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快递业观察
记者1日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北京、上海、香港等21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日前研讨认为,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快递服务行业潜规则属违法性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先验货、再签字”。
近年来,快递服务已与广大城市市民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邮件快递、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广播购物、电话购物……方便快捷的快递服务实现了远距离的物品递送及各种非现场购物。但消费者在收取快递货物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掉包、货不对板等问题,而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的出现。 今年7月,上海的张女士把一部新手机快递给武汉的父亲。张女士的父亲接到快递,签字后打开包装才发现,女儿原本快递的手机竟然变成了一块肥皂。 到底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还是“先验货、后签字”?对此,大多快递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就完成了送达义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目前,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不规范行为屡屡出现。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业潜规则属违法性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认为,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因此,“先签字、后验货”属违法性条款,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拒绝。(记者 刘浦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