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 产权交易的经纪形式与法律关系



  出让方、受让方可以委托同一经纪会员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产权经纪 产权交易的经纪形式与法律关系
  推行产权交易的经纪会员代理制,是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代表的国内几家发展起步早、交易规模大的交易机构业务运行模式。

  实践证明,进场交易活动采用经纪会员代理制,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既规范了大量的、分散的交易主体的出让、受让行为,也增强了交易平台的市场功能,提高了场内交易的效率。产权交易中的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服务,然而,不同的交易方式及不同的交易情形,应当适用什么经纪形式,又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主要经纪形式

  一般经纪活动的形式有居间、行纪、代理,而现行产权经纪的主要形式往往不包括行纪。行纪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因为产权交易具有法定性登记权益的特殊性,标的为企业股权或出资份额,达成交易后还需依据交易合同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手续,所以,应当以真实权利人作为直接交易主体。

  产权经纪中的居间,包括经纪会员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即接受委托寻觅和选择可以与委托人订约的相对人,从而提供达成交易的机会;也包括经纪会员充当订立合同的媒介,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介绍、撮合双方达成交易。居间活动促成的应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两者互为对价。

  产权经纪中的代理,是指经纪会员在委托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介入与第三方的交易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经纪行为。经纪会员作为受托人,应当以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方式来处理委托事务。经纪会员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目前,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有公开挂牌转让和自主协议转让两种。公开挂牌转让的经纪形式适用委托代理,自主协议转让的经纪形式适用委托居间。

  法律关系解析

  经纪会员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介入公开挂牌转让活动,分别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从法律关系来看,在产权交易的经纪活动中,委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委托处理的产权交易事务是法律行为,委托人基于产权出让委托或受让委托的合同约定而授予受托人代理权,受托人即代理人对外以委托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这就表明了委托与代理的因果关系。此外,出让方、受让方可以委托同一经纪会员办理进场交易手续。

  需要强调的是,在有偿委托合同的前提下,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代理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相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经纪会员提供居间服务同样基于接受委托,但仅限报告交易机会或为促成交易充当媒介,与接受委托处理交易事务的代理服务有明显的区别。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也不参与交易的具体商洽活动。经纪会员提供居间服务应当就有关订立交易合同事项向委托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委托人承担支付报酬义务。

  居间人促成交易作用的判断标准在于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交易合同关系,经纪会员的居间活动是否对交易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经纪会员未促成交易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作者系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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