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国十条是用政治手段来管制市场



任志强 华远集团总裁

国十条中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与以往的对市场调控改为了对政治的调控,所有的手段都围绕着以政治为中心的主题。

突出政治这个早年红遍中国的口号,早被八零后的一代遗忘了。而今天突出政治再次成为了压倒一切的目标,所有的法律都被政治所代替,所有的市场经济规律也被政治所代替,这个中国将重回那个曾经没有法律而只有政治口号的时代。为政治而出台的任何措施都可以变成现阶段的法律,并且政治当头让所有的人都无法用非政治的理由来进行反驳了,否则就面临着网络中常用的被“和谐”的危险。

什么是政治?中国的教科书与辞海似乎都没有在十四大建立市场经济框架之后进行过修改,仍沿用此前的解释。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又为经济基础所服务,给予经济的发展以巨大的影响。在有阶级的社会里,经济利益是各阶级最基本的利益,各阶级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彼此之间必然展开激烈的阶级斗争。因此阶级斗争、处理阶级关系成为政治的重要内容。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工具。政治所要处理的关系主要是国家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包括阶级内部的关系、阶级之间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关系等,并表现为代表一定阶级的政党、社会集团、社会势力在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政策和活力。剥削阶级的政治以压迫劳动人民、维护本阶级的狭隘利益为目的。无产阶级的政治在夺取政权之前,以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为目的;在夺取政权之后,则其内容主要是正确处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大力发展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

那么中国今天的政治是要处理敌我之间的矛盾吗?显然不是。在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中,敌我矛盾已转化为国家利益矛盾,敌对已变成了相对的利益交换,总不能说中国大量的外汇在为敌国提供巨大的经济增长动力吧。也不能说中国在为台湾这个敌对势力在提供大量的经济政策优惠吧。

 任志强:国十条是用政治手段来管制市场
既然在曾经为敌的国家与地区都能有大量的经济合作,那么在国内还会是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吗?如果不是阶级斗争,那么就一定是人民内部矛盾了。

如果是人民内部矛盾,那么为什么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不能用立法的方式来协调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而还要高举政治的大旗行非法律的手段来调控、打压与遏制呢?尤其是应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条件下去阶级内部矛盾,还是要抑制生产力的发展才能解决内部矛盾,这本就是在小平时代在党的文件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表述的。中国经济不是在“发展是硬道理” 中实现的翻番的增长吗?难道今天的政治已不再是“发展是硬道理”,而是不发展是硬道理了吗?

本来中国的加速城市化的进程早已写入了当的文件之中,并且列入了人大代表审议通过的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但国十条新政的核心之一就是严厉的打击城市化的进程,切断中国经济发展强劲支撑的动脉,这样还如何改变中国无法规避的城乡二元机构的矛盾呢?不减少中国农民的数量又如何快速的提高人均GDP水平,并让大量的农民脱贫致富呢?

城市化进程就是个将非城市人口变成城市人口的过程,那么限制了非户籍人口的购房就等于用户籍的限制门槛故意的将非城市人口拦在进入城市的大门之外。所谓的纳税与保障交纳证明恰恰是告诉非户籍人口“你们不能先买房生活于城市之中,而是必须先租房并先为城市做出一年以上的贡献之后,才有资格改变你的居住条件”。而如果你的生意在农村、你的经营在网上或非这个城市的任何地点,那么你就永远没有资格居住在这个城市中,无疑这大大的提高了城市化的门槛,会将大量的非该城市的户籍人口,哪怕你是这个城市急需的优秀人才都用购房的限制条件将你阻于城门之外。

而许多城市已出台的细则中却恰恰将这种违反宪法和经济发展规律的条款排除于外。如广州还特别解释这些约40%的非户籍人口不是炒房而是长住的需要,至今为止除北京之外,尚没有一个城市坚持的执行这一违宪的“政治”优先的行政措施。那么是这些城市不讲政治吗?还是以“政治”为名的政策本就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而这种对非户籍人口的限制则来自于“房价过高是由非户籍人口炒房导致的”一种错误认识。违宪的用户籍限制公民的迁徙权利就服从于遏制房价的过快增长的政治目标了?

这种为遏制投资与投资行为的行政措施处处可见,如差别化信贷政策将所有第二套住房购买的行为都列入了“投资与投机”的行列。

中国的住房私有化率已经很高了,正因为中国有五十年的福利分配历史,以及十多年的市场开放,房改房占了主导地位,商品房近十年做了大量的补充,两者相加就高达77%以上,加上原有私房等已高达85%以上了。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大多数家庭有房,没人住在大街上,二是住房面积狭小且三至四代人居住于一套房中的比例过高。目前全国住房户均(套均)面积的中位数仅为76平方米,而上海、天津等大城市更排列于全国倒数第五、第四,仅为66.1和65.1平方米。恰恰反映出的是以第二套住房为主的改善需求是当前市场和经济发展阶段的最主要特征。

但差别化的信贷则让这个第二套的购买成本与第一套的信贷成本两者之间会相差高达60万元的差别,也因此会引发一些离婚的怪事。如果离婚会让差别信贷省60 万元,就一定会让差别信贷政策变成了激励离婚的制度性动力。如果政治优先的政策会导致现有的社会家庭结构变化,并破坏了基本道德的观念,一定是这个政策存在严重的问题。假如再有类似的差别物业税、房产税造成更多的现有家庭的伪离婚以对抗政策的限制性条件,那么一定是一种引发社会结构瓦解的灾难。由此可见,单纯为了政治目标的非经济手段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副作用,并会为此而支付大量的社会成本。

国办发(2010)4号文件下发之后,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另行下发了建房【2010】5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而通知的文头强调了按国4号文件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却没有提及《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更没有提及建设部2001年4月4日执行88号令的要求呢?那么如果不修改88号令,又怎么能回避这一现行政令的法律地位呢,并且违背了88号令中的相应规定。总不会是住建部根本就不知道建设部曾经发了个88号令的文件吧。

国十条中要求“严格按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53号通知中要求“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各地方政府的细则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人大通过的上位法,但《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法律规定第四章房地产交易一章中,第三十四条明确“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做不实的申报。”法律的规定并不是事前的价格申报,而是事后实际成交的价格申报。而国十条的文件效力和53号文件的法律效力都不能大于《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效力,很明显当政治的帽子扣在了市场经济的头上时,所有的法律都变得没有束力了。

我们可以再看看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出台的88号令中的规定。88号令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明确的规定了商品房市场调节价的性质和当事人双方讨价还价的浮动特征,也反证了《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事后成交价格申报的基础。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对应的则是经济适用住房等的价格。

而政策调控文件对“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的要求依据的是哪个上位法呢?是依据比人大通过的《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更高的法律还是比《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效力更低的行政规章呢?住建部的规定为什么不先查查自己下发的88号令呢?为什么自己违反自己下发的政令,而不是维护部门已发政令的权威呢?将当事人协商议定的价格硬性规定为申报价格难道是市场经济吗?

更令市场不能理解的是当一手房硬性的被政治优先而限定于一个较低的价格时,难道那些购房人不会在二手房市场中用更高的价格出销吗?政治管得住一手房开发商的定价,难道还能管得住二手房交易价格申报和明码标价吗?如果二手房交易执行了88号令中的协商定价,为什么一手房不执行88号令中的规定呢?

法律似乎在政治的大旗面前失去了尊严,失去了保护市场的作用,甚至连自己都保护不了,那么我们的法律又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呢?

于是在打压投机行为的大棒之下,温州的资产流入了迪拜、日本、美国、澳大利亚,中国大量的财富开始帮助中国的竞争对手去促进和拉动他国的经济了。财富的流失将在政治有理之下不断加速的向非中国的经济发展领域转移,许多国家在财富流动全球化中不断的取消遗产税等不利于财富吸引的政策,而贫穷的中国却在将稀少的财富用政治的权力挤到发达国家去,让他国去分享财富聚集的经济收益和税收。

无产阶级专政下,没有人会反对和敢于反对政治优先的前提,也没有人会反对从政治的角度出发去调整国家的政策和对市场调控的政策。但无论什么政策都不应违背已执行并未修改的法律、不应违背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律和行政法规。如果用政治当大旗可以违背法律或替代法律的约束,那么一定会让国民或市场为此而付出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权力损失的代价,也绝不会让调控的结果更有利于国家的整体利益,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民众利益和权力的保护。

为了当前短期的政治面子而牺牲中国长远[0.36 0.00%]的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让执行行为倒退回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让以政治为重的旗号掩盖了市场经济中的实际矛盾,这无助于解决这个矛盾、无助于改善经济运行的基础条件,那么这种以政治为目的的调控又会有什么实际的作用呢?

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不应是调控的目标,解决实际的民众住房问题才是根本。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本就与房价无关,应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市场化中的价格则要用市场的经济规律来调节,用供求关系来调节,违背了这一规律一定会被市场所报复的。

苏联的计划经济时代为控制农村副产品价格曾有过马铃薯委员会、西红柿委员会,中国也曾有过馒头办的笑话,而最终的结果都告诉社会,国家有能力用行政或政治的手段管住与管死价格,但却无法在管住与管死价格的同时满足这种被管制价格下的市场充分供给,无法管住与管死价格的同时充分发展经济,也更不可能因此而让民众提高收入。

当中国通过改革放弃了对钢材的管制时,中国成了世界第一产钢国;当中国放弃了对纺织品的管制时,中国的纺织品大量的出口;当中国放弃了对农民种粮的管制之后,既解决了粮食的自给自足,也解决了菜篮子的问题,而今天似乎要重新回到政府严格管制中的房地产了。

把住房保障与市场捆绑在一起本就是一种错误;政府不将重心放在抓好保障房建设上,而放在干预市场上更是一种错误;不建立开放的资本市场促进租赁土地(或划拨土地)上的租赁性住房建设,而一味的宣传居者有其屋的买房运动更是一种错误。在多重错误同时出现时,用政治的手段来管制市场又何尝不是一种错误呢?不能促进有效供给增加和市场交易活跃,难道不能证明是一种政治错误的结果吗?

这不是批评,而是一种基于事实的分析,错不错自有历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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