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医疗医药卫生
35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 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药品管理法》第7、14条, 36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生产、经营 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5、10条 37 精神药品生产、经营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4、8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38 医疗机构的设置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 39 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21条 生产单位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营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0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 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24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实行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4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 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法》第26条 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八 劳动
42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8条
九 金融保险证券
43 金融机构的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4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商业银行法》第11条 45 储蓄机构的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分支机构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储蓄管理条例》 46 经营外汇 外汇管理机关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26条 47 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分立、解散及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17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 期货交易所 由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审批,统一在国家局办理注册登记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由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审批,统一在国家局办理注册登记 49 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设立 证监会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期货经纪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23条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以上。 50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金融监督 管理部门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7条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以上。十 邮政电信
51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 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12条 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52 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 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16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53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 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4、5条 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54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文化行政部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
十一 广播电影电视
55 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1条、35条 56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电影摄制,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 《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10条、16条、37条、 变更、注销应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十二 新闻出版
57 地图出版、编制 国家测绘局 或省国土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10条 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经营,由国家测绘局或省国土厅审批 58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省级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部门 《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7条、9条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的,办理审批手续。 59 设立出版单位、出版物(书报刊)发行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许可证》、《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11、15、35、37条 出版单位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由其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60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复制、出租、放映、进口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9条、17条、21条、32条、33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新闻出版署审批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县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核发《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十三 文物文化娱乐
61 收购、销售文物(含旧货市场文物)、经营文物监管物品单位 省级以上文物局、县以上公安部门 《文物经营许可证》,《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省级以上文物局核发《文物经营许可证》、《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县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62 设立公众聚集场所 卫生部门、 公安部门 《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消防法》第12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2条、4条、8条 包括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63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卫生部门、 公安部门、 文化部门 《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娱乐场所审核通知书》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2条 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64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 县级以上 文化行政部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0条、12条、14条 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除外。营业性演出场所还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十四 旅游
65 旅行社设立 国家旅游局 或省旅游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12条 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内旅行社由省旅游局审批。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66 旅馆业、住宿业 公安部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
十五 民政
67 设立殡仪馆、火葬场 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 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68 建设公墓 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十六 中介服务
69 会计师事务所 省级财政 管理部门 《会计师法》第24、25条, 不少于5个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70 国有资产评估 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条 71 专利代理 省级专利 管理机关 《专利代理条例》第6条 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7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8条
十七 国内贸易
73 拍卖行(文物拍卖、美术品拍卖) 省级经贸 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特种行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 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文物拍卖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74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5、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75 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国务院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2条、25条 生产环境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76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省技监局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2条 77 广告经营 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78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 《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79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经贸部门、 公安部门 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