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部职责 中小企业法务的 两难与破题



  “这个案子我们花了不少钱,现在还没有执行。”提起自己公司的官司,王经理一脸苦色。王经理是北京某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当下经济复苏言之尚早,债务纠纷有增无减,外聘律师的代理服务费用也蹭蹭上蹿,于是王经理开始盘算要不要雇一位专职法务人员。

  据普华永道对企业法务部花销的调查数据显示,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和来自外部法律服务的支出比例,1980年代为55:45,1990年代中期以来为40:60。最近另一项调查结果却显示,美国企业花在外部法律服务上的钱是内部法务人员工资的2倍,可是内部法务成本上升的速度却远高出外部法律服务。可见,虽然外聘律师承担了更多的企业法务工作,但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及其工作的重要性却愈发被关注。

  如今,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企业对法律服务供方管理更为严格,与之相应的是企业亟需提升内部法务管理水平。两个工作面孰轻孰重,两难境地如何破题,法律界人士的说法也许能给企业经营者某些启示。

  各具优势

  “企业专职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是两种职业定位,工作立足点不同。”一位房地产公司的法务经理一语道破玄机。专职法务人员属于职业经理人,应站在企业战略和体制层面思考问题,对包括风险控制、合同管理在内的一切公司法律事务予以全盘管理和决断,并且应当参与企业最高层的重大决策,对于法律风险应以事前预防为主。外聘律师则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没有企业管理权限,更多情况下充当“顾问团”“救火队”角色,对法律风险以事后救济为主。

  这位法务经理认为,企业专职法务人员天然的具备某些优势:

  一是他们属于公司员工,自身职责源于公司授予的职权,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信任度或沟通上的问题,他们的利益和声誉与企业息息相关。

  二是他们专心服务于本企业,熟悉企业各方面情况,能够对整个经营流程施加影响,从制度甚至文化层面防范商业风险、完善内控机制、减少涉诉损失。

  三是他们是既懂法律又有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若能配备和使用得当,在法务管理乃至公司治理上都会有显著的建树,使公司治理更加秩序化、理性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大有好处。

  这位法务经理同时也充分肯定了外聘律师的长处。他认为,一般来说外聘律师处理纠纷、化解危机、诉讼实务的经验更丰富,在某个地域或某个专业领域往往拥有更强大的人脉资源,在这些方面企业专职法务人员略显不足。

  他表示,企业专职法务人员工作80%的权重是做公司的“保健医生”,20%的权重是公司的“消防队员”,而外聘律师的工作权重恰恰相反。

  法务管理需灵活

  “创造一种可以在任何企业中适用的法务管理模式是不切实际的。”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务部一位陈姓经理表示,对于规模相同、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因为管理和文化的差异性,法务运作也千差万别。即便是同一个企业,在它发展的不同阶段,法律事务也会有惊人的变迁。中小企业是否设置专职法务岗位、如何运用外部律师,必须个案分析。”

  企业法务有“事前法务”和“事后法务”的区别。没有设置法务岗位的公司,出现法律问题后的对应工作一般属于“事后法务”;设置了法务部门或法务岗位的公司,工作的重心一般放在“事前法务”上,即风险防范,指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降到最小。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大型跨国公司都要依靠内部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的结合来满足法律事务需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同样应当考虑两种资源组合利用。陈经理建言,中小企业是否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可以根据以往法律风险发生的频率,对今后法律风险的预估,以及控制法务风险支出的成本,设置法务岗位人力成本等各个方面来进行衡量。也许有的企业规模虽小但是法律风险发生频率或者风险成本都比较高,那么设置法务岗位对管理就会比较有利。

  企业是否设置专职法律岗位、是否需要内部法律人才、如何运用外部律师,判断标准很简单——绩效和成本。当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水平的内部法律人才,方能有效的筛选、督导、管理外聘律师,才能使企业更好的与外聘律师之间建立起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法务人才需长久培养

 企业法务部职责 中小企业法务的 两难与破题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苗鸣宇认为,从知识结构和工作范围上来看,律师和企业专职法务人员都要求“广”与“专”的结合,但侧重点有天壤之别。

  律师的“广”指的是服务对象非常广泛,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具有不特定性,“专”指的是律师必须专长于某些业务。而企业专职法务人员的“广”指必须熟悉法律事务和公司经营全过程,能处理来自公司各个部门的法律业务,“专”则指专注于所服务的公司,不得有其他社会兼职。两种法律从业者“广”与“专”的差异,促使二者优势互补。

  现今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已经走向专业化分工,资深律师大都在某些专业领域实践丰富、信息渠道众多、业务交流频繁,相比之下企业专职法务人员难以提供与专业律师同质的服务。尤其在利益激烈对抗或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专业律师更能显示出灵活性和主动性。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事务必须由律师进行,如调查取证、撰写律师函等。

  “聘请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通行的模式,这一模式短期内不会改变。”苗鸣宇副教授表示,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尚处在创业期,聘用专职法务人员未必经济和高效,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更为现实。且中小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复杂、风险较低,外聘律师能满足大多数需求。

  两难境地的破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中小企业情况比较复杂,而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对法务的需求也有不同。总体讲,伴随着资产规模的扩大,组织形态的不断变迁,对公司治理的需求也在日益提高,法律风险更加聚集化。

  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中小企业主对法律风险和合同管理等法务事务,普遍没有足够重视。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曾对280个广东各地法院已受理的民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做过调查研究,发现56%的企业只聘请外部的法律顾问未内设法务部门,而两者兼而有之的比例仅为22%。民营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大致分为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纠纷等三类,其中最常出现的是买卖、借款的合同债务纠纷,占到了样本总量的59%,14%为公司股权和内部管理纠纷,另外还有8%为知识产权纠纷类型。调查数据反映了多数企业的法律意识是被动的,事先防范少,亡羊补牢多。

  由于权衡激增的法律服务需求与成本控制的压力,企业利用“外脑”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基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视角,内部法律人才是不可或缺的。有些中小企业鼓励经理人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有的则让专业法律人才兼任企业行政经理、人力资源经理、知识产权经理、品牌经理、资本运营经理等职务。这些人员身居企业内部,与企业共同成长,经营和法务双肩同挑。与此同时,在非企业法务人员专长的领域,或应对临时性的需要消耗较多资源的任务时,可以将法律事务外包给外部律师。这一做法既使法务管理融入到企业经营者的头脑和血液中,又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减少法务开支,不失为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性价比选择。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甚至认为,中国公司在法务发展初级阶段,由非专业律师担当首席风险官或企业总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因为,公司法务管理需要的不仅是法律知识,更多的是管理才能和经验。许多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不是由法律专业出身,便是此观点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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