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金陵”酱菜的市场占有份额,满足广大消费者,本着双赢双胜的原则,明确双方在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以下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
特许方:南京大观园酱菜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贾为山 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49号商茂世纪广场12楼C2、C3室 联系电话:025-86893090 86893211 传真:025-86893279 受许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二、合同期限:
1、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年。 2、 如需续签合同,乙方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协商续签,乙方享有续签优先权。三、特许范围:
南京大观园酱菜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陵”酱菜产品销售、“金陵”商标品牌标志形象使用;旺铺营销法技巧;“金陵”酱菜专柜的各类道具、包装物、各类报表。
四、加盟条件与要求;
1、加盟者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合法公民;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3、有足够的加盟资金及前期经营资金; 4、有风险意识; 5、受许方的经营场所必须是大型超市、商场、卖场或专卖店。大型超市、商场、卖场要求日营业额在15万元以上,专柜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专卖店要求有5000人/天的人流量,并且能留住顾客; 6、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7、能维护特许方的名誉和形象; 8、有服从和接受特许经营体系管理的意愿和决心; 9、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10、提供5-8℃的低温储存仓库; 11、首次不特许区域代理,只允许受许方经营一个专柜,如有区域代理的意向,经甲方考察三个月后,根据受许方的实际能力决定是否授权区域代理。五、使用与管理:
1、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执行甲方规定的四个统一:
(1) 统一市场零售价格;不得私自涨价、降价,如有违反一个品种罚款人民币500元; (2) 统一营销员培训,服装,调配; (3) 统一柜台道具(灯箱、招贴画、POP等); (4) 统一货源生产调配。不得私自进货,如有违反每一个品种罚款人民币5000元。 2、 特许经营的营销员全国统一工作规范。 3、 特许店面必须每月向市场管理部提供正确各所需报表及资料。 4、 乙方不得在特许经营中搭售“金陵”酱菜以外任何同类产品。 5、 受许方首次需向特许方预交加盟费人民币30000元,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每年底按净利润的1/3收取应收加盟费用,多退少补。根据前一年的销售情况确定第二年应预交的加盟费;受许方需甲方派员考察,需交纳市场考察费人民币1000元。 6、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进行特许经营,不得异地经营。乙方如确需扩大特许经营店面,应征得甲方同意,另行签定合同。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私自转让。 六、双方责任:1、 甲方向乙方提供所需产品,在保质期内产品变质、变味或有关部门抽检不符合质量标准由甲方包退包换。
2、 乙方保管不善(如爆晒、高温、接触生水、二次污染)而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责任自负。七、利益分配及送货:
1、 甲乙双方按总营销额的50:50分配。体现形式:乙方从甲方进货时,按市场零售价的50%支付现金给甲方。
2、 乙方订货,以现金支付方式给甲方,或乙方有存款在甲方设定的乙方专柜帐号上。甲方在款到后发货,500公里以内5日内到达,500公里以上10日内到达。每延误一天,乙方在甲方分配额中扣除100元。(有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甲方按乙方进货款的3%补给乙方,超出部分乙方自理。八、促销:
乙方如遇促销活动,应提前向甲方申请,乙方完全执行甲方的所有促销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促销方案另行协商,费用自理)每年促销时间不低于120天。
九、营销员:
1、 特许经营店面营销员必须取得甲方认可的岗前专业培训结业证后分配上岗。培训费自理。
2、 乙方为营销员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住宿费100元/月、超出部分由乙方支付),费用营销员自理。(甲方派营销员时才执行) 3、 营销员工资统一执行甲方营销员工资标准(甲方考核、乙方协助),款项在乙方帐款中扣除,甲方负责发放。(甲方派营销员时才执行)乙方自行招聘的营销员工资由乙方自定。商场、超市收取专柜上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 为确保乙方的正常营业,乙方不得无故更换、辞退甲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如甲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乙方可书面可其它形式反应给甲方,并签名,以示负责。甲方经查实后,由甲方给予调换或处理。(对甲方所派营销员,乙方有监督权、协助权,无直接管理权,甲方派营销员时才执行。) 十、财务制度: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统一方式记帐,填写报表,定期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定期盘点,并将盘点表在盘点后立即寄往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供所供货款的增值税发票。
十一、合同终止违约:
1、 双方中任何一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终止合同时可终止合同。
2、 乙方开业经营两个月内严重亏损,难以继续经营,经甲方考察后,为考虑乙方利益,可将加盟费及合同保证金全额退回。 3、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不须赔偿,并根据情节处于罚金,罚金在保证金中扣除。) (1)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 (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关闭店面或在同一场地经营同类产品(无论何种品牌)。 (3) 乙方人员阻止甲方管理人员介入加盟店经营管理的。 (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利用甲方的品牌生产,分销货品的。 (5) 乙方严重破坏了甲方的商业信誉及形象的。 (6) 乙方从事超出甲方特许合同限定范围的。 (7) 乙方超越甲方的准许范围私自进行批发业务的。 (8) 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地方法规的。 4、 如甲方因乙方的经营活动造成第三者索赔时,乙方应承但相应责任,此项延伸至合同终止后六个月。 十二、合同违约处理:如有违约,双方按合同法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由我方所在地的国家相关部门仲裁。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该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南京大观园酱菜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开户行:南京交通银行城东分理处 开户行: 帐号:066560040002431 帐号:税号:320121738876092 税号: 签约人: 签约人: 邮编:210005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