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大幅降低了音像制品经营门店的市场准入门槛,一般连锁店的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营业面积及专业从业人员的限制放宽,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文化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希望《办法》的修订能对当前的音像市场起到一个调节作用,方便想进入音像行业合法经营的人都能进入,进而推动行业正版阵地的建设,推动正版流通网络的建设,特别是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连锁经营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营业态,是经营单位做大做强的有效模式。
为了鼓励音像店连锁经营,该办法允许连锁总部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对营业面积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连锁经营的成本。该《办法》第16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直营连锁门店或者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需单独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凭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出具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特许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为鼓励连锁公司发展直营连锁店和柜台,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新《办法》明确规定直营连锁门店和柜台不需要再次办理行政许可,直接到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取消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注册资本和营业面积的限制,取消对直营连锁单位和柜台的行政许可,让音像制品的销售进商场、进超市、进书店、进报亭、进社区,为扩大音像制品销售终端,繁荣发展音像制品营销网络奠定了法律基础。
据介绍,由于高密度压缩技术及互联网在音像领域的广泛应用,电影、电视剧尤其是音乐基于国际互联网的数字化发行及网络下载日益成为许多传统音像制品消费者的新选择,音像制品的传统发行销售网络受到巨大冲击。这在客观上给以销售音像制品为生的零售店极大的冲击。另外,无证经营和游商小贩对合法经营门店的包围蚕食,压减了合法门店的生存空间。合法门店既要负担规定场地等方面的有关费用,还要在高价格、出品时间迟缓的前提下与盗版商争夺市场,生存极为艰难。
尽管近年来,文化部一直鼓励发展音像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经过几年的发展,深圳、山东、北京、上海、成都等地的音像连锁经营取得一定的成功,甚至占到50%以上的市场销售份额。但目前大多数城市的音像连锁经营还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这既有政策方面的原因,更有观念方面的原因。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有效打击盗版,新《办法》降低了音像经营准入门槛,取消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对注册资本、营业面积及专业从业人员的限制。据介绍,此次修订管理办法旨在倡导“处处为正版提供便利,处处为盗版设置障碍”,有助于建立音像制品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
同时,要提醒广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商们注意的是,一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许可证被吊销,那么10年内将不能入行再做此类生意。
该《办法》对行政处罚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办法明确了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两年内受到文化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再次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或办法规定的;经营违法音像制品100盘(张)以上等。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至l0倍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1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同时,该《办法》还对违规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进行严惩:即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