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终于画上句号。由于这一法律的修改被赋予特定政治使命,即“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扩大人民民主”,所以就像《宪法》的修改一样,民主促进者在本次修法的政治角力中能够得到多少分量的民主,取决于政府为了在现阶段取得执政的正当性而需要在多大程度上开放政治竞争的法律空间。换言之,《选举法》的修改乃是民间对民主的呼求与政改渐进的方针这两种力量博弈的最新定局。对《选举法》修改的评估,应当在这一参照系中进行。
由于关系到各级权力机关成员的筛选程序,近年来,《选举法》也成了我国民主进程的标尺。对民主念念不忘的人们把该法的修改当成在现阶段争取民主的重点途径,想法设法使其成为更加民主的载体,让共和国的体制更加具有“人民”的分量,让农民这个长期在“人民共和国”政治天平上处于失重地位的群体更具公民分量,就是这些积极分子多年努力的结果。这是农民的胜利,也是民主促进者的成果。《选举法》的修改,让人看到民主宪政可以争取也值得追求。 然而,正像专家和民众所看见的,作为本次修法最大“亮点”与“看点”的“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其真正意义在于增加了在农民选区“当选”的代表人数,增加的代表名额在现行体制下并不意味着农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增多,而意味着要把那些需要“当选”的代表拿到农民选区去“通过”,农民选民需要为各级政府“选”中的人“举”出比以往更多的代表。 谁能成为各级政府中意的政治选民并不是农民选民所能左右的,只是通过农民“举”出来的人大代表增加了。内中的门道,仍然是“选举委员会”及其背后有关部门自己的游戏,农民观众可以叫好或鼓倒掌。 毕竟,农民选区代表名额的增多还是为权力游戏的博弈增加了变数。政府为什么要冒这样的风险?因为“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选举制度,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由此看来,“人民民主”是党的政治日程的一部分,“民主”的程度要靠党来为其定时。这就显示出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一个深刻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当然应该自行决定如何实现自己的民主;另一方面,就政治现实而言,人民民主依然需要执政党释放探索的空间。 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的《选举法》至今已经过5次修改,半个世纪过去了,我国的民主也到了“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地步。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宪法宣言并不能使人民自动赢得决定民主日程的权力。《宪法》令人热血沸腾的宣言落实到《选举法》上来,就是让人民为选定的对象充当民举的角色。 《选举法》就是要让这些被接纳为“代表”的政治候选人通过人民的选票而合法地当选。本来,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情况下,应该由人民从相互竞选的候选人中通过选票选出民意代表和政府主要官员,令其对作为选民的人民负责。如今的选举制度使人民变成了对党和政府负责的票箱。具体而言,那些被“上面”看中的代表和官员,要通过《选举法》的制度设计,被“民主”投票机制制造出来。我们就这样“被民主”了。在这样的情况下,“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的规定,并没有增加选民选择的余地,因为之前,“候选人”就已经被选好,只等过一下“民选”程序。其实,最重要的是要有选民自己通过初选、预选来确定谁可以成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正式“候选人”已经内定,那么“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种规定,比起过去,算是一种进步,但在操作中缺乏实际意义,因为,在必须把自己的票投给并非选民自己中意的候选人的情况下,这个没有选择余地的票是公开地写还是秘密地写,又有多大差别呢?顶多只是让自己不喜欢的候选人落选,而不能让自己喜欢的人成为选票上的正式候选人。 当然,现状不能成为放弃希望的理由。我们所要争取的不只是名额多少、如何分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通过竞选把公民信得过的代表“选”出来,并且通过货真价实的选举让被选的人知道如果他不能代表选民的利益,下次选举就不会再有机会。作为民主的当代寻梦人,我们不仅要争取把人家塞给我们的人“举”上去,更要继续争取把选民自己看中的人“选”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