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大头娃娃、问题奶粉、楼垮垮、楼歪歪等消费安全事件不断发生的时候,我们必须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只有终身禁驾、终身禁入、终身禁官能成为制度,才能保障民生消费安全。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文/舒 文 据新华网石家庄11月24日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4日对“三鹿”刑事犯罪案犯张玉军、耿金平执行死刑。追溯至2004年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因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奶粉的被告人池长板,被阜阳市颍东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案4名销售商李纯霞、张学杰、黄丙印、韩东风分别被判4至8年有期徒刑。同时,与此事相关责任官员也被问责。 从大头娃娃到三鹿奶粉,两个事件有许多雷同之处,被害群体都是最弱小的婴幼儿,事件责任人均受到相应惩处,责任官员均被问责下马,不同之处是危害的轻重。 为何雷同的事件在21世纪的今天,连续暴发两次,一次比一次危害面大?一次比一次严重?为何这么多无视人们生命的质量安全事件屡禁不止?我想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律体系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建全,对违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不够,也达不到教育防范的作用。我们呼吁引入“终身禁入”的惩罚措施。 目前我国法律有哪些惩罚性措施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里提到“一倍”是惩罚性赔偿。一倍是什么概念?如果我买一瓶矿泉水,有质量问题,就赔一瓶矿泉水吗?何况消费者如果想得到赔偿,必须找到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先不说找证据有多难,即使找到也不过获得一二元矿泉水的赔偿。对于企业是否起到处罚的效果呢? 再看2009年2月最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条文中对处罚金额的规定,即最高为货值金额512316;10倍的处罚;对企业最严重的处罚力度是“吊销许可证”。对监管部门责任人的处罚,则是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这些均是职务上的惩罚,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更没有责任人终身禁入的相关规定。 假如违法者确实认为有利可图,大可吊销许可证后,再改名换号,重新注册。一旦“换面”成功,这样无视法律,不讲诚信的人很可能变本加利,将之前的处罚“讨回”,“讨回”的对象就是消费者。而监管部门的当事责任人在问责若干年后转身一变,很可能再次驰骋在官场上。 据山西晚报报道:4年前,因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问责官员又重获要职。被撤职的原阜阳市工商局副局长杨伟,在沉寂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目前已调往安徽省的一个地级市工商局担任副局长;被责令辞职的原阜阳市卫生局副局长丁丽玲,后转调阜阳另一家市直机关任副调研员,2007年下半年被任命为该局副局长。此外,原阜阳市市长刘庆强在被问责后相隔一年多时间,调任安徽省环保局担任局长。 终身禁止准入的规定在我国某些行业己有相关规定。如《交通法》就有“终身禁驾”的规定;另外,在一些特殊行业,也有终身禁入的惩罚措施。如银监会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连续发生的2起重大案件的责任人——原北京农商行行长金维虹以及分管信贷的副行长姜朝,处以罢免职务并终身不得再从事金融服务业的处罚。这是中国银行业首例对案件负责人处以“终身禁入”的案例。据律师邓江华说,“终身禁入”目前只是法律案例,还没有形成法律制度。如此看来,这个案例只是个别现象,不是行业处罚措施。 三鹿事件后,食品安全问题成为2009年两会时的热点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丁耀民委员提案:应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终身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从事食品行业,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强化法律的威慑力;程萍委员建议:企业不应该用短期利益来损害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如果触犯了这一底线,最重应该让经营者永远不能从事任何的经营性质的行业,用“终身禁赛”来警示其他企业。 从“终身禁驾”到“终身禁入”、“终身禁官”,应作为法律制度规定到各行各业的法律条文中,尤其关系到民生、民权的行业,如食品、汽车、房屋工程、甚至公务员。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劣伪产品的出现;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只有这样,“三聚氰胺”等有毒物质才可能不再危害人们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