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日,旨在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特许经营走上法制化发展的道路。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又相继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个办法的颁布,进一步起到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作用。
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尚属比较新的模式,发展时间较短,许多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缺乏对该体系的深刻理解。不少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彼此不了解特许经营的客观规律和法律规定,并且缺乏对对方相关资质和经营能力的考察,建立特许经营关系具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再加上目前特许经营门槛过低,造成特许企业良莠不齐。
伴随商业特许经营而起的诉讼频发,法院受理案件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08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结的一、二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144件,但2009年,仅上半年北京市二中院及其辖区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已超过200件。
根据北京市二中院针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频发的调研显示,特许经营合同案件涉及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行业。此类案件 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而被特许人多为个体工商户,其诉讼请求多为基于特许人的违约或者欺诈行为请求解除、撤销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等不规范、不诚信情形的比例确实较大,在给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
绝大多数特许经营纠纷起源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缺乏清晰的法律概念,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通过司法裁判,加大司法审判的宣传力度,通过实际发生的案例,引导特许人规范其特许经营行为,同时引导被特许人在加盟时提高法律意识,减少加盟风险,成为解决特许经营纠纷工作的重点之一。
特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是社会性问题。规范特许经营秩序,单凭司法机关一方力量是不够的,应当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司法机关联动的有效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在普及特许经营基本理念和法律规定的同时加强对违法特许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提高特许备案制度的审批效率,建立健全包括不良特许企业在内的诚信信息公示制度。特许经营行业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业内监控。同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将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反馈到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促使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能,减少和预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
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重要的商业经营模式。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起步,虽然发展历程不到20年,但是发展势头迅猛,至今已经备案的特许企业达到3500多家,未经备案的特许企业约15000多家,形成了超万亿元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