草根企业家往往需要穿越现行的某些法规才能成功,这造成很多民营企业不时运行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具备了财经作家吴晓波所说的“中国式失败”的基因。 具体到黄光裕,他并不是一个“有背景”的人,起码在这个北漂青年刚刚创业的那些日子里。后来的这张官员保护网是他自己编织的吗?并不全是。这张关系网在黄光裕进入之初便已存在。黄光裕只不过是千方百计挤进了这张网,并利用手中的金钱和关系,更勤于织网而已。 有人认为,黄光裕案再次验证了民营企业“原罪”深重的说法。对此,中国民营企业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表示,黄光裕案说明的不是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而是公权力的原罪,黄光裕归根结底案发于权力配置资源的不规范环境。 更有评论指出 ,“原罪”之说,值得推敲:其一,中国增量改革的方式鼓励了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个人去创造财富,但严格的准入制度、资源国有垄断以及行政主导市场等先天环境导致民营企业家墨守成规就办不了大事,成不了大业,这就逼迫民营企业家创造潜规则,并不惜行贿以解决制度之困。其二,因为所谓原罪的存在以及因此对私人财产构成的威胁,越是壮大的民营企业不安全感越强。因此,进入体制内是民营企业家的上上之选;其次便是重金结交高官,在获取更多资源的同时树起保护伞;还有若干企业寻求境外上市或投靠国企,而移民乃下下之策。
毋庸讳言,一些民营企业这几年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甚至有不断恶化之虞。当前各级政府仍然有很大的权力干预企业行为、扭曲市场竞争,民营企业在资源、市场准入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当然,制度、环境不佳并不等于行贿是合理的,对黄光裕的罪行进行惩罚是必须的,否则倒下的就不是黄光裕,而是中国的商业环境。 但更重要的是,在惩罚黄光裕的同时,必须依法惩处全部涉案官员,必须伴随对制度的反思,必须伴随对官员权力的约束,并致力于消除社会环境中那些导致商业奇才沦落为阶下囚的制度性因素。制度无法改良,结果将是一个黄光裕倒下去,千万个黄光裕站起来。 短期内,虽然行政权力参与社会资源的配置仍不可免,但限制官商勾结却是可以做到的;长远计,借法治之途规范公权力运行,最终杜绝官商勾结,则中国民营经济的崛起之路虽充满曲折,却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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