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 监管 监事会 国企监事会制度反思(1)



  国企外派监事会制度已经走过了十年历程,随着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日益健全,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去留问题引起了产学研各界的争论。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新形势、新问题对如何完善国企的监督机制进行再思考。

  对国企监事会制度的三个争议

 国企 监管 监事会 国企监事会制度反思(1)
  一直以来,不乏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争议,就其体制方面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

  “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外派好还是内设好?”对此,笔者赞成外派,即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并由派出机构支付薪酬。理由如下: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要求做到客观公正,前提是监事会应具有独立性,应独立于被监督企业,正所谓“独立是监督的灵魂”;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出资人外派,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从体制上保证了国有企业监事会代表出资人的利益,对出资人负责;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由出资人支付,不在被监督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切断了与企业的经济关系,从机制上保证了监事会做得到“张得开口,下得了手”,在监督过程中不受被监督者利益的驱动;国有企业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其信息源于企业,但经过监事会核实,保证了出资人的知情权,使出资人能客观、全面、及时地掌握企业情况;中国企业普遍存在“一把手”文化,国有企业的“一把手”往往是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监事会如内设于企业,不能不看“一把手”的脸色。

  实践表明,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有效性源于外派,在于监事会与被监督企业无利益关系。正如企业职工所说,“下级监督上级是假,同级监督是虚,外部监督才是真!”

  “董事会试点企业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否仍需保留国有企业监事会?”反对继续保留监事会的观点认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均司监督职能,易导致重复检查。对此,笔者认为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企业仍需保留监事会。理由如下:

  其一,从双方职责上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能够替代监事会的工作,因为二者的职责不同。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更侧重于决策职能,比如选聘负责企业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决算报告进行把关等;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更侧重于监督董事会包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决策是否科学合理。

  其二,从组织架构上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中的一个专业委员会,即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也难以对董事会自身进行监督;监事会独立于董事会,能够客观地行使监督职权。

  其三,从人员构成上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都不是专一职责,一般在董事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等)兼有职务;监事会成员不能在董事会兼职,更具专一性。

  其四,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度看,同时保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出资人可以做到“两手抓”,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监督,实现管理和监督的有效制衡。

  其五,从国际实践来看,美国安然、世通事件后,曾有美国公司治理人士慨叹,“看来仅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不够!”

  笔者认为,如果非要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之间作出选择,倒是可以考虑取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其职能并入监事会。

  国有企业监事会能否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融合?持异议者认为,国有企业监事会产生于企业外部,除职工监事外,监事会成员都是现职国家公务员,因此,监事会难以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衔接。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机制设计合理,完全可以实现顺利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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