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谨慎 英文 加盟广告须谨慎、小心保证金被忽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表示,今年全年需要就业的人员总数超过2400万人,如果按照8%的经济增长速度测算,全年能够提供的新增就业岗位总数仅约为1200万个,供求缺口与2008年相比将进一步加大。

  从群体看,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困难人员三个群体的就业问题更加突出。不少人尤其是大学毕业生选择自主创业的增多,其中加盟创业者随之增加。

  本刊请来相关专业人士,从法律角度解读加盟双方当事人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应该避免哪些问题。

  北京市崇文区检察院 孙玉明 张雪松

 小心谨慎 英文 加盟广告须谨慎、小心保证金被忽悠
  特许经营业在国外造就了许多的大企业,诸如我们耳熟能详的肯德基、麦当劳等,都是特许经营加盟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各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和加盟连锁等商业形式越来越多,这种商业形式既有利于打造知名品牌,又有利于降低创业成本,分担创业风险,然而却被一些骗子利用。近日,崇文区检察院查办了一起利用虚假广告吸引招商加盟的案件。

  虚假广告吹出知名韩国品牌

  一段时间以来,在新浪、搜狐、央视网站、四川卫视、广东卫视、贵州卫视及多家报纸上,出现了大量的“青青草”品牌招商加盟广告。

  广告无一例外地声称,“青青草是青青草创始人、韩国著名时装设计大师金珊爱女士毕其一生的呕心力作”、“青青草为国际知名品牌,在韩国家喻户晓,在日本、马来西亚等国家备受追捧”、“拥有18000平方米的大型生产基地和4500平方米的综合服务大楼”、“已成功发展200多家专卖店及代理商,日营业额均在3000元以上”。

  而实际上,其广告内容大部分都是虚假的。“香港韩国青青草株式会社”是一个叫祝章的人自行在香港成立。后来,他又在北京注册了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韩国青青草株式会社”给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在大陆经营韩国品牌——青青草亲情服饰。

  祝章的公司没有服装厂,都是由其他工厂做,之后贴上“青青草服饰”标签。所谓“18000平方米的大型生产基地和4500平方米的综合服务大楼”,也只是租用了一个楼层,最多的时候也只有十几个人在这里办公,而所谓“加盟店日营业额均在3000元以上”更是祝章自己杜撰,与实情严重不符。

  广告宣传效应引来众多加盟商

  经过大量广告宣传,青青草亲情服饰很快在全国有了知名度,吸引了很多人加盟。据祝章归案后交代,其公司仅两年内一共与百余家代理、加盟商签订了合同,代理商、加盟店遍地开花,按店面的大小,收取每名加盟商1.8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费用,总计收取加盟费数额十分巨大。

  而大部分加盟商、代理商均是看到北京青青百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后,才动心参与加盟、代理的。可他们在陆续交纳了加盟费、代理费、保证金一系列各种费用后,换来的并不是日均营业额3000元以上的销售业绩。

  按加盟商的说法,青青百合公司实际送来的服装,与网上展示的图片相差甚远。这些衣服款式过时,且存在开线、褪色、没有扣子等质量问题,有的上衣甚至两只袖子都不一样长。而加盟商要求退货时,青青百合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有的加盟商说,自己要的冬款一直没来,等了许久后却到了前一年的春秋款。而且这些服装价格高,款式也不是自己想要的。发展到最后,延期交货变成了基本上没有发货。

  绝大多数加盟商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重庆加盟商王某等人忍无可忍,到北京报案。警方在祝章的住处将其抓获。

    “青青百合”构成虚假广告罪

  经审查,崇文区检察院以虚假广告罪对祝章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北京青青百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诱使王某等20余人参与加盟、代理,收取代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共计200余万元,情节严重;总经理祝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祝章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有人觉得,青青百合公司是“诈骗”。

  检察官认为,青青百合公司主要在广告宣传、服装设计、生产等经营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及资金,且代理商与青青百合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就供货数量、供货时间、款式数量等进行具体约定,无法认定青青百合公司不履行合同。同时,也存在部分代理商经营服装经验不足、租金高、店址位置不佳等原因。因此,从本案事实证据看,无法认定合同诈骗罪。

  而且,该公司生产的服装是否合格、是否系伪劣产品,因服装产品的特殊性,检验难度大,也无法认定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青青百合”为了招揽加盟商、代理商,在众多媒体上发布大量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且违法所得高达230余万元(根据在案合同与收据、发票认定),受骗人数众多,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因此构成虚假广告罪。

  检察官提醒

  一、查阅公司执照、授权公司信息,授权范围、商标注册情况、国外授权公司商标的注册情况,直营店经营情况等;到国际网站鉴别真伪,凡只有中文网站而无授权公司国语言网站的一般为虚假。

  二、对项目深入考察,看项目有无市场和发展前景,是否适合自己经营,适合周围的消费群体。如一些十字绣、食品不是生活必需品,很多加盟商还没来得及收回投资,有些商品就已被市场淘汰。

  三、签合同要仔细阅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与自己有关的切实利益落在纸面上,如果对方不能保证合同的公平、合理,这样的合同不要签。

  四、尤其警惕加盟合同中关于加盟商保证金条款。

  建议有关部门:对加盟、代理、专卖的经营设置一定的门槛,减少经营者受骗上当的危险;加重广告制作、发布、经营、代言者的审查义务,严惩违法广告行为。

    考察直营店

  不妨选网搜

  律师支招:规避加盟陷阱全攻略

  有人把挑选加盟特许经营行业比作相亲,“征婚启事”上的介绍似乎都很迷人。但创业者该选择哪一个?独具慧眼的确能成为品牌效益的受惠者,反之将被 “套牢”,经济损失难以追回。加盟创业、特许经营目前陷阱较多,那么如何更好的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规避特许经营中的陷阱呢?

  对于投资创业者来说,考察一个品牌是否具有加盟价值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可从多方面来考虑,如品牌本身代表的产品和服务是否有发展前途;品牌经营者是否具有诚信、稳健、坚持不懈、扎实的企业文化和经营风格;品牌的经营模式是否适合于创业者的需求,能否达成资源互补,并带来额外的附加价值;加盟的成本和其他的条件是否适合等。

  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建议创业者,在加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工商查“案底” 包括审查加盟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情况、信誉度、商标有无注册等。因为在实际中,有些特许经营企业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自身经营状况很差,甚至曾有欺诈“案底”等。如果创业者提出考察直营店,对方却说没有,则多半是骗子。

  签合同最好找律师 加盟公司往往拿出一份固定格式合同让创业者签订,这些合同多数是单方面偏向加盟公司,而对创业者则十分苛刻,限制条款较多。创业者一定要认真审查,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写清楚,如对方承诺的优惠条件、允诺的利润、是否能保证产品销路、有无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等。否则将来出现纠纷时,自身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由于特许加盟合同是比较专业的合同,建议广大创业者在签订前,最好请有关专业的律师帮助审核。

  留好书面文件 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加盟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如能否按时供货、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注意妥善保管加盟手册、宣传资料等书面文件,一旦将来出现纠纷,作为维权的关键证据。

  莫信一夜暴富 “仅从投资额大小、加盟店数量多少等表面情况很难判断一个加盟项目。”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指出,对于创业者来说,千万不要幻想一夜暴富。正常经营的加盟项目都要经过一个投资回收过程,才有盈利的可能。如果对方宣称加盟该项目只需几个月就让你赚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元,千万不要相信。

  考察可以选“网搜” 在加盟前,创业者最好要对有意向的企业先暗中考察一番,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实地等。还有比较简单也比较有效的一招,就是在“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中输入所要加盟的品牌或公司名称,或许其他加盟者的经历会给您一个警示。

    加盟创业准入门槛低,但纠纷时有发生,法官提示

  创业保证金

  小心被“忽悠”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贾琤 宋硕

  当下,自主创业受到青睐,而加盟创业准入门槛低、可有多方面指导,受到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等初次创业者的追捧。但从已经出现的相关纠纷来看,现阶段加盟市场尚欠规范,尤其涉及保证金问题,加盟商常常陷入被动。因此,加盟创业,交纳保证金需要谨慎。

  押金并非要退还

  细看合同最关键

  小孙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某礼品专卖特约经销合同,期限为1年。在一次性给该公司缴纳产品押金2.3万元后,公司开始给小孙供货。

  合同到期后,小孙要求该公司返还其缴纳的押金2.3万元,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合同中约定小孙取得特约经销权须一次性向某公司缴纳产品押金2.3万元,每累计进货额达到2万元时,该公司返还押金1000元。小孙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间,其进货不到1万元。

  解析 押金是为保证双方合同履行而交纳的费用,当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时,以该笔钱弥补对方的损失;双方可以对押金的用途和返还方式进行约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小孙从某品牌管理公司取得区域特约经销权,须一次性缴纳押金2.3万元,并约定该笔押金依据进货产品价值按比例进行返还。由于小孙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货价值并未达到约定标准,某公司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孙的诉求。

  在日常加盟活动中,有些特许经营企业打出免收加盟费招牌,以此吸引眼球,但签订合同时,又设置相关附条件条款,以高额的销售量对加盟商销售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按销售比例返还约定的各种名目的保证金、押金;而加盟商常忽视这项约定条款,自身权益易受到损害。建议加盟商:对约定模糊的条款应要求对方在合同中予以书面释明,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交纳定金需慎重

  未签合同难返还

  2009年2月,杨先生到北京某公司考察特许经营的冰激凌项目,双方约定:杨先生交付3000元定金,等交纳加盟费后再签订加盟合同。后来,杨先生认为该公司未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他进行信息披露,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3000元定金等。

  法院查明,杨先生参加了北京某公司开办的冰激凌浪漫店的开店相关培训课程,并全权委托该公司为其办理所购机器设备及原料的运输事宜。同日,双方签订《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约定:杨先生预留定金3000元,预留期限为七天,预留定金不予退还。

  解析 本案中,杨先生认为某公司没有对其披露相关信息,要求返还定金。而双方签订的《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的合同性质是定金合同,并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某公司履行定金合同并无信息披露义务,只需履行在预留期内为杨先生保留名额即可,而杨先生未在七日内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预留名额申请协议》约定,故其要求返还定金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在签订正式加盟合同前,双方往往要签署定金合同,要求加盟商交纳一定金额的定金,以保障加盟工作的顺利开展。由于加盟商多为高校毕业生或下岗人员,缺乏相关经验,认为定金合同属于自身履约能力保证,未签订正式合同,定金就应返还。但合同法对定金合同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提示:因自身原因拒绝加盟,提出返还定金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加盟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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