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私募十万亿之路 基金法大修直指万亿资金 私募基金或将备案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修改一直牵动着私募基金的神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对《基金法》修改进展有了进一步的回应。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但是在‘法无规定不可为’的理念下,私募基金需要监管部门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此前,《中国经济周刊》从相关人士处获悉,去年7月以来,吴晓灵带领下的《基金法》修改起草小组已经对此次修法思路进行了厘清,特别是在颇受外界关注的私募基金监管问题上达成了相对统一的意见。 那么,中国证监会将以何种方式对其进行监管呢? 私募基金将变“阳光” “《基金法》是否应该修改一直存在两派观点,这也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主张‘大修’观点的以吴晓灵为代表,而主张‘小修’的则是以曹凤岐为代表,”上海某私募基金负责人薛阳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早在两年前,《基金法》起草小组副组长、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曾向本刊记者表达了对《基金法》修改‘没有必要’的看法,特别是针对规范私募基金不应该通过修改原有《基金法》来实现,而是应该通过另立条例的方式加以规范。 在此之后,经历了整整一年的学术争论,中央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高层显然更倾向于“大修”的观点。2009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了《基金法》修改问题,《基金法》修改起草小组成立,吴晓灵担任组长。 去年年末,吴晓灵在上海对《中国经济周刊》说:“这次《基金法》修改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对私募基金地位的认定,是否需要修法来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是我们应该着重考量的。从我个人来看,对私募基金施行备案制是可行的。” 所谓备案制,是指私募基金只要将该基金的具体情况资料交与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中国证监会)备案即可。相比目前对于企业上市、基金发行等在内的审批制、核准制而言是一种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 参与此次《基金法》修改调研工作人士告诉记者,让私募基金去证监会备案看似很简单,但意义却是不一样的。一旦备案即说明国家的认可,私募基金从此摆脱所谓的“灰色”机构地位。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人士对政府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持保留态度,并认为会对基金业造成负面影响。不过,随着私募基金的壮大,倘若政府对其视而不见,可能负面影响更大。 私募基金已壮大超万亿 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行业运作的法律框架,实质上推动了我国基金业的规范和发展。 随着近5年来整个资本市场逐步完善,基金业出现了诸多变化。在公募基金方面,各类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甚至出现基民排队申购的局面;在私募基金方面,其资金实力已经由《基金法》立法之初的百亿级规模逐步扩大到万亿级,并已经对资本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一些热点领域、题材板块中往往能够看到私募基金翻云覆雨大资金运作的身影,”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院长陈工孟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这几年,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私募基金也迅猛发展。据我们判断,目前国内私募基金总规模已超过1万亿元说法比较客观。” 近年来,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应该发挥机构投资人(公募基金)股市稳定器的作用,避免资本市场出现大涨大跌的局面。但有业内人士认为,私募基金却往往利用这种政策意图“逆向操作”,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使得公募基金不得不“垫背”或“抬轿”,私募基金则从中获得超额收益。 私募基金态度“很暧昧” 今年年初,朝阳永续评出了2009年度中国私募基金的排名情况。在这份榜单中,不少阳光私募和非阳光私募的投资回报率达到150%以上,有的回报率甚至达到200%~300%。 与之相较,公开募集的开放式基金表现则逊色许多,即便是明星基金经理王亚伟掌管的华夏大盘精选也仅以净值增长率116.19%的成绩夺魁。 上海某私募基金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受到监管,公募基金都有持仓最低比例限制,加之资金盘子很大,在市场发生突然变化情况下,加仓和减仓动作都显得笨重,而私募基金由于没有这些限制,能够使得收益实现最大化。” 不过,公募基金的一些优势也是私募基金所不具备的。以资金的募集环节为例,公募基金是可以公开做广告的,而私募基金是不可以公开宣传的。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谓的公开方式包括了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 吴晓灵坦言,她在实际调研中发现,不少私募基金在“募集资金”环节存在“打擦边球”的情况,不少私募资金管理人通过各类“公开”方式结识投资人,鼓动投资人出资,而这些投资人对资金管理人的能力并不了解,这并不利于投资风险的防范。 吴晓灵还向《中国经济周刊》指出,特别是有一些(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时有不当的宣传,明中暗中承诺了一定的回报,当达不到回报引起纠纷时,很容易被归为非法集资。而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通过法律给予明确的界定。 因此在针对信息披露问题上,上海某私募基金负责人薛阳明表示出了担忧,如果私募基金都牵涉信息披露的问题,那私募基金还能称为“私募”吗?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私募基金对《基金法》修改问题表现出了“暧昧”态度。一方面,在中国目前的监管环境下,倘若私募基金被纳入监管则会被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并使得资金募集工作更为顺利;另一方面,如果真的纳入监管,原有的“灵活性”又可能会被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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