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创业原是一种互蒙其利的伙伴关系,在签约合作时,尤需明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免发生纠纷。近年来,台湾随着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也愈来愈多,但相对的加盟纠纷随之增多。而这些纠纷的产生,大多是加盟者在加盟前未能详细了解合约,而加盟总部也未尽解说之责。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了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下,加盟之后纠纷时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加盟签约前,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模板而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两造协议后才签订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应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合约内容,更有权利去要求修改合约内容。加盟者在签约前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请加盟总部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营利事业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书等
加盟总部必须是合法立案的公司或是行号,且代表签约的对象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此外,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总部必然要先拥有这个品牌的商标权才能授权给加盟者。
二、加盟费用
一般而言,总部对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包括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加盟金,系指部在开店前,帮助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以及经营Know-How教育训练所付给总部的费用;所谓权利金,系指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商誉所付给总部的费用,通常采年缴、季缴或月缴的方式为之;保证金系指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或为货款担保而所收的费用。
加盟金在签约后就无法退回,所以加盟者在签约前便要仔细货比三家。权利金最好采月缴方式,最好不要一次开出好几张支票,以免届时要终止加盟也要不回权利金。保证金额当然是越少对加盟者越有保障。三、总部供货价格问题
一般加盟总部都会要求加盟店一定要跟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而这点往往正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地方。因为,加盟店往往会抱怨总部供货价格偏高,但总部为求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又不得不要求加盟店一定要向总部采购。所以加盟者可要求加盟总部在签约时一并提供总部供货价格表,若其供货价格偏离市场行情得要求加注该类产品得自行进货。
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保障同一体系加盟店不会互相争夺客源,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这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所以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究竟有多广,加盟者一定得搞清楚。相对的保护范围越广,对于加盟者当然越有利。
五、竞业禁止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加盟总部为保护事业体的经营技术及相关关键技术不因加盟而外流出去,而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合约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和原加盟店相同行业之工作。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能财产权,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长才算合理?如果时间太长,加盟者签约时不得不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一般多为一到三年,当然竞业禁止条款的时限越短,对于加盟者是越有利的。
六、概括条款
加盟合约内容长短不一,但有许多的加盟合约中都会有「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上,成为合约的附件,否则,管理规章是由总部订定,只要合约当中没有规定的,总部全部可以放在管理规章中,如此很可能造成加盟者许多的困扰。
七、违约金
加盟合约模板一般多由总部所拟定,当然对总部较为有利,所以在违反合约的罚责上,一般都只会列出对加盟者的部份,对总部违反合约的部份,往往只字未提。因此,加盟者应可提出相对要求,对总部违反合约时亦应订定罚责,特别是规定总部应对加盟店提供那些服务及后勤支持等应明列,并以罚则要求总部应确实做到。
八、加盟纠纷之处理
一般加盟合约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就实际的案例来说,若加盟者与加盟总部发生纠纷,再向总部相关单位申诉无效,加盟者也可以找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各县市消保官申诉。
九、加盟终止之处理
当加盟者想要终止加盟关系时应如何处理?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证金要能顺利的取回,虽说每一个加盟者都想藉由加盟开启事业大门,但并不是每一个加盟案例都成功。因此,对于如何圆满终止加盟关系也是不可以忽视,加盟者应该注意合约中对于加盟关系对于加盟关系终止之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当加盟者要求终止加盟关系时,总部会检视加盟店是否有违反合约或积欠货款,同时,总部通常会要求加盟店自行将招牌拆下来,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会退还保证金。十、合约的解释与法院公证
在加盟关系中,加盟者往往是弱势,所以加盟者若是不了解加盟契约的内容,应要求总部提供影本,再将此合约交由懂法律的人解读,千万不要只听加盟总部人员一面之词。若确认合约内容无误后,加盟者应要求该契约到法院公证,此举对于加盟者会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