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面、销号、发票联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
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票方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和代开;
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每份票无论有几联,都必须把全部联次放在一起,一次性复写或打印,以保证各联填开的内容、金额等保持一致。严禁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不得擅自销毁发票。
固定业户领购或自印的发票不得供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