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保证三包,消费者信息保密
7月1日起,随便用个网名就能开网店的时代将走向终结,网络的虚拟性将不再适用于网络交易,因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这天起施行,届时,开网店也要“实名制”了。凡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为使市民进一步了解《办法》,本报特邀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提供实名无须办照
《办法》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明示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这样,消费者就可以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王金海律师说,“网络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不了解、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措施。这条规定让网络交易中的‘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这就从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
虽然此前曾有传言称开网店也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办法》中并未对此做强制规定。《办法》只是明确要求,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志,做到亮“照”经营。
网络商品也要“三包”
根据《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个规定也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它把网络交易的消费者也纳入到《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之下,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王金海律师说。
买家信息不得外泄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的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更不得公开、出售。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其中,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网站违法将被关停
《办法》同时指出,网络交易平台是维护交易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把关和检查监控的重要责任。同时要保护知识产权,对网上的涉嫌侵权商品,应采取措施,不得纵容售假。“《办法》的另一个亮点在于对违法网站的处罚方面。 ”王金海律师说,“《办法》中明确规定,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