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有兴趣的客户洽谈
如果有的客户对某一项目感兴趣,在取得预可行性研究资料后提出进行实质性商谈的建议,引资方应组成包括经济、技术和法律专业人员的谈判代表团,首席代表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授权证书。同时,要求对方提交企业注册证件副本、谈判代表团组成名单及首席代表的授权证书。
如果项目建成后的产品单一,技术比较简单,投资规模不大,双方一般可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细致的实质性谈判,澄清某些有待澄清的问题,取得共识后即可草签协议,然后指派专人准备合同文本。
如果项目内容比较复杂,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比较长,双方都要持十分慎重的态度,不可能在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经过谈判作出决策,则应进一步做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即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按我国现行规定,可行性研究应包括十部分内容:1.总论;2.市场需求情况及拟建规模;3.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4.厂址方案和建厂条件;5.设计方案;6.环境保护;7.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估计数);8.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9.产品成本估算;10.经济效果评价。这样的可行性研究涉及相当复杂的经济技术问题,通常需要聘请专门的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服务,而且需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引资和有意投资的双方在商定作可行性研究的时候,要就各自为此应承担的义务(如提供资料、支付费用、参加人员等),聘请咨询机构以及完成期限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
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引资方要对其进行评估。评估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市场,即看项目投产后的产品是否有稳定的市场和比较乐观的发展前景;二是技术,即鉴别将要采用的技术是否先进可靠;三是效益,要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来考察。微观方面,主要考察企业效益,即投资利润率和投资回收期;宏观方面,主要考察国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能对国家税收有多大贡献,能够增加多少就业机会,能增加多少外汇收入,对相邻经济部门有何有利或不利影响以及对生态环境的有利或不利影响等。同时,还应对效益指标做敏感性分析,主要是考察产品成本升降和市场价格变化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及其承受能力。面对比较复杂的新技术,为了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有时需要作试验室甚至试验工厂的实验;如果投资方在其他地方设有同类工厂,也可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当然,考察所需费用,应经双方协商,公平合理地负担。
为慎重计,在作可行性研究之前或同时,双方应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这一工作,可通过对方提供的资料,并委托外汇银行或驻外使馆的经济、商务参赞处取得调查资料,进行考察。
在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过程中,还应对项目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评估。所谓风险,就是某种不确定性因素一旦出现,对项目产生的不利影响,诸如受政治、战争、金融等因素的影响,资金不能到位或汇率发生剧烈变化,国际市场能源、原材料或产品价格发生剧烈变化,进口设备或出口产品运输途中遭遇海难,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遭遇人力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等等,都要考虑周到,提出防范措施,经双方协商,明确各自为防范风险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