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孟依起家很黑 朱孟依公司天价诉讼案调查 重审背后诸多奥秘



经过6年的诉讼,广东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朱孟依旗下的珠江投资公司、合生骏景公司等,因侵权行为赔偿原告4.5亿多元。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站在一处名为骏景花园的住宅小区大门前,看着车水马龙的繁华景象,贾弘基一脸的惆怅。

这块位于广州高新科技园东侧、市区东部两大主干道中山大道和黄埔大道之间、总面积达665亩的土地,原来的主人正是贾弘基所在的天河科技园建设总公司。那时候,他们还是一家国有企业。

10年过去了,这里早已建成了规模庞大的住宅小区,并且成了朱孟依的合生创展地产王国发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原来的主人如今一无所有。

但是,外界并不知晓,这片土地的原主人将朱孟依的公司告上法庭,历经6年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朱孟依的公司赔偿4.5亿多元,却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一系列的玄妙之处若隐若现。

 朱孟依起家很黑 朱孟依公司天价诉讼案调查 重审背后诸多奥秘

朱孟依接手700亩划拨土地

贾弘基说,他们这个小公司实在耗不起,原本就没有能力跟朱孟依财大气粗的合生王国打官司,当初甚至连诉讼费都交不起。6年的诉讼,他们以最低的诉讼请求,终于等到了广东高院的一审判决,朱孟依的珠江投资公司、合生骏景公司等,因侵权行为将支付总共4.5亿多元,其中,贾弘基的公司将得到35%。

但朱孟依等并不愿意支付这笔钱,而是向最高法院上诉,经过一年多的折腾,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这个案件背后有很多奥秘。”贾弘基欲言又止。记者追问有何奥秘,他苦笑了一下说:“你去问律师。”

贾弘基目前的身份是广州市天河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回想起与朱孟依短暂的合作和其后长达6年的诉讼,贾弘基长叹了一口气。如今,他和公司几个负责人已经没有了当初的愤怒,更多的是一种无奈。

上世纪90年代初,为了吸引回来创业的“海归”们,广州市政府决定在东郊公园(即后来的天河公园)东侧至车陂路、黄埔大道和中山大道之间建设高新科技工业园区,总面积1170多亩。

为了开发工业园区而成立的广州市天河科技园建设总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是一个隶属于高新科技园管委会的国有企业,上千亩行政划拨的土地就是他们可以经营的资源。

靠近公园的高新科技园一期工程很快建成并投入使用,吸引了包括网易在内的一大批企业。不过,就像当年各地跑马圈地的开发区运动一样,广州市决策者当初雄心勃勃的高新科技园区计划,尽管圈了上千亩土地,却在一期工程开发460亩之后,未能继续发展下去。

“实际上,我们已经在二期工程中建了不少厂房,但根本租不出去,都拆了,剩下的710亩土地闲置在那里。”建设公司总经理林文锐回忆说,“我们去找朱孟依,提出跟他的珠江投资公司合作开发,我们出土地,他们出资金。他们说有办法变更土地的使用性质。”

当时珠投公司正在开发华景新城项目,这个超大楼盘就位于天河公园的西北角,中山大道北侧,与林文锐主导开发的高新科技园一期工程可谓近在咫尺。华景新城在广州名气甚大,它的成功开发,不仅让朱孟依的地产公司赚取了第一桶重金和公众眼球,而且为其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对于合作开发这710亩土地的意向,双方一拍即合,决定设立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园实业公司),开发上述土地。其中,建设公司占35%的股份,珠投公司占65%的股份,双方享有同等权利。合作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建设公司委派。

经过双方审核,确认建设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投入到这700多亩土地上的费用约1.78亿元,包括征地拆迁、勘测规划、“三通一平”以及贷款利息等实际支出。这1.78亿元费用,珠投公司按所占65%的股份比例,向建设公司支付1.15亿元,作为在科技园实业公司的出资。同时,考虑到建设公司多年来的工作,珠投公司给予2000万元的经济补偿。

据林文锐介绍,双方实际能够开发的土地约665亩。1997年3月5日,广州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获准注册。

朱孟依的“原罪”

在合作公司成立后,朱孟依一方提出,由珠投公司首先对其中的270亩进行承包开发,承包价为每亩170.74万元。建设公司同意了这个计划。

1997年8月22日,建设公司与珠投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珠投公司对270亩土地的开发方式为独立承包和经营,不论盈亏,珠投公司必须按每亩170.74万元,向科技园实业公司支付4.61亿元,其中1.6亿元(35%)直接付给建设公司。除此外,建设公司对这270亩土地的开发不再享有其他权利。

紧接着,专门为开发上述270亩土地的项目公司、中外合作性质的广州合生科技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经广州市工商局核准成立。

贾弘基说,朱孟依成立的这个公司,一个股东是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南博置业有限公司,占70%的股份,另一个股东是科技园实业公司,占30%的股份,所有注册资本全部由南博置业公司投入。但实际上,这个公司的成立和股份比例与建设公司基本没有关系,建设公司对此270亩土地的收益,就是一次性的1.6亿元。

从记者经过调查对当年事实还原的情况看,在双方成立科技园实业公司的时候,由于建设公司手上的700多亩土地是行政划拨给科技园的建设用地,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这700多亩地只相当于一个用地指标,建设公司尚不具备完全的使用权,要转变为普通住宅用地,除了规划和国土等部门用地性质的变更外,还要补交一系列费用。

“为什么当初划拨给高新科技园的用地后来改成了商住楼用地?这背后是怎么运作的?我们没法回答你的问题。反正他们当时拍着胸脯说,全部由他们去运作。”面对记者的疑问,建设公司总经理林文锐说。

局外人无法知道这个背后是如何操作的。10多年后,我们能看到的事实,就是这700多亩土地很快核发了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政策上的障碍顷刻间消除了。

于是,在高新科技园一期工程东侧不远处,一个名为骏景花园的大型住宅小区拔地而起,这便是珠投公司继华景新城之后的又一个房地产项目。

林文锐告诉记者,骏景花园作为双方合作开发项目的一期工程,中间也没有出现大的矛盾。“但建设公司应得的1.6亿元,除了天河区政府从骏景花园拿走120套房子,用于末班车房改,其他的我们什么也没有得到。”

骏景花园的项目完成后,双方多次讨论对剩余的374亩土地的开发方式。“2001年8月13日,我在珠海跟朱孟依协商,后来又开董事会,双方未能就如何开发达成一致。”林文锐说,“回到广州后,我们突然发现,这300多亩地已经被朱孟依的公司转走了,在董事会之前就已经办理了转名手续。”

建设公司在震惊之余,急忙到有关部门查询,原来在科技园实业公司名下的300多亩土地,在2001年8月10日已经过户,新主人换成了朱孟依的公司。“我们手上还拿着规划红线图,但土地已经变成他们的了。”贾弘基说。

据法庭查明的事实,2001年2月8日,受珠投公司委派担任双方合作的科技园实业公司总经理的廖若清,代表科技园实业公司与南博公司签订合同,决定成立中外合作性质的广州合生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总额66500万元,注册资本22167万元,科技园实业公司占股份5%,南博公司占股份95%,科技园实业公司提供“三通一平”的374亩土地。

合同规定,新成立的合生骏景公司向科技园实业公司支付374亩土地的前期开发成本40450万元。

2001年5月15日,广州市政府向拟设立的合生骏景公司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6月4日,合生骏景公司从广州市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

在此期间,339亩(尚有35亩仍在科技园实业公司名下)土地几经周转,最终经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的批准,转入合生骏景公司名下,并办理了相应手续。

完全被蒙在鼓里的建设公司拒绝承认上述事实——《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当初珠投公司与建设公司成立科技园实业公司时约定,总经理对外签订合同应有董事长的书面授权,廖若清代表科技园实业公司与南博公司签订的成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时,所提供的董事长林文锐的授权委托书是假冒的签名,已由广东省公安厅鉴定确认。

建设公司代理人、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列玉说:“成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是珠投公司和南博公司违法恶意串通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边是建设公司苦苦抗争,一边是合生骏景公司在用非正当手段获得的土地上大兴土木,建成了比一期工程骏景花园更大规模的骏景南苑。

“按照土地的容积率计算,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摊的地价不超过800元,现在毛坯房已经卖到了每平方11000元。”贾弘基指着骏景南苑说,“太狠了,他赚了那么多,土地都是从我们这里白拿的。朱孟依是有‘原罪’的。”

判决一拖六年

就在与珠投公司反复交涉,试图拿回土地期间,建设公司也走上了改制之路。2001年底,这家依附于高新科技园而生的国有企业,最后以300多万元的净资产,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

2003年初,建设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以珠投公司当初按每亩170多万元承包一期工程时的标准计算,向被告珠投公司、廖若清、南博公司索赔6亿多元。

“300多亩土地已经被他们开发完了,我们既不可能要回土地,也很难得到开发后的利益,所以,只能以每亩170万元来计算损失。”贾弘基说,在起诉的时候,也曾经有人主张即使拿不回土地,也应该跟它计算收益,“这是不现实的,我们斗不过他们。”

受理案件后,省高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339亩土地争议时的价值为54814万元,比廖若清越权代表科技园实业公司与南博公司签订成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约定的40450万元相差14364万元。一审法院由此认为,该合同约定的“地价”低于当时的正常价值,珠投公司、南博公司、廖若清应当共同将涉案土地低于正常价值进行转让的差额部分14364万元赔偿给科技园实业公司。

法庭还查明,即使根据无效授权签订的成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约定,40450万元也没有完全支付给科技园实业公司。法院确认珠投公司和骏景公司应分别向科技园实业公司支付3.082亿多元、431万多元。

这样,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科技园实业公司将得到总共4.5亿多元。

但是,折腾了6年,原告方发现,法院判的还是一个糊涂案——科技园公司董事长林文锐的签名已经被鉴定为伪造,廖若清使用这个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并代表科技园实业公司与南博公司签订合同,成立合生骏景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法院选择了回避。

另一方面,一审法院认定南博公司作为珠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在与科技园实业公司签订设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时,应当知道未经另一股东建设公司的同意;而廖若清在未获董事长授权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属于越权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正式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珠投公司、廖若清和南博公司共同对原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被告为违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设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怎么能够有效呢?

记者邀请的与本案无关的法律界人士认为,通观整个判决书,包括赔偿在内的许多事实的认定,都是以被告违法签订的成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为依据,这使得判决陷入了既卖矛又卖盾的尴尬境地。

朱列玉律师在接受《中国周刊》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通俗地讲,就是珠江投资公司利用假冒林文锐的签名和廖若清对外违法签订的合同,将属于原告的土地拿走了,非法据为己有,并且通过开发这块土地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说起此案,这位身为广东省人大代表的著名律师颇有情绪,“现在原告只是想要回土地的成本价,并没有要求分得被告开发土地的收益,但被告赚了几十个亿,连成本价都不想给,既违法又为富不仁!”

据透露,这个事实清楚的案件之所以一拖6年,就是因为背后各种复杂的因素,最后,一审法院事实上采取了对被告的非法行为进行追认的办法,即:对被告以非法手段获取原告土地的既成事实予以承认。但条件是,被告必须按照一期工程每亩170多万元的承包价,向原告支付实际损失。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判决应当确认被告违法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转出的土地恢复原状,或者进行清算,开发后获得的收益由原被告按股权比例分成。”不过,朱列玉表示,“一审法院在原告能够接受的情况下作出折中判决,也是可以理解的。”

2008年5月13日,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是:科技园实业公司与南博公司签订的合生骏景公司合同约定的40450万元,是对科技园实业公司前期开发成本的补偿,而非支付的地价,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科技园实业公司前期投入涉案土地的成本。

朱列玉认为,被告签订的违法合同本身就是侵权工具,最高法院以这种违法的合同作为事实依据,裁定发回重审没有道理。

要求匿名的消息来源说,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就是原副院长黄松有签发的。原告方也向记者透露,本案诉讼期间,黄松有“非常关注”。去年10月,黄松有已被“双规”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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