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店“实名”制即将实施。昨日,万州区工商分局提醒经营者,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应注意“六大问题”。
网上开店同样要营业执照
对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或接受服务的,进入“网市”后不要盲目,同样要看一看“网店”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有否营业执照是合法性的体现。
对从事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凡已经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且登记范围与经营范围一致的,不再重新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前置许可的还应取得前置许可,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自然人,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不强制要求办理营业执照,但交易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但自然人通过自建网站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如何判定网上经营是“实名”制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并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格式合同不能有霸王条款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购货凭证可作消费依据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且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网络交易信息保存二年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二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网络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消费者经营者均受保护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