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锋:陈同海案背后究竟有怎样的考量
世人瞩目的中石化巨贪陈同海受贿案,近日波澜不惊地悄然落下帷幕。尽管创下了新中国建国以来单笔受贿1.6亿最大金额的历史之最,但出乎大家意料的是,陈同海并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缓期两年执行。缓期两年意味着什么,自是不必多言,明眼人一看即知。 究竟陈同海案对我们有什么启示意义,我想,究竟判不判死刑立即执行,这其实完全不必差异。无论对于这样一个具有红色家族背景子弟政治上的考虑,还是司法上的一些不为人知的细节性问题,出现这样的结局其实并不意外。但我以为,判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倒不是迫切需要关心的焦点。 根据媒体报道:陈同海因受贿1.9573亿余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在其后,又一个细节非常值得关注:“一位旁听者对媒体说,陈同海高达1.95亿的巨额受贿共有5笔,其中最大的一笔即高达1.6亿。第二笔受贿金额1000万,其余三笔受贿金额共计2563万。”受贿金额总共1.9573,而按照审理结果,总共5次受贿就完成了这个“指标”。也就是说,在判决中显示出来的信息是:陈同海总共受贿只有5次。 很多人对于推测很反感,甚至极端地认为推测就完全是一厢情愿地臆测,毫无事实根据和道理可言。但我以为,充满个人意味的猜测和推测,有时候往往显得很有必要,因为我们缺乏的正是质疑的精神。 从犯罪心理学上来讲,一般罪犯的犯罪都有一个渐进过程,都有从“小打小闹”日渐发展成明火执仗的赤裸裸犯罪的过程。而国内大部分落马贪官的发展演绎,大多是经历了一个从开始时收受几百几千的红包而胆战心惊,逐步发展为几十万、几百万地索要而脸不红心不跳的这样一个过程,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这个犯罪学“逻辑”。我们回头看看陈同海的经历,因其家庭背景,他从15岁开始参加工作。在其后的发展历程中,从石化企业到国家和浙江省计委,再到从中石化二把手到一把手,期间长达26年之久。在这些并非清水衙门的部门长期任要职,如果没有一笔一笔长期受贿的“历练”,何以几千万到一个多亿的贿赂,能够坦然收取?莫非他就是传说中那个唯一“常在河边走,却能不湿鞋”的圣人?
结论是显而易见的,陈同海并非圣人,也更“富贵不能淫”的大丈夫。而且非但如此,其受贿胆量如此之大、胃口如此之大,很难不让人想起“千里之行始于跬步”和“聚沙成丘”的朴素哲学。据此看来,总共受贿5次的审理结果,实在无法成立也难以服众。 受贿次数也许并不是一个关键性的细节,但是一个细节可以透露出来的信息却并非都可以一笑而过甚而完全忽略不计。也就是说,陈同海究竟贪污了多少?贪污了多少次,对于大多数社会公众来说,也许并不是个大问题。毕竟这个不贪那个贪,谁贪都是贪,陈不过是一个“代表”而已。但至少在我看来,陈同海受贿次数如此之少,实在难以让人信服。陈同海本人与我素无瓜葛毫无恩怨,而我也毫无一棒子把人打死的意思。只是在受贿次数这个细节上,我想对于陈的定罪或许已经毫无意义,没有多少影响了,再多也不过仍是死刑。但对于司法部门的态度和侦调、审理过程,却实在不难不让人想入非非,心存诸多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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