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广告不符,商铺使用年限缩水9年,这是赵女士购买“××新城”的商铺时遇到的“乌龙事”。日前,市消委会法律顾问团代理的这宗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已生效并执行完毕,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了广告失实的过错,退还赵女士定金20000元。
商铺年限整整缩短9年
今年5月2日,赵女士看中“××新城”的商铺,遂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认购书》,约定“购买A12区商铺一套,价款472178元;首期定金20000元须于2005年5月2日前付清,次期楼款107742元须于2005年5月4日前付清,第三期楼款250000元须于2005年5月5日前付清,第四期楼款70827元须于2005年6月2日前付清,余款23609元须于出售方发出该物业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十四日内付清”等内容。认购书签订当日,赵女士向该公司交纳了定金20000元,因赵女士非中山本地人,未随身带足购房款,该公司同意赵女士延期交付次期楼款。同年5月14日,赵女士交纳次期楼款后,该公司方出示《商品房购销合同》给赵女士,赵女士发觉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至2067年,与该公司在广告中宣传的使用期限70年不符,整整少了9年。赵女士向该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次期款及定金20000元,但被告只退还次期款而不同意退还定金20000元。房产商:
认购方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房产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就是商品房销售合同。《认购书》规定:条款1、“认购方签署此《认购书》七天内,携同此《认购书》及次期楼款到出售指定地点,签署由售方指定之《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有关文件,逾期则作违约论处,所有已缴付之楼款及费用恕不退还”;条款3、“如认购方在上述限期内不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或未能缴付上述各期认购楼款或违反此《认购书》之任何条款时,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交之全部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如转售价不足弥补出售方之损失,不足之数,由认购方负责清偿。”赵女士在签订《认购书》后未按约定支付认购楼款及签订《购房合同》,其行为违约,定金不应退还。法院:
如数返还2万元定金 双方订立的认购书因不具备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该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为订立合同达成的一种意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且从认购书中定金是作为首期楼款来看,该定金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性质,而应视作预交楼款。赵女士所购房屋是商铺,其购买目的在于通过经营商铺赢利,因此该商铺的使用年限与原告的预期收益有直接关系。造成双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在于发展商在广告中宣传承诺的使用年限与合同中实际能够实现年限不符,影响了赵女士的预期利益,对此发展商存在过错,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赵女士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