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服装》杂志2005年4月中国服装特许经营特刊
新办法出台——构筑特许经营国际化的法律基础 1997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国特许经营迎来了快速普及推广的高速,中国开展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从当时的凤毛麟角发展到现在全球第一(2003年公布的数字为1900家),速度增长之快出乎意料。但是,没有限制的发展,也导致了行业发展鱼龙混杂,成功率不高,加盟陷阱时有发生。 行业的快速发展,要求建立起规范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2001年上半年,媒体即援引国家主管部门的消息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即将颁布的信息。几年来,特许经营界对条例的颁布寄予了极大的期盼。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成为其第143个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中国将在加入WTO三年内取消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因此,中国最迟将从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 2004年12月31日,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方面,这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另一方面, 这是为了规范国内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从2005年2月1日《办法》实施为标志,中国特许经营将开始步入国际化时代。毫无疑问,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将成为对外资全面开放的国际化市场,中外特许经营品牌将同台竞技,推动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同时,国际化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也将迅速提升国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国内特许经营品牌走出国门,实现中国特许经营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 信息披露——向加盟商展示特许经营企业的风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最重要的进步,就是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上特许经营立法的基本方向。 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特许经营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特许经营权的价值预期性、价值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决定性及加盟商的公众性所决定的。特许经营权的交易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加盟商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及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由信息集合形成的产品。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加盟商能否客观认识特许经营权及能否公平交易的基础。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防止欺诈、促进公众的整体利益和促进投资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以“太阳是最好的杀菌剂”为理论依据,是公平而有效率的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最有力的制度保障。 原试行办法虽然也对信息披露作了规定,但仅有一个列举性的、原则性的条款。新《办法》第四章专章对信息披露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全面全程的信息披露 全面的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人和特许经营权的信息,不得作虚假的信息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不仅包括了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及特许经营权的基本情况,还必须包括特许人的下列信息: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情况; 2.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3.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4.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全程的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都负有披露信息的义务。 全面披露可以使被特许人全面地了解特许人及其系统的情况,从而可以更客观地作出是否投资特许经营的判断;全程披露可以保证被特许人随时掌握有关的信息,更好地经营加盟店和防范市场风险。 (二)独立公正的财务审计特许人所作的信息披露,必须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通过独立公正的审计报告,可以有效反映特许人及其直营店的收入、支出、盈利及纳税等财务指标,从而保证投资者准确判断特许人的财务经营状况及项目的盈利状况。 由于法律对会计师事务所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制度,财务报告违规造假的可能性很小,从而可以保障其真实性、客观性。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违规作出报告的,其法律责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罚金;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要求特许人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纳税情况,看似平常,实则意义重大,经营不善的特许经营将再也不能随意地“自卖自夸”,特许经营行业夸大盈利的违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从而有效杜绝加盟陷阱,大幅度地提高加盟的成功率。 (三)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定赔偿 即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赔偿制度,促使特许人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否则将面临加盟商的索赔。我们知道,中国证券市场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定赔偿,致使大量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弄虚作假,损害股民利益,“银广厦”股民为了获得赔偿,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诉讼。信息披露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此次特许经营立法的最大进步。 上述三个方面,建立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制度。但是,这并非特许经营企业的噩梦,而应当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指南,成为向加盟商展示企业风采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规范的信息披露,可以向加盟商更全面迅速的传播特许经营企业的信息。对于优秀的特许经营品牌,可以提高与加盟商沟通、谈判的效率与成功率,加快发展的步伐;即使特许人的经营业绩稍逊一筹,但诚信的信息披露,不会对招募加盟商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加盟店的成功率,确保特许经营系统的持续稳健发展。 外资准入——构筑中国特许经营国际化的新秩序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入特许经营行业市场准入限制的取消,并不等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领域没有任何限制。为了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1995年颁布后,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先后于1997年、2002年作了两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又发布了第三次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从事特许经营条件的,在开展特许经营前,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包括信息披露文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在内的有关资料。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办法》没有明确该项审查的方式是实质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对此,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条法司于2005年1月7日主持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明确指出:“《办法》统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因此,应当将审批部门的审批解释为程序性的审查。显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是有困难的,也将违背内外资企业平等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批准并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开展特许经营。 《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规定,必将极大地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特许经营的发展,特别是加快国外知名特许经营品牌进入中国市场的步伐,从而引进先进的特许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推动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发展,推动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中国特许经营的国际化,国内外品牌的交流、竞争与融合,将加速、提升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步伐和水平,构筑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国际化的新秩序。 行业监管——促进中国特许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原试行《办法》虽然规定了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但其职责仅限于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没有包括对特许经营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监管的缺失,导致对特许经营市场进行行政干预的功能弱化,特许经营企业违规经营特别是欺骗加盟商的现象非常严重,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扰乱了特许经营市场的正常秩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种监管的职责及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对特许经营的统计分析和宏观管理。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实行审批管理,这也有利于防范假冒国外特许经营品牌的欺诈现象。 三、建立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防范特许经营的加盟陷阱,特别是具有不良信誉及从事欺诈活动记录的企业,将丧失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 四、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与行政处罚,并明确了行政查处的重点,即对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违规开展特许经营或者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特许经营行业监管的加强,对于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