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厂商名称属于九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在厂商名称中字号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时又为商标文字。如Sony(索尼),Toshiba(东芝),Benz(奔驰),Microsoft(微软)等,既是公司字号,同时又都是该公司产品的商标文字。商标文字是字号的一部
或者字号是商标文字的一部分。
我国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在所申请的产品上使用,并禁止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而在非同类产品上使用类似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需要具体分析,但恶意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和字号是绝对禁止的。例如在建筑材料或医疗用品中使用国际知名的Sony(索尼)或Benz(奔驰)商标、或建筑、医疗用品行业中的企业以此为字号,虽然与该两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同,但是,仍然足以引起公众和消费者误解,应当属于恶意侵权。所以,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将商标与字号二者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
我国商标的注册应向设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局申请,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法律禁止任何商标侵权行为。
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以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因此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知名企业的字号往往是消费者或公众所熟知的特定符号。但企业名称却按行政区划和级别进行注册登记。如在地级市的区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区级,如此类推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核准。企业字号在所注册的行政区划内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
目前,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应当具备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和字号权的法律意识。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注册,这是商标和字号获得法律保护的第一步。
二是发现有侵犯自己商标权或字号权的情形,应当及时通过行政方式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请求查处,或以司法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是当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点扩大时,应尽快申报驰名商标。因为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为此,企业应保管好有关资料,以便申报用。如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资料;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可以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资料等。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有关法规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商标法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识的,属于商标侵权。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总之,在企业发展中,还应提高商标权和字号权保护意识。当然,企业具有商标和字号保护意识并不是一切都自己做,而是需要将其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来看待和谋划。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专业化,在实际处理商标权、字号权时,最好还是聘请律师代为处理,以免处置不当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