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从业内得知,某知名直销企业以市场价120元/瓶销售的化妆水,是委托一小型企业“贴牌生产”的,“出厂价”还不到10元/瓶。产销价差竟有12倍,不得不引起笔者对于直销产品贴牌行为的思考。
在社会化分工越细、专业化强度越高、企业间利益联系越紧密的条件下,一些具有自主品牌或在某类产品中具有主导地位的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同时又扩大产品种类和产能的利益驱动下,企业往往采取不直接进行生产,而是通过让别的企业代为生产的方式来完成产品的生产任务。这样,委托企业只需支付材料成本费和加工费,而不必承担设备折旧和自建工厂的负担,还可随时根据市场变化灵活的按需求下单,由此促进成品业务形成新的经营优势,培养和壮大企业内在的扩张力,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为更高层次的资本运营创造条件和积累经验,这种生产方式被称为“贴牌生产”,也叫“代工生产”,是两个生产型企业在分工基础上的一种合作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按原单位(品牌单位)委托合同进行产品开发和制造,用原单位商标,由原单位销售或经营的合作经营生产方式。 这种“代工生产”方式在传统的工业企业乃至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并不少见,它可以使不同的企业优势互补,进而有效地利用已有产能。但在中国对直销企业近乎“苛求”的法规环境下,直销企业可否以“贴牌”方式来解决产品种类不丰富或产能不足的问题呢?笔者认为,直销企业不应该允许贴牌生产。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从《条例》的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法规规定的直销企业是生产销售型企业,而非纯粹的商业企业,直销企业销售的产品只能是本企业、母公司和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而不能是直销企业本企业、母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这里的本企业、母公司和控股公司的产品,所指的只能是本企业、母公司和控股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以“本企业、母公司和控股公司”自我生产为主的产品。这也是直销行业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真正意义所在。 在直销行业中,许多企业在“试水”直销初期,都曾采取过贴牌的方式以满足企业在产能方面的不足,以及市场供给量的问题,但是,这也仅仅是企业还没有正式成为直销企业的过渡阶段,但凡那些获得了直销牌照的企业,都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而生产、销售产品,杜绝贴牌行为,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 假设这款产品的科技含量很高,但贴牌的事实足以说明该直销企业产能严重匮乏,已到了产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当然,不排除一些直销企业为减少成本所采取的行为,以小成本的产品向市面上销售。假如该产品就是某公司拥有品牌的一款普通化妆品,产销价差却有着天壤之别,那产品中到底有多少科技含量、摊销了多少研发成本?司马昭之心,众人皆知。相信绝大多数消费者和笔者的想法一样,都会认为贴牌行为直接暴露了部分直销企业把直销当成一个暴利行业,生产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贴牌行为还向我们的监管部门发出了一个信号,那就是个别直销企业正脱离直销正轨,开始滑向以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以奖励制度愚弄直销员,恣意践踏法规尊严的边缘,对这类所谓的直销企业,我们工商部门除了在直销区域、计酬方式、产品宣传等方面继续把它盯紧一点外,对其直销产品的生产环节也要盯得更紧一些。