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两店一年”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简称《特许条例》)第七条第2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在业界被惯称为特许人的“两店一年”条件。
特许人将自身经营资源、商业模式、管理经验许可加盟商使用,要求加盟商在统一模式下开展商业活动,从而达到迅速扩大自身品牌体系规模、打开销售渠道的目的,如果直接收取加盟费的,还可以融得发展所需的资金。然而,加盟商是出于对于特许人商业模式和经营资源能够产生投资收益的信赖而与特许人签订加盟加盟协议的。“两店一年”要求有以下合理成分:
(1)使得特许人证明自身商业模式具有可盈利性、自有经营资源具有一定的价值;
(2)“两店”还可以证明特许体系的可复制性; (3)使得加盟商在加盟时能够直接地了解到特许体系,包括其盈利能力、成熟度等。《特许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要求的处罚措施:“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据此,违反“两店一年”要求开展“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如果投资失败的加盟商希望退盟止损,其极有可能以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要求而进行举报和诉讼。此时,特许人一方面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另一方面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向加盟意向者进行“信息披露”并留存证据
根据《特许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与加盟商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条例》第22条第3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同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9条亦明确:“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这意味着,特许人不做“信息披露”,加盟商可随时要求解除加盟合同、退回加盟金并赔偿损失。特许人在向加盟意向者进行“信息披露”时,需要注意以下3点:
(1)编制符合法规要求的披露文件。特许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编制披露文件,否则存在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风险。
(2)必须保留书面凭证。应当要求加盟意向者在阅读相关披露文件后签字确认。 (3)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加盟意向者阅读披露文件,应当在特许商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在披露之前,一定要签署保密协议。3、进行特许备案
《特许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009年5月1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许备案受理权下放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据此,国内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及公告的行政处罚(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15条)。
此外,加盟商在选择加盟项目的时候,亦应当登陆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http://txjy.syggs.mofcom.gov.cn/)查询拟加盟的项目是否进行过备案,一般而言,备案过的特许人相对较为规范。
4、其他准备工作
(1)合法的加盟合同
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需备置合法的特许合同。其实,假使特许人的加盟合同存在违法之处,其在申请商务部门备案时会遇到障碍。(2)确实具有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
法律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经验资源、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加盟商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如果特许人在经营资源、技术指导方面存在问题,同样会遭致加盟商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