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说谎 电视剧 12年前的一桩悬案长虹“造假门”谁在说谎?(1)



  实名举报非范德均一人;曾参与调查律师态度暧昧;四川长虹坚决否认

   本刊记者 黄杨

  私案?公案?

  范德均原系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600839,SH;下称“四川长虹”)员工,1998~1999年时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他的一封实名举报信炸开了中国资本市场一桩12年前的内幕。

  范德均向全国人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等部门举报:1998年前后,四川长虹利用各种手段虚增销售收入高达50亿元,手段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重复计算旺季销售收入、做假账等,进而提出了四川长虹1999年度配股属于非法行为。

  范德均对《环球财经》记者表示,他的举报已于2010年春节前经由中国证监会转四川省证监局受理。国税总局和公安部虽然没有受理举报,但仍要求他亲赴四川继续举证(范德均目前暂居上海)。“因为我的举报可能牵连很多以前的同事和其他一批人,所以我还没有拿出全部证据。”范德均这样对记者说。

  但戏剧性的是,记者就此事致电四川长虹,其新闻发言人刘海中对《环球财经》记者说,范德均是刑满释放人员,信用存在极大问题。并且其早年案件与四川长虹相关,他的行为属于恶意报复。并且在随后发给记者的书面材料中,四川长虹表示“公司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等级采取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不同结算方式,均系根据销售市场变化作出的一贯性政策安排,公司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不存在任何虚增”,认为范德均系无理取闹和公开挑衅。

  谁在说谎?

  记者经查证得知,范德均确曾入狱。根据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0)涪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后范德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2000)绵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德均本人并未回避这段历史。“我确实在2000年3月28日到2005年5月27日之间服刑。原因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长虹公司认为我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现在我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并且我会实名举报长虹公司,也是因为有确凿的证据,决不是诽谤。”

  “2005年以来,我曾先后找到四川长虹董事长赵勇,四川长虹现任总经理、1998年时的财务总监刘体斌,和四川长虹董秘谭明献等人,但对方都置之不理。”范德均说。

  “范德均之前确曾找过我们,他认为这是桩‘冤案’,对我们纠缠不休。”四川长虹刘海中对记者说。

  据范德均本人叙述,他在服刑期间就开始向有关部门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度虚增近50亿主营业务收入,但证据不足。刑满释放后,他开始寻找四川长虹各地销售代理商,希望他们和自己一起举报长虹公司,但出于商业上和希望与长虹公司继续保持良好关系的考虑,他们都选择了沉默。“但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让我找到了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总经理黄建平愿意和我一同举报四川长虹。”

  另一封实名举报信

  记者在一份签名为“黄建平”的证明文件中看到如下叙述:“本人黄建平,原系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998年底,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应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其开具了3亿多的商业承兑汇票,并告知仅用于当年销售部门完成销售任务。从1999年开始我多次向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催讨这些商业承兑汇票,但对方一直没有归还。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没有提过货,没有商业入库和销售,也不是预付款。”

  那么这个黄建平所述是否属实呢?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一份递呈给中国证监会的《情况说明》文件中的举报人,非“黄建平”,而是“唐和平”。其对自己身份的叙述是“我是唐和平,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氏。原系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商。”

  该《情况说明》中与黄建平相关的部分是“2007年2月至5月期间,上海英达企业总公司委托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陈雷律师多次致函长虹公司董事长赵勇和总经理刘体斌,要求长虹公司就1998年底其下属企业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开给长虹公司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但长虹公司至今没有任何解释。陈雷律师就这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向原上海英达商业公司总经理黄建平和湖南地区销售负责人范德均做了相应调查”。

  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关键人物——律师陈雷,他曾对此案做过调查。但事情又出现了转折,当记者辗转找到陈雷律师后,他否认了上述说法。他说:“我确实认识黄建平,并且也曾受托于上海英达企业总公司,但和长虹公司讨要的不是商业承兑汇票,而是欠款。”并且表示“我不认识唐和平。”之后他以“事情敏感”为由,匆匆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一会儿有人出来举证,一会儿又有人出来否定,到底谁是谁非。抛开各方说法和争执,最终还要看证据。

  22.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无中生有?

  2007年5月21日黄建平出具证明显示,1998年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与长虹公司1998年度报告所载明的有关上海英达商业公司的1998年末应收票据严重不相符,申明人和证明人黄建平对自己申明和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通过上海上咨通立会计师事务所咨通事(99)审字018号《关于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度会计报表》以及《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会计决算报表》看到,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是177,611,203.87元。而四川长虹1998年度报告却载: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初的应收票据是81,000,000.00元,年末是465,800,000.00元,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和四川长虹的财务数据严重不符。

  根据黄建平的说法,问题在于上海英达商业公司开给长虹公司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长虹公司经过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就虚增了3亿多的销售收入,上海英达商业有限公司也没有收到过长虹公司有关这3亿多商业承兑汇票的增值税发票。

  其实从1992年开始,长虹公司就已经不收经销商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这一情况同样延续到了1998和1999年度。范德均也有“长虹公司销售人员大都知道长虹公司为了增大1998年度销售收入,要求大经销商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关键证词。

  记者调查所知,经销商给长虹公司开具巨额商业承兑汇票几乎不花费任何费用,因为商业承兑汇票经销商不经过银行可以直接对长虹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能否承付银行概不负责。如果经销商为了与长虹公司搞好关系,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存在愿意给对方开具巨额商业承兑汇票的可能。

  范德均称,其于1997年10月调离上海联络处担任长虹公司湖南管委会主任,1997年10月1日到1998年元月31日,湖南管委会替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代卖7400万元的长虹彩电。1998年度上海英达商业公司以类似1997年度由长虹公司管委会(联络处)代卖的销售方式完成2亿多元的长虹彩电销售。所以四川长虹1998年报告中的上海英达商业公司1998年应付票据期末数465,800,000.00元是长虹公司做假的结果。“可以肯定报告中的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71份,2,250,000,000.00元中有虚假成分。”(参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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