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作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其安全性和功效性已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生产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为此,欧盟及世界各国政府都颁布了各自的化妆品管理法规。在过去10余年的时间里,我国制定的化妆品相关基本法规有《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11部,化妆品相关法规有18部,还有18部化妆品产品标准,但是从一系列包括众多跨国公司著名品牌的质量投诉事件可以看出,众多的化妆品都是先在国外被检测标准较健全的地区和国家首先禁止以后,才引起我国消费者、媒体和政府部门重视,这也刚好暴露出我国在化妆 品检测方面存在漏洞和标准滞后的问题。
我国与国外(以欧盟为例)一些国家存在着对化妆品管理模式的一定差异,我国实行的是政府监管为主的化妆品管理模式,而欧盟实施以企业自律为主的化妆品管理模式。因此,我国在化妆品行业监管上,采用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商)审批许可制度,结合工商行政部门对上市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测的方式来加强行业的规范发展及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虽然由政府多个部门对市场的协调管理可以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但多头管理,环节复杂,手续烦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力度。加之法律法规修订程序烦琐,相应法律法规修订迟缓,部分条款已经严重落后于现状;而欧盟及其各成员国则根据欧盟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监管体制比上市前的许可审批制,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欧盟的化妆品法规,政府管理部门有权了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信息,一些欧盟成员国建立了备案制度,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代理商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中有关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地址、生产设备和条件、人员情况等。化妆品终产品的备案一般是非强制性的,备案着重于与产品安全相关的内容,如产品的定性或定量组分、原料成分和产品的理化以及微生物特性、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评价资料,以及对人体产生不良反应的资料等。政府部门并不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价,只是存档,以备产品上市后发生安全性问题时之用。也有一些成员国并不要求企业事先向政府部门备案,但是,企业自己必须具备上述诸方面的资料,一旦政府部门检查时,企业必须出具有关资料。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对产品本身安全性、功效性、企业GMP实施情况,以及企业管理方面的资料检查,必要时也可能进行产品抽检。最经常进行的是对产品包装和标签的检查,特别是产品标签所标识成分的审核。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应在检查现场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所要求的各种资料信息,尤其是产品安全性和功效评价资料。 正因为对于化妆品行业管理的差异,使得国内在化妆品产品安全分析和产品功能检测方面存在了巨大的差距:国内化妆品产品上市仅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商)获得政府部门的生产许可审批,产品通过相关部门的产品检测,符合规定的标准就可以直接上市,因而也就使得化妆品行业商业性质的产品功能性评价机构失去了生存的空间,加上国内行业存在的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不能够在上市产品中及时发现产品的性能缺陷和产品的安全隐患,所以国内在化妆品检测方面存在漏洞和标准滞后的问题。而国外的化妆品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业已形成以企业自律为主的化妆品法规管理模式,并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技术性规范,所以化妆品功能性评价能够具有商业性质的空间和土壤。商业性质的产品功能性评价正是行业发展程度的最高体现,也是化妆品市场良性发展和消费者使用安全的更高级别的消费保障。近年来,由欧洲会同美国首先提出的化妆品法规国际一体化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受到化妆品相关各界的关注,在其带动下,化妆品产品功能性检测也将逐步往国际一体化的道路发展。经济贸易的全球化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化妆品行业与国外行业、市场的逐步接轨,特别是近年来国外品牌的大军压境,我们本土行业面临新的巨大挑战。同时,在行业交流走向日益频繁的今天,发展国内商业性质的化妆品功能性检测,积极引进国外化妆品安全性、功能性检测方法,对于提升国内化妆品行业的产品标准、质量要求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积极的意义。我国化妆品行业的现状决定了化妆品市场还不能达到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但是通过数十年的发展,化妆品行业的以企业自律为主的化妆品法规管理模式基础正在逐步形成,化妆品行业商业性质的产品功能性评价将成为未来行业发展方向的指南针和技术水平的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