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用语规范、准确。应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专用术语进行核准,外延不宜过大,不能使用模糊词语,不能使用口语和习惯用语,以避免产生歧义。如“矿产品经营、生产”的说法就不够准确,这里应明确核定为何种矿产品,经营方式也应具体到“加工”、“开采”或“购销”。
二是与前置审批文件许可的范围相一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应严格按照前置审批文件许可的范围进行核准登记,不得变动、修改或逾越。例如,卫生许可证上核定为“食品销售”的,登记机关就不能变更核准为“食品加工”或“中餐服务”等。另外,如果发现前置许可批准文件中有明显错误,应提请有关部门修改后,再核准登记。
三是经营项目与经营方式要分别对应核准。当企业有多个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时,不同的经营项目应与其相应的经营方式连贯核准,不能分割开。例如,“汽车及配件、修理、零售”的说法就不妥,因为实际上并没有许可其销售汽车,应核准为“汽车修理,汽车配件零售”。
四是经营项目有效期与企业营业期限不能等同登记。企业的营业期限是企业续存的期限,是登记事项之一,原则上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例如,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核准登记。而经营项目的有效期一般不需登记,只有当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规定了有效期时,登记机关才应将有效期予以登记。正确的登记方式是:在经营范围栏该项目后面用括号注明有效期;对同一项目有多个前置审批文件的,应取最短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