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有文物界政协委员提案“将文保经费列入项目费用”,理由是房地产、交通等工程建设中存在地下文物被破坏的情况,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看了这篇消息后,第一感觉是新的搭车收费项目又要出现了,房地产开发成本又要增加了,房价下跌的空间又要被挤压了。
作为拥有悠久历史国家的国人,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不反对加大文物保护的力度,并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但问题是怎么保护,制度设计的导向是什么,我们的文物行政部门居心何在?
首先,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取文保费有很大的“乱收费”之嫌。文保费应来源于财政支出,而不是向开发企业收取。如果财政预算不够,那就有多少钱干多少事。如果钱少还想多干事,也只有文物行政部门压缩自己的招待费、公车费、出国考察费等费用了。在财政预算之外在增加文保费,且不说有“乱收费”之嫌,作为预算外收入,谁来监督其执行情况?
其次,如果房产商今后缴纳文保费,必然会增加项目开发成本,并最终转移到房价中,也必然会增加消费者的买房支出。也就是说,今后在消费者的购房款中会包含文保费!
这些年来,面向房地产项目征收的费用已经够多了――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当尝试进入石油、电信等企业收费而不得入门后,发现有油水可榨的只有房地产企业这个大头了--以至于许多房地产企业缴费都缴得麻木了。有一次在一个客户(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导的办公室里正谈着事儿,办公室主任来报,有水利部门来收取“水土流失费”,而且已经来了几趟了,如果不缴费的话,那些人赖在办公室里就不走。该公司领导一听就发火了:“四折,赶紧打法那帮要饭的滚蛋!-爱华网-”随后,向我抱怨:“我们的项目绿化率都超过了规划指标,还彻底整修了临近的河道,我们怎么造成水土流失了?”这样的例子相信有很多企业经历过。按理说,开发商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税金后已经算是履行了基本的企业公民职责,但往往还是无休止地应对各类“乱收费”。即便是大家习以为常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也是有重复收费之嫌――本来是城市政府应该做的,就像是公路收费,政府修路是应该的。各种“乱收费”的结果是:开发成本不断增加,房价不断上涨。
另外,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其中更有玄机。我们试着想一想,为什么不早调查、勘探,非要等到施工前?这其中的玄机是,开发商工程招标也完了,开工手续也办完了,工程款也付了,而项目现场文物行政部门还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你说开发商急不急?你急,想办法啊。这是文物行政部门的“空间”就来了。什么空间?大家都想得到。
于是,部门立法的弊端充分显现: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
多年以来,我们的一些法规就是这样演化着。
其实,一些政府部门如此,一些房地产企业也存在“部门立法”的种种现象。一些房地产企业之所以制度难以有效实施,就是因为很多规章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公司”的整体意志,而是维护了起草部门的部门利益。因为一些企业的制度是主控部门或主控人起草的,比如《车辆管理制度》是办公室起草的,《报销管理制度》是财务部器材的,《工程款拨付管理办法》是工程部起草的,《工程结算审核程序》是预算部起草的。在起草的过程中,主控部门或主控人与其他部门没有协商,怎么有利于自己怎么写。在颁布前,审批人也没有组织有接口关系的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会审,就颁布施行了。这就导致其他部门难以执行。另外,许多制度本身没有充分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情形,也会导致无法执行。因为制度的起草人不知道其他企业的失误和教训,只能做到“想到什么就写什么”,不知道的、想不到的也就不可能写出来。特别要指出的是,aihuau.com时下同业企业之间只交流“经验”,不交流“教训”。这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五年前其他企业犯过的、造成一定损失的、改正过的错误,其他企业还会“前赴后继”地犯“同样的错误”。制度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制度创新使企业规避和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可能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问题,防止企业犯其他企业已经犯过的“同样的错误”。
大量事实证明,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部门立法”的弊端是十分大的。我们不能左右政府立法,但企业应尽力避免“部门立法”。这就要求企业应尽可能地委托像兰德公司这样的专业咨询机构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对制度学有深入研究的、具有丰富的行业咨询经验的专的管理顾问公司可以从根本上规避“部门立法”的弊端。对欲改进管理的企业特别是管理基础不太好的企业来说是尤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