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解除合同 擅自转租商铺 产权人可行使解除权



   近年来,商铺成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大热点,特别是商铺的租赁市场很是红火,而其中也屡现纠纷,比如商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问题。

  施先生是本市某商业区内一面积300平方米商铺的产权人。一年前,他将该商铺出租给了张先生,用于经营音像制品中心,双方当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期为五年,且承租人张先生不得将该商铺转租给他人。不料,音像制品中心生意不佳,张先生只得结束经营,并擅自将该商铺转租给了陈先生,用于开设餐馆。为符合转租条件,张先生伪造了他与大房东施先生的租赁合同,以向陈先生证明自己有转租该商铺的权利,同时还伪造了大房东施先生同意转租的证明。

  在陈先生承租商铺经营餐馆期间,大房东施先生欲将该商铺出售,便发函给房屋的承租人和使用人。二房东张先生和实际使用人陈先生得知商铺将被出售的消息后,分别向大房东施先生主张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直至此时,施先生才知晓了自己的商铺已被张先生转租给他人的事实,并进一步了解到张先生还通过假冒签名、盖章的方式伪造了一份同意转租的证明。

  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施先生找到了律师进行咨询,希望就张先生和陈先生是否享有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得到明确的答复。事实上,张先生假冒施先生签名、盖章,伪造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证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施先生完全可以依法解除与张先生的租赁合同。如果施先生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张先生和陈先生就都不能享有对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但若施先生不行使该项权利,就意味着自己已承认了张先生的转租行为,则此时的张先生仍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而陈先生也应被视作该商铺的实际使用人,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是可以享有对该商铺的优先购买权的。所以,张先生是否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就看该商铺的产权人施先生如何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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