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定义 论商品的新定义



  【内容提要】:文章对目前流行的商品定义进行了剖析,研究了有形与无形劳动产品属性、劳动产品交换条件、劳动力交换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商品重新作了定义——商品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并对劳动力商品也作了定义。  

  

   商品定义是商品经济理论的基础。商品定义科学与否,对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影响甚大。经过多年研究,现将我的看法提出来,欢迎理论界批评。

    一、对目前商品定义的质疑

    商品定义是一个长期争论,至今世界经济学界尚未能达成共识的问题。目前我国教科书表述的定义“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注:垄士其主编:《政治经济学教程》,第24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1985年11月第3次印刷。)是一百多年前在欧洲长期流行的定义。当时恩格斯是反对这种观点的。他曾在《资本论》第四版出版时,特意在第一章第一节的结尾针对这样的定义写道:“并且,还不只是简单地‘为别人’。中世纪的农民,为封建主生产了租税谷物,为牧师生产了什一税谷物。这种租税谷物和什一税谷物,不会因为它们是为别人生产的,就变为商品。”恩格斯为插入这段话还专门在注脚里作了说明:“第四版注。我插入括号内一段话,因为由于它(指《资本论》原稿——笔者注)的省略,常常引起一种误解,好像一种产品,只要它是由生产者以外的人消费,它便是马克思所说的商品。——F.E”这里“为别人”与“为交换”的涵义是相同的,都是为生产者以外的人消费的。这一定义之所以引起长期争论,我认为主要原因是:

    (1)形式逻辑学指出“定义就是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性或本质性)的逻辑方法”(注: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第44、56页,人民出版社出版,1985年3月第4次印刷。)。从这一定义看出,“劳动产品”前加了一个“为交换而生产”的限制词,这个限制词说明这一劳动产品具有不同于其他劳动产品的“特有属性”。但是这个属性——“为交换而生产”,并非这类劳动产品所“固有”,而是这类劳动产品以外的生产者的思想动机。生产者的思想动机与商品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事物,并非商品的固有属性。而定义的作者移花接木硬将二者拉在一起来定义商品,显然定义不确。

    (2)“存在决定意识”是马克思哲学一个基本原则。从这一定义看出,生产者具有“为交换而生产”的思想动机时,他们生产出来的产品称为商品,否则称为产品。而生产者的这一思想动机是属于意识范畴的。因此,这样定义就使得生产者这一意识就决定商品的客观存在了。显然定义是形而上学的,是错误的。

    (3)这一定义违背了形式逻辑学关于“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的”(注: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第44、56页,人民出版社出版,1985年3月第4次印刷。)定义规则。由于“为交换而生产”的思想动机往往产生于产品形成之前,即先有“为交换而生产”的动机,后建工厂,再后是生产产品,因此,生产者生产出来的产品,最迟也是从产品形成之日起就成为商品了。又由于消费者经交换所属的物品,也是生产者“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因此,它当然属于教科书定义下的商品了。这样教科书定义下的商品,就与劳动产品无区别可言了。劳动产品,包括生产、流通、消费领域里经过劳动而产生的一切物品。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都知道,经过交换进入消费领域的物品,是不属商品范围的。这样,教科书所定义的商品,其定义项——“为交换而生产”的外延,就大于被定义项——“商品”的外延了。

    还有一些教科书把商品表述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一定义与前一定义比较,同样存在着前者一、二两项错误。不同之处是这一定义项的外延不一定包含经交换进入消费领域的劳动产品。

    原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称:“商品是这样的物品,第一它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第二它的生产不是为了自身消费而是为了出售。”(注:原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3版,第45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出版。)这一定义第一点说明商品是劳动产品,第二点说明商品的属性是“为了出售”。显然,这一定义与我国现行教科书的商品定义无本质区别,只是在表述上有简繁之分。

    这一定义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曾产生过不良影响。当时一些经济工作者只追求产值,认为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商品,不重视交换实现,产品长期积压、变质失效,使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些例子,不胜枚举。

    二、劳动产品的属性

    凡商品必然是劳动产品。因此研究商品的属性应当先讨论劳动产品的属性。经过劳动获取的使用价值,称为劳动产品。它的属性按产生的时间顺序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产品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属性,称固有属性(俗称先天属性),二是劳动产品形成之后叠加上的属性,称叠加属性(俗称后天属性)。

    (一)劳动产品的固有属性

    劳动产品从形态上可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类。其共性一是有使用价值,二是以时间来度量。有形劳动产品是常见的一类。其特征是:①其形态是劳动者生产该产品所用劳动时间的载体。这样,劳动时间由载体储存,位置就可移动。②生产该产品的全部劳动时间不等于使用者使用该劳动产品的时间,有的前者时间长,有的前者时间短。另一类是无形劳动产品,如电力等。其特征是:①无形劳动产品作用时间与正常时间同步,它随着正常时间存在而存在,随着正常时间的消失而消失。这样无形劳动产品作用时间就无载体,位置不能移动。②无形劳动产品作用时间等于使用者使用的时间。

    (二)劳动产品叠加属性

    所谓交换,就是两个利益主体分别将所属的客体产权转移给对方的经济行为。显然,它属于劳动产品后天叠加的属性。根据这一定义可知,实现交换必须由三个条件:

    1.交换主体存在。交换主体必须是两方,且两方利益不同。如果只存在一方的话交换即不成立。交换主体的一方不能占有另一方在交换中获取的经济利益,或双方在交换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不能归第三者占有。这就是说,交换必须在两个不同所有者之间进行方能成立。这样交换与不同所有者之间存在如下关系:当不同所有者不存在时,交换肯定不存在;当不同所有者存在时,交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因此,不同所有者存在是交换存在的必要条件(或前提条件)。由此可知传统政治经济学这一观点是科学的。

    2.交换客体存在。交换客体指交换物。由于交换主体是两方,这样交换物就必须存在两个以上,且是非同质的,否则交换即不成立。有些学者强调交换主体要有“支付能力”,就是指交换客体必须存在。不同质的交换物的存在,说明社会分工存在。社会分工与交换存在的关系是:社会分工不存在,不同交换物的质不存在,产品交换亦不存在;当社会分工存在时,产品交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因此社会分工是产品交换(或商品交换)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一传统统治经济学的观点也是科学的。

    3.交换主体双方同意交换。从交换实现这一经济活动的构成来考察,除了以上两个条件外,还存在一个交换主体双方是否同意交换的问题。这是因为,社会分工和不同所有者不能充分支持交换存在的缘故。交换者是否同意交换,是依据交换中可获取的利益大小判定的,而获取利益的大小是在比较中看出的。交换者常常是在交换前就确立一个预期利益目标,这个预期利益目标有个下限,即最低利益目标,它受社会供求关系的制约。不难看出,当交换中交换主体双方各自获取的利益大于自己的预期利益目标时,双方才同意交换。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存在,交换即可实现。当交换实现时,交换双方也就必然是等价交换的。这是因为两个交换主体系非同一利益者。二者进行交换都是以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于是在交换中,交换双方在大于各自利益目标范围内,进行讨价还价,平等竞争,最后确认一个双方同意接收的价值尺度进行交换。这样就实现了等价交换。这个价值尺度,与社会认可的价值尺度,可能会存在差异。无论这个差异如何变动,但始终是围绕社会认可的价值尺度进行变动的。

    (三)劳动时间的交换

    劳动者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作用力作用的时间。它的计量方法是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作用的时间。这是因为他以前的作用时间不能储存、移动的缘故。因此它具有无形劳动产品特性,属于无形劳动产品。劳动者劳动时间可分为每天部分劳动时间和全天劳动时间两类。按道理,这两类劳动时间统称劳动力,但由于劳动者全天劳动时间的制度已经逐步被淘汰,因此人们称劳动力实质上是指劳动者每天付出的那部分劳动时间。

    劳动力交换,不以人们主观承认与否,客观是大量存在的。这是因为劳动力交换完全符合交换的三个条件。一是劳动力交换主体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二者系非同一利益主体。这一问题宋建英同志已作了科学阐明:“因为我国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费用绝大部分还必须由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支付”(注:朱建英:《试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经济科学》1993年1期,第31~34页。),这就是说,生产劳动力的资本金非劳动力使用者所有,而是劳动者本人或家庭所有。二是劳动者的交换物是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劳动力使用者的交换物是非劳动时间外的货币或物品,即交换的客体是非同质的。三是交换双方同意将自己所属物的所有权转移到对方,正如经典作家所说“一定量的货币交换一定量的劳动力使用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由此可知,劳动力是可以用于交换的。毫不夸张地说,劳动力交换不存在,也就没有今天文明的世界。

    由于劳动者劳动时间分为两类,所以劳动时间交换也分为两类:一是劳动力交换,即劳动者出卖的仅是劳动时间,而学习、休息时间并未出卖;二是劳动者人身交换,即劳动者把全天时间都出卖了,劳动者完全失去了自由,成为奴隶,因此,劳动者人身交换是反动的。历史上世界各国这两种交换都曾存在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彻底取缔了人身交换。劳动力交换取代劳动者人身交换,这是人类社会一大进步。

    三、商品的新定义

 商品房的定义 论商品的新定义
    恩格斯说过,“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注:《马列著作选读(哲学)》,第37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出版。)。商品亦如此,它是劳动产品发生、发展和灭亡历史中所经历的一段过程。这段过程在质与量的规定性方面是不同于劳动产品所经历的其他过程的。

    先讨论商品质的规定性。这一问题马克思早已作出科学的论述。他说,“作为商品,它们都是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注:《资本论》,第3卷,第1012页,人民出版社,1957年出版。)。恩格斯说,“这种租税谷物和什一谷物……要变为商品,这个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移到别一个把它当作使用价值来用的人手里。”(注:《资本论》,第1卷,第12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出版。)马克思、恩格斯揭示的商品本质属性——经过交换,意见是一致的,是科学的。事实上从所有者方面来看,交换实现,交换双方原来各自所属的物,随之发生形态变化,即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说明劳动产品在形成使用价值时凝结的劳动时间——价值,得到了社会承认,这时的劳动产品就具有了经过交换的特有属性。这一特有属性正是商品与产品的本质差异。

    其次讨论商品量的规定性。为了清楚地阐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先介绍一下事物的属性叠加问题。

    所谓事物的属性叠加,即以事物的基本属性(A)为基础,在不同时间内叠加若干(B、C、D……)个属性:

    附图 

 

    例如,人的基本属性是“能制造工具”。在人生过程中先后叠加了若干个属性:小学知识的属性、中学知识的属性、大学知识的属性等。这些属性以阶梯状排列。两个属性间形成一个时间段,或称一个台阶,如中学知识属性开始与大学知识属性开始之间,就是其中的一个台阶,其阶面为中学知识属性称中学生,但同时叠加了小学知识属性和人的基本属性。这样每个属性的起点投影到基本属性(A)的时间段上,就把人生全过程划分为若干个子过程,如小学过程、中学过程等等。

    劳动产品从使用价值形成之日起到使用价值毁灭时止,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以基本属性——使用价值为基础,仅叠加了两次属性。第一次叠加了经过交换的属性,即劳动产品从第一次交换实现开始,即叠加上了经过交换的属性;第二次叠加了使用过程的属性,即从最后一次交换实现(使用者经过交换将劳动产品拿到手中)开始叠加了使用过程的属性:

    附图  

    如果我们把两次属性叠加的起点投影到基本属性时间段上的话,这样劳动产品从使用价值形成之日起到使用价值毁灭止,要经历三个阶段:产品,商品,物品。产品是从使用价值形成之日起到第一次交换实现前夕止;商品是从第一次交换实现起到最后一次交换实现前夕止,在这一阶段中,劳动产品既有经过交换的属性,同时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属性;物品是从最后一次交换实现起到使用价值毁灭止。在这一阶段中,劳动产品除具有使用价值的属性外,同时还具有经过交换、使用过程的属性。

    根据以上讨论可知,商品在质和量的方面存在着不同于产品的本质属性,按照形式逻辑学关于定义的逻辑方法的要求,我们可以把商品的这些特有属性概括地表述为:

    商品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

    我们对商品下这样的定义,是按照“集合论”的方法作出的。从这一定义看出,商品量的范围是两个不同的劳动产品集合的差集。这两个集合一是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的集合,它包含从第一次交换实现开始到劳动产品毁灭止,中间所有的劳动产品,二是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它包含从最后一次交换实现开始,到劳动产品毁灭止,中间所有的劳动产品。

    从这一定义看出:①商品是劳动产品从产生到灭亡全过程中的一段过程的称谓。当这段过程完成后该劳动产品就不称商品了。正如某中学生的六年学习过程完成后不能再称此青年为中学生是一样的道理。②商品过程有的经历的时间长,有的经历的时间短。如果有的劳动产品生产出来使用者即刻买到手里,那么它的商品过程仅是一瞬间。③定义把未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和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均排除在商品之外。④如果使用者经交换所属的物,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售出,那么该物就经历了二次商品过程。

    对商品下这样的定义,是符合现实经济生活的。第一它把“为交换”而没交换的劳动产品排除在商品集合之外,这些劳动产品对买方来说,可视为商品,但对卖方来说,只能视为产品。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生产出的产品未出售之前,会计报表上只能反映为产成品库存,只有当产品出售货款收回后,在财务处理上,才能从产品科目结转到销售科目上。第二,从第一次交换实现开始到最后一次交换前夕止,这段过程中的劳动产品买方、卖方均视之为商品,如商业公司将待销的劳动产品视为商品库存。第三,此定义把“使用者拿到手里”的劳动产品,排除在商品范围之外,这时劳动产品已退出商品的范畴而进入使用过程。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购回的劳动产品,只能称为物品,企业购置的设备,称固定资产。

    四、劳动力商品定义

    劳动力实指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它与有形劳动产品是对应的;前边讨论了劳动力是可以用于交换的。劳动力实现交换的标志是以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即当双方合同签字后,劳动力就具有交换的属性(或称商品属性);当合同规定的劳动力使用期开始时,劳动力就进入使用过程了。由此可以作出劳动力属性叠加图如下:

    附图  

    如果B、C点投影到劳动力时间段上,这样劳动力可分为三段:①AB段为劳动力产品过程;②BC段为劳动力商品过程;③CX段为劳动力物品过程即劳动者工作过程。这样劳动力商品可定义为: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作用过程的劳动力。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最关注的是劳动力商品性问题,即劳动力交换实现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劳动者生存和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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