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矛盾怎么解决 解决零供矛盾重在流通金融制度创新



       和谐社会要以和谐的商品流通为先决条件。没有繁荣的市场、丰富的商品、平稳的价格、宽松的消费环境,所谓的和谐只是一句空话。而和谐的商品流通必须以和谐的零供关系为前提,调控和规范零供关系,不仅仅出于维护他们自身利益的需要,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要从深层次进行研究和探讨。

  零供关系是产销关系在市场上的反映。产销矛盾是绝对的、客观的、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由于市场的动态性、消费的多样性、流通的复杂性和利益的独立性,生产与销售始终存在着矛盾和差异,存在着商品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以及利益的不一致性,或者直接体现在经营者自采和生产者自销上,或者通过代理商体现在零供关系上。以供应商为代表的中间商的出现,充当中介人,起到缓冲、缓解和调节的作用,但并不完全消除这个矛盾,他们还会以或多或少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

  

  零售商的困惑

   

  产销矛盾是依据供求变化而发生主体变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在商品短缺或计划经济时代,中国零售业只起到“维和"部队的作用,无所谓生存,也谈不上发展,只要保证基本需要、合理分配商品,就算头等大事。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零售业进入黄金时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04年比1993年扩大4.33倍,占GDP的比重由35.98%上升到39.52%,年均增加率为14.2%,高于同期GDP增幅的3~5个百分点,2005年达到67177亿元,比上一年增长12.9%,比GDP高了3个百分点。连锁百强2005年比上一年销售规模增长42%,门店增加26%,营业面积、职工人数增长38%。

   

  但是在目前中国零售业发展很快,商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对国民经济贡献率不断上升的大好形势下,我国零售业却出现大量拖欠货款的现象,甚至出现上百家连锁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而倒闭。中国零售业是在困惑中发展,又陷于发展中的困惑:

   

  为什么只有1%~2%的盈利能力却以30%~40%的速度发展,是融资、是贷款,还是占用供应商的货款,这种发展是否意味着风险和危机?为什么不做强先做大,到处扩张,跑马圈地,这是迫于形势发展压力,与外资抢夺黄金地段,还是出于自身发展需要?为什么处于微利时代的零售业,却引起各种产业资本纷纷进入,是寻找新的增长点,还是只看到资金流量,便于圈钱和卷钱?为什么许多连锁企业的发展有规模不经济,却仍然热衷到处开店,是出于业务发展需要,还是排名次、争位子、抢老大?

   

  为什么大多数外资零售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它们却加快进入中国市场的速度,是出于抢占地盘,向二、三线城市延伸,还是出于战略考虑,实现长期占领?为什么一些中小城市都在大力建设商业街和购物中心,是出于市场发展需要,还是出于形象工程,利用商业项目在作秀、在追求形象工程?为什么一些地方明知内资商业与外资商业的竞争,不论从资本实力、企业规模和品牌知名度上已存在巨大差距,还给外资企业的进入以特别优惠政策,甚至出现十年免租的政策倾斜,这到底出于发展地方商业需要,还是把引资作为政绩,为领导装门面?为什么不少零售企业在总结成绩的同时,只读毛利率的提高,而回避利润这一敏感的指标,这是出于商业秘密,还是为了掩盖亏损和利润率下降的实质?

   

  这八大困惑的存在,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但都从不同的角度制约着中国零售业的健康发展,导致市场行为的歪曲,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零供关系,影响着和谐的商品流通渠道的构建。

  供应商的无奈

   

  大量供应商的存在是我国市场的特有现象,是流通体制改革的产物。在改革的进程中,随着传统的封闭式的“一、二、三、零"批发体制被冲跨以后,为了沟通产销之间、生产者和零售商之间的联系,应运而生大量的供应商,以经营专业商品为主要形式,以进店设点、租赁柜台或直接供货形式,活跃于零售市场,起到传统二级、三级批发商所起不到的作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批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国情并会长期存在下去。

   

  中国供应商是一个弱势的团体,他们无短缺商品的货源,又无品牌的优势,只经营群众不可缺的日用工业品和快速消费品,起到中转和衔接的作用。他们面对过剩产品、有限的市场,为争商场的一席之地,依附商场,出钱出力、承担风险,成为弱势群体。中国供应商是一个弱小的群体,多为小本经营、小范围供应,资本小,品种单一,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出现长期拖欠货款,或市场倒闭,难以为继,就危及自身安全。

   

  中国供应商是一个没有依托的群体,既不属于批发,又不属于零售,生产部门管不着,商务部门管不了或不想管,缺乏自律,缺乏行业协会组织,成为无主管群体。近几年有些地方开始重视,有的地方成立供应商协会,但缺乏规模、规划和规范,从总体上无法通过组织达到提高整体素质的目的。

   

  供应商的无奈不仅无法保持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助长了商场的不正之风,“钱(前)进商场",不惜金钱开路,成为商业贿赂的“共犯"。

  零供关系矛盾的焦点

   

  零供关系作为产销关系的体现,不仅仅是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双边关系,而是生产者、消费者、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多边关系,直接关系到零售企业的信誉和形象。特别是大商场、大卖场80%~90%的商品都以引厂进店、专点专柜和代销形式经营,因此非常重视零供关系的处理,重视对供应商、厂商导购员的培训和素质的提高,凡是这样的企业,都是信誉高、形象好、效益佳的市场佼佼者,具有持续发展的竞争力。

   

  但是应该看到,当前零供关系矛盾突出是由于少数零售企业引起的,或出于诈骗目的,卷款潜逃;或出于盲目扩张,任意占有;或出于经营不善,无力返还;或出于私利,层层收取各种费用。主要表现为“三乱一施欠"和两种值得重视的倾向。“三乱"是指乱收费、乱摊派、乱转嫁负担。

   

  乱收费“乱"在收费项目繁多,“乱"在多头收费,“乱"在随时随意收费,不预先告知,到结算货款时直接扣抵;乱摊派“乱"在项目繁多,摊派销售额(开假货单),摊派未完成的利润指标,摊派推销商场积压、过时的商品;乱转嫁负担“乱"在本属零售商承担的市场风险,“乱"在本属商业企业正常的开支,也要由供应商支付。一拖欠是指不定期施欠货款,任意占用供应商、厂商货款,账期长达3个月,甚至半年也回不了款。

   

  当前还出现值得重视的两种倾向,一是谁先“塞钱"、“谁塞得钱多"财务人员就为哪家先回款,商业贿赂侵入财务部门,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二是以末位淘汰制的名义,任意中断合同,不仅没有退还进店费,还可以重新招商,增加进店费的收入。

   

  这种以各种名义侵犯供应商的结果,一是加大流通成本,使不少供应商提高价格,转嫁负担,变相提价,使消费者受损;二是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支出,影响商品质量;三是在无法承受的条件下,只能倒闭歇业,造成职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零供的关系,不仅仅是供应商与零售商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消费者利益、职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

  进店费≠商业贿赂

   

  进店费处理不好可能产生商业贿赂,但收取进店费不等于商业贿赂,这两者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内容,而且还有严格的法律界限。要划分好二者的区别,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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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价值取向不同。收取进店费还是进场费,要依据市场供求变化而定,但都应建立在为对方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基础上,或取决于提供的渠道宽窄、销售环境,或取决于供货的优先权。而商业贿赂是公权私让的行为,其收贿的多少取决于公权私让的程度。这个公权占据政府、企业的商品采购权,土地出租、出让权,投标、审批权和计划的分配权,是单一的价值取向,是对公权的侵害或集体利益的出卖。

   

  第二,依据不同。进店费收取要有国际标准,是企业依据市场供求变化而采取的经济行为。而商业贿赂是没有依据、没有标准的,完全是商人、商法人职业道德堕落和机会主义表现,是一种非法和违法行为。

   

  第三,主体不同。进店费收取的主体是企业、是法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并通过合同加以明确规定,收入归集体所有。而商业贿赂是个人行为,完全是暗箱操作,无法控制。

   

  第四,用途不同。正当的进店费是作为合法的收入,纳入企业资本的统一经营,应缴纳增值税,符合税法精神;而商业贿赂是一种贪污的行为,完全是一种非法的侵吞。

   

  当前有些人之所以把两者等同起来,把收取进店费视为商业贿赂处理,主要是因为没有从理论深度了解进店费收取的依据和存在的国际惯例;国家对于收取进店费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收与不收、收多少合理缺乏法律依据;相当一部分商业企业在收取进店费时出现乱收费现象,导致商业贿赂;个别地方市场主管部门把进店费作为商业贿赂处理,对商业企业进行罚款,既可以任意规定标准,也可以讨价还价,本身就意味着执法不当,惩罚无据。

  加快流通金融制度创新

   

  社会化的大流通是以信息为引导,以货币流通为起点,商流、物流、信息流、货币流四流合一的系统工程。没有金融制度的创新,就没有现代化流通的发展,解决零供的矛盾关键在于流通金融制度的创新。

   

  资金不足是中国零售业的致命弱点。缺乏原始商业资本积累导致先天不足,没有足够的金融资本支持又使其后天失调。没有充分的资金就不能买断名牌,缺乏市场竞争力;就不能享受现金买断,享受价格优惠;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影响零供关系;不能买断短缺、紧俏商品,加快商品周转速度;不能与外资零售业开展平等的竞争。

   

  因此要加大商业信贷力度。中国信贷制度同样存在重生产、轻流通的倾向,重批轻零、重大轻小、重国有轻民营,缺乏金融信贷的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零售业的发展。推进流通金融制度的创新,扩大融资渠道,加大商业信贷力度,不仅可以支持内资商业的发展,缓解零供矛盾,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

   

  重视发展商业信用融资制度。开展企业之间的资金信贷;规范商业信用,规定贷款结算周期,监督、控制执行;积极发展商业票据市场,加快立法,使商品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证;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按商品供求状况、经营效率和信誉状况实行利益差异。

  利用非银行资金推行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是指同他人手中以比较低的价格买下属于该人的债权并负责收回债款从而获利的行为。商业保理是采取市场化运作,引进外国资本、民间资本和非银行资本,予与商业资金周转,以缓解零供矛盾的一项商业金融服务的创新。

   

  推行商业保理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惯例。据了解,英国将保理定义为“指以提供融资便利,或使卖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使卖方免除坏账风险,或以上任何两种或全部为目的而承购应收账款的行为(债务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员消费所产生的及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除外)。"而在美国,较为流行的定义是《商业律师》一书中提到的,“保理业务是指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达成一个带有连续性的协议,由承做保理方针对由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以下服务:以即付方式买下所有应收账款;负责有关应收账款的会计分录及其他记账工作;到期收回债款;承担债务人资不抵债的风险。"上述两个定义很恰当地反映了英、美两国对事物描述的界定特征,非常符合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对保理业务内容的限定,即保理主要包括四项服务: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在外贸业务中虽已普遍推广,但在国内贸易中目前却尚属空白。随着与国际接轨和我国当前零供关系存在的现实问题,应该引进、试点、创新,并得到逐步推广。其好处是可以缓解零售商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流通业健康发展;可以保证供应商、厂商商品流动资金的快速回笼,加速社会再生产的进程;可以建立良好的零供关系,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可以简化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可以变三角债为三角链,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可以缓解银行信贷压力,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可以保证中小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可以防止商业腐败,防止不正之风的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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