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地方政府促推企业加薪困于手段匮乏
昨日,南京市人保局官网(南京市政府网)全文公布了该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该市及江苏省内的官方媒体对该“实施意见”作了正面解读。 今年初,南京市政府公布了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事实上,公布企业年度工资指导线在南京已实施多年,但为该“指导线”颁布具体“实施意见”还是第一次。 该“实施意见”划定了“五条增资线”,若有企业“踩线”,南京市人保局将会同区县人保机构,把企业是否为员工增薪纳入企业劳保证年检、社保基金征缴稽核范畴之内予以监督,未按要求执行的企业可能受到处罚。 “五条增资线”相对清晰也相对硬朗:经营正常效益较好企业,本年度须以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12%的幅度为员工增薪;经营正常效益好的企业,须以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20%的幅度为员工增薪;只要企业有经营活动,不论本年度是否盈利,应按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水平6%的幅度为员工增薪;持续经营亏损企业,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6%)确定增薪水平,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电力、金融等垄断和高工资行业内企业,为员工增薪不能突破上线,至于上线的具体幅度,“实施意见”表述尚欠清晰。 对照“五条增资线”,效益好与效益较好企业员工增薪当问题不大。作为“实施意见”之主要亮点,年度亏损企业和持续亏损企业,以往是否为员工增薪不受行政约束,今年则受到了约束。也即,薪必须增,增幅可在6%及6%以下幅度内“通融”。在此意义上,南京的“实施意见”很可能是眼下人们仅见的“近乎强制的行政决断”,舆论当为南京鼓鼓掌。 然而,识者所知,除少数垄断国企和效益好的企业之外,员工薪酬取决于两条基于市场的硬约束,一是劳动力供求关系,二是企业实际盈利能力大小。地方政府若以行政意志强制促推企业为员工增薪,必须拥有相应的强制手段。在法治社会,该手段首先指法律硬约束。 南京市人保局显然对此了然于胸,特意在“实施意见”中另加一条,若企业拒不执行年度增薪计划或弄虚作假,将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9条规定进行处罚。 这就有必要对江苏人大2004年颁行的“条例”作点解析。不可否认,江苏省就工资支付专门颁行地方法规属有为之举。“条例”共七章66条,堪称面面俱到。但时至今日,国家层面的仅归属于政府规章层级的“工资条例”尚在草拟阶段,近期各种不同意见还不少,何时颁行更难说。这就决定了,在缺乏“上位法”可依的窘况下,江苏2004版“条例”生性偏软偏弱,拿其中的第59条来处罚拒不执行年度增薪计划的企业明显牵强附会,就算“张冠李戴”勉强可行,其最高罚则(只要不酿成治安事件或构成犯罪)也只局限于对企业(也可对企业法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罚则如此“温柔”,对企业近乎于“零约束”。
法制刚性十足,有法不依、法不责众仍是国家推进法治之两只“拦路虎”。再遇法制不彰,执法效度又何敢奢望。国家主张企业为员工尤其是一线生产工人增薪,并试图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政府作为该机制的主要构建者和执法监督主体,在专有法制缺席的现状下,明显苦于监管依据和监督手段的匮乏。 把困惑挑明,并非否定南京人保局的行政善意。但我们不能不指出,增薪的口惠要实至,两个根本环节亟待较大突破:一是加快转变发展模式,争取早日把“中国制造”从全球产业分工链的下游递进至中游。产品档次打开盈利空间,各类企业普遍增薪才真正具备“支付基础”;二是把舆论呼唤多年的“工资法”纳入立法议程并尽快启动操作程序。而在当下,则当痛下决心排除各种既得利益阻碍,赶紧颁行国家层面的“工资条例”,若久拖不决至明年,政府面临的舆论压力将更难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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