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拍卖业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对拍卖业的指责与批评也日渐增多。其中,有些确属拍卖企业操作规范性不强所致,但也有相当多的指责是因对拍卖业的性质缺乏认识引起的。归纳起来,目前社会上在对拍卖业的认识上存在这样几个方面的误区:
误区之一:拍卖企业拍卖假货就一定应该被处罚。
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假、贩假都是违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拍卖企业拍卖假货肯定是不对的。但是,对处罚拍卖假货的板子是否应该打在拍卖企业身上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拍卖业不同于普通商业,他对所拍卖的物品并不具备所有权。拍卖企业仅仅是一个中介,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委托方所委托的物品公开拍卖给买受人的一种中介服务性组织。由于不拥有拍卖物品的所有权,就给辨别所拍卖物品的真假增加了难度。这里,应该区分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拍卖企业明知是假货而且又不向竞买人说明的,这属于拍卖企业有意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应该对拍卖企业进行处罚;二是拍卖企业知道是假货但也如实向拍卖人作了说明的,这时拍卖企业拍卖的实际上已不是假货而是物品本身的使用或鉴赏功能。为了对社会负责,拍卖企业应该在所拍卖等物品上标注假货的字样。假如拍卖企业完全这样做了,就不应再被处罚;三是拍卖企业不知道是假货而且也声明不对所拍卖的物品的真伪进行担保的。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拍卖企业应该在拍品预展时提醒竞买人注意以防止竞买人上当;四是拍卖企业认定是真货并且声明对物品保真,而拍卖成交后经更权威的鉴定机构确认是假货的,拍卖企业应该负责退货和赔偿的责任。但只要拍卖企业不是恶意的,也是不应该对拍卖企业进行处罚。
误区之二:拍卖企业不能在拍卖前与竞买人沟通。 《拍卖法》第37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拍卖法》禁止的是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串通而不是正常的沟通。相反,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前就拍卖标的的权属、现状、价格范围、暇疵、拍卖及交款的方式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沟通。《拍卖法》第18条要求,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违反本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显然,说明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建立在正常沟通的基础上。而且对于房地产等大型标的,这种沟通仅限于预展和拍卖大会上是不够的。
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沟通往往要涉及拍卖标的的保留价问题。《拍卖法》第28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这样,在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就价格问题的沟通上就存在两种问题。一是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对保留价进行保密的。这时,拍卖人必须对保留价进行保密,但拍卖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一个参考价,作为竞买人决策的依据。这个参考价不能过多地偏离保留价。二是会托人未要求拍卖人对保留价进行保密的。在这种情况下,拍卖人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留价进行保密或将保留价如实告诉竞买人。
因此,拍卖人在拍卖前与竞买人进行沟通是正常的和必须的,拍卖人在拍卖前向竞买人说明价格范围也是应该的。这些绝对和恶意串通毫不相干。假如拍卖人在拍卖前不与竞买人进行必要的沟通,而只在拍卖会上通过拍卖须知的方式公布标的物的瑕疵和某些事项,则不仅是对竞买人不负责而且也有愧于委托方的信任。
误区之三:在拍卖会上没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公开竞价就不能成交。 的确,《拍卖法》第三条对拍卖这一概念的解释:“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公开竞价当然需要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而只有一个竞买人是不会出现公开竞价。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拍卖法》中所提到的拍卖概念是指从拍卖委托开始到标的物移交和钱款交割的整个过程,而不仅仅是指在拍卖会上由拍卖师主持的拍卖活动。一般情况下,公开竞价活动在拍卖公告发布后就已经正式开始了。每一个看了拍卖公告个人都面临着去还是不去参加拍卖会的选择。每一个到达拍卖现场的人针对拍卖师报出的价格也都面临着是否举牌应价的选择。放弃,也是一种公开竞价的表达方式。我们必须注意到,对有些特殊的拍卖标的,买家的局限性是很强的。如价值过高、权属有瑕疵、专业性强、地域局限性强以及有特别政策性规定的拍卖标的都属于这一类。对这类拍卖标的,只有一个竞买人能否正常召开拍卖会?我认为是可以的。而且只要竞买人的报价高于委托方的保留价即可成交。但是,为了防止拍卖人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排挤其他竞买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行为发生,有必要要求拍卖企业做到如下二点;一是要在省级以上报纸的显著位置刊登拍卖公告;二是要将卖公告的内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
误区之四:拍卖业是普遍存在暗箱操作行为的行业。拍卖企业有一句行话叫”拍台上一分钟,台下10年功。”这句话表面上看,说的是拍卖师拍卖技巧的锤炼过程,实际上更多地是指拍卖企业为宣传拍品、寻找买家所进行的艰苦的工作。可以说,在每一个了拍品成功拍卖的背后,都有拍卖企业工作人员为之付出的辛苦和汗水。有些局外人不了解其中的原委,反而将拍卖企业在拍卖会之外的工作当作暗箱操作的证据,这是完全不对的。
和其他任何一种等交易活动相比,拍卖的公开性特征都是非常突出的。拍卖的公开性表现为从信息发布到拍卖标的的展示,最终到拍卖会的全过程的公开。也正是因为如此,拍卖才被称作为”阳光下的交易”。此外,拍卖企业的所有活动也几乎都是公开、透明的。除了委托方和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之外,拍卖企业全部活动都置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之下。拍卖企业除了要接受正常的工商、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之外,还要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管理,接受拍卖行业协会的监督。拍卖文物的,还要接受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拿拍卖会来说,会前拍卖企业要向工商、公安和行业协会申报材料并请其到现场监督;拍卖的标的物较大时,一般债权人、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也要到到场监拍。在这样的环境下,拍卖企业要想搞暗箱操作几乎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